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辦學校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辦學校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財務行為,防範資金風險,切實保障學校法人財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民辦學校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民辦學校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教委規〔2023〕3號
各民辦高等學校、各區教育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財務行為,防範資金風險,切實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引導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辦學校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1條(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財務行為,防範資金風險,切實保障學校法人財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其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3條(基本原則)
民辦學校的銀行賬戶管理工作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保障民辦學校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法人財產權。
第4條(管理許可權)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民辦高等學校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民辦中國小校、民辦幼稚園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5條(學校職責)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學校銀行賬戶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校長按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學校賬戶管理職責。
民辦學校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手續。
第6條(決策程式)
民辦學校應當將開立、撤銷銀行賬戶納入須經學校決策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履行重大事項決議程式的範疇。民辦學校開立、撤銷銀行賬戶的,應當由校長組織提出,經黨組織研究後提交決策機構,經2/3以上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7條(賬戶開立)
民辦學校開設的銀行賬戶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業務需要。其中,民辦學校應當開設專門的收費賬戶,用於向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同時,民辦高校應當開設民辦教育發展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8條(賬戶備案)
民辦學校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應當在取得《開戶許可證》或者相關業務憑證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民辦學校銀行賬戶備案表》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年度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出具的《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
第9條(賬戶使用)
民辦學校全部資金均要納入以民辦學校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管理,不得將民辦學校資金歸集到舉辦者及其利益關聯方的賬戶進行集中管理,保障學校法人財產權。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
第10條(賬戶管理)
民辦學校應當定期梳理銀行賬戶,加強對賬戶的動態管理。
民辦學校收費收入應全部繳入專門的收費賬戶,統一管理,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和獎勵資助學生,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發展基金。
民辦學校對於民辦教育發展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管理應當根據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做到單獨記賬,專款專用。
第11條(重大事項報告)
民辦學校賬戶發生被凍結、強制劃扣、盜用、停用等可能對學校辦學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者民辦學校因銀行賬戶管理被行政處罰時,民辦學校應當即時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相關情況,並及時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師生合法權益。
第12條(監督管理)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相應的內控機制,完善管理流程,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
民辦高校應當將學校開設的全部銀行賬戶相關信息實時、完整對接至上海市民辦高校財務監管平台,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高校政府督導專員應當對民辦高校銀行賬戶相關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將民辦學校銀行賬戶管理情況納入民辦學校年檢工作。
第13條(法律責任)
民辦學校未按本辦法規定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銀行賬戶的,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約談學校舉辦者、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和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等,要求學校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14條(存量賬戶)
民辦學校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的30個工作日內,全面梳理存量銀行賬戶,並將《民辦學校銀行賬戶備案表》報送至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15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16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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