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1957年底成立了上海市水利學會籌備委員會,1960年1月10日正式成立學會,並掛靠在上海港務局,選舉了第一屆理事會,共由50人組成,學會會員289人。1964年5月7日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由37人組成,會員508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學會活動停止。1978年3月學會恢復了活動,並在原理事會的基礎上,經協商成立了複合後的第一屆理事會,由47人組成,會員達754人。1981年11月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由49人組成,會員1067人。1986年4月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由47人組成,會員1685人。同時,學會掛靠在上海市水利局(現名為上海水務局)。1990年9月召開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理事50人,常務理事17人。會議通過了《上海市水利學會章程》,設立了組織、學術、農田水利、水資源和規劃、港口和航道、水工水力發電等專業委員會,同時,明確了各專業委員會的掛靠單位,學會會員達2191人。1994年11月25日召開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理事48人,常務理事19人,會員達2300人。會議對《上海市水利學會章程》進行了修改,對學會的性質明確定義為:“本會是依法成立的上海市水利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學術團體”,“理事長為本會法人代表”,突出了學會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根據上海市民政局和市政協的要求,學會在1997年9月底完成了清理整頓,重新登記的工作,在重新登記的過程中,學會根據“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上海市上海團體組織細則”,對“上海市水利學會章程”再次進行了修改,並在1997年9月11日理事會上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把學會性質由“學術性民眾團體”擴大為“學術性、科學性民眾團體”。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理事會產生的民主程式。增加了“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的原則,55周歲(含55周歲)以下的中青科技工作者在理事會中的比例應不低於三分之二”的內容。同時,具體制定了“不再提出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的範圍。1999年12月15日召開了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六屆理事會,理事47人,常務理事19人,經整頓後的實際會員為1380人。大會對於1997年9月11日理事會通過的章程修改一事予以了確認。本屆理事會期間,增設了濕地專業委員會。2005年1月11日召開了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七屆理事會,理事51人,常務理事21人,經整頓後的實際會員為1081人。
主要工作情況
學術活動
1979年6月召開了第一屆學術年會,收到論文57篇,選編了27篇論文引發。1981年11召開了第二屆學術年會,收到論文59篇,編印了“1981年年會論文摘要彙編”。1984年11月召開了第三屆學術年會,收到論文43篇,編印了“1984年年會論文摘要彙編”(1982~1984年)。1987年5月召開了第四屆學術年會,匯集論文127篇,評選出優秀論文16篇。1989年5月召開了第五屆學術年會,參加會員達1200餘人,會上宣讀論文20篇。1991年10月召開了第六屆學術年會,收集論文28篇,編印了“上海市水利學會第六屆學術年會論文摘要彙編“(1990~1991年)。1993年11月召開了第七屆學術年會,收到論文96篇,並編印了論文摘要彙編。1995年10月召開了學術年會,收到論文88篇,編印了論文摘要彙編。1997年12月召開了1997年學會年會,收到論文70篇,編印了論文摘要彙編。2000年12月召開了2000年學術年會,收到論文33篇,編印了論文集。2001年12月召開了2001年學術年會,收到論文34篇。2002年12月召開了“上海濕地利用和保護學術研討會”,並出版專題論文集,收集論文19篇。2004年4月召開了“上海市飲用水水源地戰略研討會”,並出版了專題論文集,收集論文20篇。同年8月舉行了“水生態修復沙龍”,並出版了“上海水生態修復調查與研究”專題論文集,收集論文24篇。
同時,學會還積極組織會員參加華東地區七省一市協作組學術交流活動。1998年在上海我學會承辦了“華東地區七省(市)水利學會協作組第十一次學術研討會”,會議主題為“城市水利與可持續發展”,會議交流論文36篇。2003年9月在上海我學會承辦了中國水利學會城市水利專業委員會學術年會,會議主題為“城市水環境建設與治理”。
9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發的不斷擴大,學會增加了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至今,已與美國、荷蘭、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的同行開展了學術交流。
科技期刊
1987年起由上海市水利局和上海市水利學會合辦出版《上海水利》期刊(季刊)。1991年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批准發給準印證,正式定為內部刊物。《上海水利》是上海地區水利系統的內部刊物,宣傳黨的水利建設方針、政策、總結交流水利系統的重大科技成果,報導水資源規劃、勘測、設計、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刊載上海地區江河治理、港區建設、航道疏浚、城市防洪、農田水利、灘涂圍墾、水環境治理以及水利法制建設等方面的有關成果,介紹國內外水利建設的先進技術。
2000年由於上海市政府機構改革,原上海市水利局被撤消,由原市水利局和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的城市供水部分(含地下水),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城市排水部分合併,重組成上海市水務局,實現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因此,《上海水利》更名為《上海水務》,並由上海市水務局與上海市水利學會合辦。2000年10月1日正式出版了《上海水務》第1期。
技術諮詢
學會為了搞好水利科技服務,增添學會活力。於1986年11月對科技諮詢服務部(上海市科協諮詢服務中心分支機構)進行了調整充實,並修改了水利科技諮詢服務部的章程。1988年10月學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將原諮詢服務部充實調整為水利諮詢委員會。1990年11月12日經上海市科協批准,並經1991年1月25日的第四屆二次理事會通過,成立了上海市科協諮詢服務中心水利諮詢分中心。長期以來,水利科技諮詢工作不斷面向社會,擴大服務面,為上海的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做出了貢獻。
第六屆理事會期間的科學諮詢工作得到很大發展,2005年3月24日在上海市科協第九屆科技諮詢表彰會上,本學會所承擔的技術諮詢服務獲得表彰,其中“城市水利與可持續發展”和“長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土造陸研究報告”、“上海濕地利用和保護”等三個課題研究和技術諮詢項目,分別獲上海市決策諮詢一等獎和上海市決策諮詢三等獎。我學會兩次被科協評為技術諮詢先進集體。
協會章程
(2010年12月9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原則通過,章程的規範版本已通過15天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水利學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Societ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縮寫SSHE。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成立的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技術專業涉及水利規劃、農田水利、港口航道、水工建築、灘涂濕地、供排水、水力發電、土工織物、防洪防汛、水資源和水生態等。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倡導的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水利及相關行業技術交流和共同發展服務,立志促進水利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新技術的推廣和普及;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發展的結合,為上海經濟建設,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應有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本會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並接受其領導,掛靠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海洋局)。本會為中國水利學會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盧灣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為會員提供水利學術的交流和科技參觀考察活動;
