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結餘分配工作管理辦法

《上海市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結餘分配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是為細化落實分類管理制度,規範上海市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高校”)辦學結餘分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關於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4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發布《上海市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結餘分配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結餘分配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4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民辦高等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進一步細化落實民辦高校分類管理制度,引導學校合法、合規、合理分配辦學結餘,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制定了《上海市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結餘分配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2023年2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細化落實分類管理制度,規範上海市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高校”)辦學結餘分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關於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精神,制定完善相關制度,規範民辦高校辦學行為,加強民辦高校辦學結餘分配工作監管。
民辦高校應當合法、合規、合理開展辦學結餘分配工作,確保學校辦學穩定和教育秩序正常。
第三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學歷教育的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營利性民辦高校,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分配條件和程式的,可以分配辦學結餘。
本市營利性民辦高校辦學結餘分配工作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職權)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市民辦高校辦學結餘分配製度建設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可以會同市場監管、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等部門開展日常檢查。
第二章 分配條件
第五條(費用提取)
民辦高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和學生權益,按照規定提取相關費用。
民辦高校應當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建立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並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由學校管理,用於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民辦高校應當建立學生資助、獎勵制度,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六條(辦學條件)
民辦高校應當落實法人財產權,辦學條件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辦學條件的相關情況以年度檢查數據為準。
民辦高校應當合理提高人員經費在學校支出中的比例,學校人員經費支出比例不低於學費收入的50%或者學校專職專任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本市同類高校教師平均工資水平。
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符合相關規定,學校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0%,學校利潤分配後流動資金可覆蓋下一年年度債務及利息。
民辦高校名下占地面積和生均教學行政用房面積基本達標,設施設備基本滿足教育教學需要。
第七條(財務預決算)
民辦高校制定的年度預算中應當明確辦學結餘分配的內容和金額。
民辦高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完成上年度財務結算工作,依法繳納相關稅款,有可供分配的辦學結餘。舉辦者或者實控人沒有拖欠學校債務,財政性經費不得參與分配。
辦學結餘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第八條(制度要求)
民辦高校應當制定辦學結餘分配工作的管理辦法和內控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辦學結餘分配的相關內容。民辦高校辦學結餘分配應當符合章程、管理辦法和內控制度規定。
第九條 (法人治理)
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舉辦者或者實控人已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第十條(年檢情況)
民辦高校開展辦學結餘分配工作前,應當確保上年度檢查未發現問題或者發現的問題已完成整改。
第三章 分配程式
第十一條(學校自查)
完成年度財務結算後,民辦高校決策機構根據股東提議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分配辦學結餘。決定要分配辦學結餘的,由民辦高校對照本辦法開展自查,符合條件的,由民辦高校決策機構制定分配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提取利潤的10%列入學校發展基金(法定公積金)。
第十二條(內部決策)
民辦高校向督導專員報告辦學結餘分配事項,督導專員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辦學結餘分配事項,並提出意見。
民辦高校依次召開黨組織會議並提出意見、決策機構會議並形成決議、監督機構會議並提出意見,待民辦高校辦學結餘分配事項通過後,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民辦高校召開股東會會議,審議辦學結餘分配方案並形成決議。
第十三條(材料準備)
民辦高校應當按照要求準備相關方案和報告,包括:學校辦學結餘分配的方案、督導專員關於學校辦學結餘分配事項的報告、學校辦學結餘分配的重大事項報告;相關管理辦法和內控制度,包括學校章程、學校辦學結餘分配管理辦法和內控制度、學校學生資助獎勵制度;相關會議紀要、決議和報告,包括學校黨組織關於辦學結餘分配事項討論研究的會議紀要、學校監督機構關於辦學結餘分配事項的會議紀要、學校決策機構關於辦學結餘分配事項的決議、學校股東會審議批准學校辦學結餘分配方案的決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民辦高校滿足分配條件的相關支撐材料,包括學校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學校年度預算備案材料、學校上年度檢查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學校已計提相關費用的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辦學結餘分配事項決策的過程性材料應當建檔備查。
第十四條(書面報告)
民辦高校應當在辦學結餘分配前通過書面形式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辦學結餘分配事項。
第十五條(結餘分配)
民辦高校符合辦學結餘分配條件且完成相關分配程式後,按照辦學結餘分配方案分配辦學結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分配檢查)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年度檢查工作對民辦高校的辦學結餘分配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影響年度檢查結論,以及民辦高校的其他扶持獎勵和評獎評優工作。
第十七條(財務監管)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上海市民辦高校財務監管平台”等加強對民辦高校財務規範的管理,並根據民辦高校的辦學結餘分配情況適時組織開展財務專項審計工作。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
民辦高校在辦學結餘分配工作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不符合分配條件或者分配程式開展辦學結餘分配工作;對於辦學結餘分配情況檢查或者專項審計中發現問題拒不整改等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約談學校舉辦者、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等,限期糾正違規問題,並會同有關部門視情形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在民辦高校辦學結餘分配管理工作中,參與的相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等行為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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