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審批試行辦法

《上海市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審批試行辦法》是一則地方性法規,於1983年3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審批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3-03-19
檔案文號,檔案正文,

檔案文號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3-19
【生效日期】1983-03-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審批試行辦法
(1983年3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檔案正文

第一條為了在本市廣大職工中開發智力、培養人才,促進本市職工中等專業教育有計畫、有領導地發展,保證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辦學質量,現根據教育部《關於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要積極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或積極支持、組織幹部和職工參加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習和培訓。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布局和專業設定,要根據各系統、各單位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實際條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
第三條本市各區縣、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或職工中等專業班,都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工高等學校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或附設職工中等專業班,也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條職工中等專業學校是從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正式職工中培養中等專業人才的學校。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可以組織脫產學習,也可以半脫產或業餘學習。
第五條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或審定的教學計畫,或者執行本市市級主管業務部門制定並經市教育局審定的教學計畫。
(二)脫產學習的理論教學總時數(包括講授、實驗、課堂練習、課程設計),工科專業不得少於二千七百學時,文科專業不得少於二千四百學時。每周上課不應超過三十學時。學習年限,工科專業不得少於兩年半,文科專業不得少於兩年。
半脫產或業餘學習的理論教學總時數,工科專業不得少於二千學時,文科專業不得少於一千七百學時。學習年限應視周學時的安排相應延長。
(三)配備熱心職工教育事業並能勝工作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幹部,以及熟悉教學業務的教務負責人。
(四)配備具有大學畢業或相當於大學畢業水平、並能勝任中專教學工作的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專職教師的配備,脫產學習的不得少於學員人數的十五分之一;半脫產或業餘學習的不得少於學員人數的二十分之一。普通課和技術基礎課的教學一般應由專職教師擔任。
(五)有固定的教學場所和必要的實驗(實習)條件、圖書資料。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辦學經費由辦學單位按財政部門的規定籌集;各區縣、各社會團體等舉辦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可按照市教育局和市財政局規定的統一收費標準收取學費。
(六)招生對象必須是具有國中畢業的實際文化程度,並有兩年以上工齡的正式職工。學員所學專業應經所在工作單位同意,並經市級主管業務部門和市教育局統一組織的入學考試,擇優錄取。
(七)保護辦學的一定規模,每班學員不應少於三十人,在校學員不應少於六十人。
第六條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應由辦學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填寫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審批登記表,並附所設專業的教學計畫和教職員工名冊。
第七條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由市級主管業務部門審查同意,經市教育局複審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區縣以及所屬單位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由區或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經市教育局複審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社會團體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由各該團體的市級組織審查並經辦學單位所在區或縣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複審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在本市舉辦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審查,經市教育局同意並簽署意見後,予以批准。
第八條凡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情況,由市教育局定期匯總報送教育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查,並抄送全國職工教育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職工中等專業學校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列入本市或國務院業務部門職工教育事業計畫後,方可招生。學員畢業,由辦學單位發給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統一驗印的畢業證書。
第十條職工中等專業學校要保持辦學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學校的撤銷、停辦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撤銷、停辦手續;改變或增設專業,須由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經市教育局複審批准,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舉辦函授、廣播、電視等形式的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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