(二)積極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內外同行的友好交往;
(三)完成上海市科協、掛靠單位和中國水利學會布置或委託的工作;
(四)普及水利和涉水科學技術知識,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五)積極參與上海市或國家水利項目的課題研究和諮詢工作,向政府或有關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接受委託進行工程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優秀項目評選、技術職稱評定和標準化的審議等;
(七)發現和推薦人才。舉辦專業培訓,提高參加培訓人員的學術或管理業務水平;
(八)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本會獎勵在水利專業技術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十)召開本會年會,定期出版論文集,評選優秀論文;
(十一)定期向會員傳送本會編輯的《上海市水利學會簡訊》;
(十二)同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海洋局)聯合編輯出版《上海水務》刊物。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水利學術交流、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科學普及以及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廣。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是本會組織中的主要成份。個人會員中分會員和資深會員。
第十條 會員、資深會員和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員
(一)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由個人提出加入本會申請;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備如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
1、具有相當於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等中級以上職稱且與本會專業有關的科技人員;
2、在讀碩士、博士和博士後;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本學科工作四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業務骨幹以及學者;
4、長期支持本會工作的團體會員單位領導幹部和從事與本會專業相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5、經常務理事會同意的具特殊條件人員。
二、資深會員
(一)熱愛本會,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由個人提出加入本會申請;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年齡不超過75周歲;
(四)具備如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
1、入會年限20年以上;
2、對本會工作有較大貢獻者;
3、被推薦為名譽理事長或名譽理事的會員;
三、團體會員
(一)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提出申請;
(三)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在上海地區註冊的科研、教學、生產等獨立法人的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四)積極參加或協助本會組織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五)區(縣)水利學會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會員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需要二名會員推薦;
(三)由秘書處按照入會條件審核,通過後發給會員證。
二、資深會員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需要資深會員推薦;
(三)本會秘書處按照所具備的條件初步審查;
(四)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辦理證書。
三、團體會員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按照所具備的條件初步審查;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優先取得個人工作需要的本會有關資料;
(七)撰寫的學術論文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技術交流和刊物發表;
(八)按照本會活動計畫和通知,每年有自選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不少於2次的機會。
二、資深會員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優先取得個人工作需要的本會有關資料;
(七)撰寫的學術論文可按照專業分類直接參加本會組織的技術交流和刊物發表;
(八)按照本會活動計畫和通知,每年有自選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不少於3次的機會。
(九)可被推薦作為某一學術和科普專業的資深委員,邀請參加本會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三、團體會員
(一)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可以本會名義承辦本單位需要的技術交流、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等活動;
(六)可取得單位工作需要的本會有關資料;
(七)可在本會網站上免費報導本單位可公開信息;
(八)在本單位個人會員達一定數量時,可推薦本會理事人選和調整變更理事人選;
(九)掛靠單位負責推薦理事長人選。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熱愛本會,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或協助本會開展技術交流或科普等其它活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資深會員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熱愛本會,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或協助本會開展技術交流或科普等其他活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或協助本會組織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含電子檔案)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可視為自動退會。
本會會員的會籍管理由本會負責,個人會員因工作調動,應向本會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和更改個人信息,外省市水利學會會員調入本市,憑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學會會員推薦信辦理會員入會登記。
除資深會員外,留居國外和台灣地區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會員,原則上不保留會籍。如提出申請保留會籍,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最長保留至65周歲止。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有觸犯刑律或喪失學術道德者,經本會秘書處調研核實後報理事長,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員會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上屆理事長不再擔任本會領導後,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由三名常務理事聯合提名,經本屆理事會討論同意和下一屆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為名譽理事長。
