上海市肉鴿行業協會

上海市肉鴿行業協會

上海市肉鴿行業協會是在市農委和市農業發展署審核後於2003年1月8日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後正式成立的。

上海市肉鴿行業協會是由本市從事肉鴿養殖、加工、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和技術開發、科研活動的單位和經濟實體自願組成的。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肉鴿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Pigeon Trade Association
  • 執行機構:協會理事會
  • 主持日常工作:協會秘書處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促進本市從事肉鴿養殖加工、銷售及科研活動的單位和經濟實體的廣泛聯合,加快科學技術的套用與推廣,推動肉鴿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維護肉鴿產銷研從業者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肉鴿養殖、加工、科研、銷售企業及經濟實體間起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行業的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建立與完善行業的誠信體系制度,承擔政府委託的職能與業務,向政府提供政策決策諮詢與建議。

業務範圍

專業培訓、技術交流、市場調研、信息服務、組織展覽、出版內部刊物
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是協會秘書處。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上海市肉鴿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pigeon Trade Association,簡稱:SP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從事肉鴿養殖、加工、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和技術開發、科研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促進本市從事肉鴿養殖、加工、銷售及科研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廣泛聯合,加快科學技術的套用與推廣,促進肉鴿行業的發展,維護肉鴿產銷研從業者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肉鴿養殖、加工、科研、銷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間起橋樑、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協會業務接受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的指導,行業業務接受市農委的指導;登記管理機關為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註冊地址為:中國.上海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組織本市肉鴿行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推動肉鴿產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二)推進科學技術在肉鴿行業的套用與推廣,促進行業的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
(三)充分利用行業的各種有效資源,提高行業在資金、人才、市場方面的開拓能力;
(四)承擔政府委託的職能與業務,向政府提供政策決策諮詢與建議;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專業培訓、技術交流、市場調研、信息服務、組織展覽、出版內部刊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由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從事本會業務,積極參加本會的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享受其他會員提供的優惠待遇;
(五)享用本會的註冊標識和統一的標牌;
(六)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自由退會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關心本會工作,經常和本會保持聯繫,隨時反映情況,積極提出建議;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其他會員提供優惠待遇;
(五)積極配合本會宣傳有關政策;
(六)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還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以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觸犯國家刑律者;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影響惡劣者;
(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或不履行本會章程者。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通過各項提案;
(六)決定協會終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如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和解聘;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資詢和政策建議,推薦本會會員的生產、經營和科研成果,爭取政府的有關項目支持;
(七)審查批准新會員;
(八)決定期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二、四、五、六、七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期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年齡超過6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會制定,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使用實行按年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本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由雙方協定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對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本會的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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