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空調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上海市空調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04年08月25日發布,2004年09月4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空調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04年08月25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9月4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規定內容,施行日期,

規定內容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空調公共汽車和電車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空調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裝有空調設施具有調節車廂內空氣溫度、濕度、潔淨度等功能的公共汽車和電車(以下簡稱空調車)。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空調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公共運輸客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公交管理處)依照本規定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空調車線路)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線路可以全部使用空調車營運或者部分使用空調車營運。
第五條(備案)
經營者採用空調車營運的,應當在實施營運10日內到市公交管理處備案,並辦理線路經營權變更和車輛營運證換髮手續。
經營者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供線路客流量、配車數、配車車型等相關書面資料。
第六條(車輛和標識要求)
經營者採用空調車營運的,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上海市城市客車通用技術要求》和《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車輛服務設施和標誌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空調系統工作性能要求)
經營者採用的空調車的空調系統工作性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熱營運時,車廂內溫度≤30°C;天冷營運時,車廂內溫度≥12°C。
(二)車輛安裝強制獨立新風換氣裝置,車廂內人均通風換氣量≥25m3/h,並保證空調新風量必須達到空調設備通風量的30%以上。
第八條(車輛服務設施)
空調車的服務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廂前部醒目位置裝置溫度顯示裝置;
(二)車輛安裝軟座椅並保持整潔;
(三)車輛側窗可開啟,側窗通風面積占側窗總面積的比例≥20%,並且均勻分布;
(四)配置遮陽裝置。
(五)採用電子顯示路牌,路牌上按規定標明空氣調節符號等服務標識。
第九條(站牌)
全部採用空調車的線路,站牌上應當標明“本線空調車”。
第十條(空調車的檢測)
夏冬兩季前,經營者應當對車輛的空調裝置按規定進行維護和工作性能技術檢測;市公交管理處按照規定對空調車進行工作性能技術檢測,對檢測合格的空調車核發營運證副證。
第十一條(調度方式)
部分採用空調車營運的線路,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調度:
(一)營運時間為6點30分至8點30分,16點30分至18點30分的,至少每10分鐘配備一班非空調車;
(二)除第一項以外其他時段,至少每30分鐘配備一班非空調車;
(三)行車間隔大於本條第一項規定10分鐘或者第二項規定的30
分鐘的,按照一班非空調車、一班空調車進行調度。
第十二條(空調車開啟的要求)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和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間,以及在此期間外車廂內溫度高於28攝氏度或者低於12攝氏度時,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未按規定開啟空調或者換氣設施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第十三條(空調設備故障的處理)
營運時,車輛空調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修復;空調設施未修復的車輛不得繼續營運。
空調車營運中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駛的,應當按照原價退票。
第十四條(線路經營權評議考核)
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准的線路經營權證書中規定的車輛和車型組織營運,不得擅自變更營運。經營者的空調車營運服務規範納入線路經營權的評議考核。
第十五條(稽查和處罰)
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對空調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服務的監督和檢查。
經營者的空調車營運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由市公交管理處依照《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二○○四年九月四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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