曾任本會常務理事、兩屆理事或對水利或涉水事業有貢獻的專家、學者,由二名常務理事聯合提名,經本屆理事會討論同意和下一屆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名譽理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四年內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代表人數不少於會員總人數的10%,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審議章程的修改;
(二) 審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成員;
(四) 制定會費標準;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應經理事會同意並報上海市科協審核同意、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理事候選人由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理事名額分配時要考慮不同部門和單位以及會員人數多少等方面因素的基本平衡,應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產生理事候選人,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採用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理事人選應在會員中產生,由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熱心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以及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與本會相關學科科技管理的工作者組成。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的原則,55周歲(含55周歲)以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會中的比例應不低於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本屆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下述人員一般不再提名為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
1.凡具有高級職稱年逾65周歲、中級(含中級)以下職稱年逾60周歲的科技人員;
2.已離、退休的黨政幹部;
3.出國在外,較長時間內不能回國參加理事會實際工作的人員。或長期不參加理事會或從不請假缺席,不遵守理事會議事規則的。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選舉常務理事,決定理事、常務理事增補、變更等事宜;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監督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聽取、審議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通過本會年度總結和下一年度總工作計畫;
(十)審定獎勵和表彰;
(十一)審議通過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推薦人選;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制定議事規則加強管理,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增補或變更,但增補或變更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人數的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部分權力,常務理事會管理須制定議事規則加強管理,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初步審定年度本會工作計畫和本會章程修改;
(三)初步審批工作機構和學術機構的設立;
(四)代表理事會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五)監督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六)向理事會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籌辦;
(七)初步審定獎勵和表彰;
(八)審定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和各專業委員會人選;
(九)審定通過資深會員名單;
(十)初步審定被推薦的名譽理事長或名譽理事人選;
(十一)其它理事會授予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不少於三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由理事長召集。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不能用鼓掌通過方式。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或常務理事的同意。同時,應通報請假沒有出席會議的理事或常務理事。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過兩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指導秘書處日常工作並加以監督;
(五)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人選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設若干專職人員組成本會秘書處辦事機構。秘書處應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加強管理。
第三十六條 根據本會工作的性質,在本會理事會下設立學術及科普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秘書處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等四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設立或撤消應報上海市科協審核同意,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備案。
各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和人選均由常務理事會審定,其中,學術及科普委員會委員基本條件為資深委員或具有正高工(或相當職稱)或碩士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或管理人員擔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各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一至二人。會員人數多且比較集中的有關單位或部門可以建立本會學組,並設聯絡員。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掛靠部門撥款或項目的委託;
(二)政府方面的撥款或項目的委託;
(三)會員及團體會費或有關單位項目的委託;
(四)國內外單位、組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五)承擔諮詢、培訓、組辦或協辦各類活動等各項活動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上級有關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在遵守上海市科協統一帳務管理的基礎上,由理事會推薦(或由理事會聘任)司庫一人,專門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如情況變化,帳務管理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批並通報理事會。司庫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拍賣後資產歸上級有關單位;
(二)贈送相關行業的合法組織用於發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9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