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民政局:
為了規範福利企業資格認定,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政部《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以及《上海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實施辦法》,2014年4月18日經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2007年10月29日制定的《上海市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實施辦法(試行)》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4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對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行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政部《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發[2007]103號),結合上海實際情況,按照《上海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福利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安置殘疾人職工占職工總人數25%以上,殘疾人職工人數不少於10人的企業。
第三條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職工應當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精神殘疾的人員,或者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殘疾人。
第四條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複就業情況;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於10人;
(三)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所在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
(六)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築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
第五條本市對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實施兩級審批。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向當地區(縣)民政局提出認定申請。區(縣)民政局負責初審,報市民政局審定。
第六條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時,應當向區(縣)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材料;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三)適合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業與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及複印件;
(五)福利企業殘疾人職工安置情況表;
(六)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及《福利企業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七)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八)社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為每位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九)殘疾人職工崗位說明書;
(十)企業內部道路和建築物具有無障礙設施證明材料。
第七條區(縣)民政局收到企業提交的認定申請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初審並提出書面意見,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區(縣)民政局報送的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定意見。
第八條區(縣)民政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提請發證機關對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核;需要進一步核實殘疾人職工工作崗位和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等情況的,應當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
第九條經審核,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並頒發由民政部統一制訂的《福利企業證書》。
對不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不予認定,並對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福利企業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區(縣)民政局申請認定。
對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區(縣)民政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應當報市民政局註銷其福利企業資格,收回福利企業證書,並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福利企業變更工商和稅務登記後,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應當向區(縣)民政局提出《福利企業證書》變更申請,並遞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變更申請表;
(二)變更前後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區(縣)民政局收到申請後,應當自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區(縣)民政局報送的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定,經核准,換髮《福利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企業不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應當向當地區(縣)民政局提出註銷申請,並填寫《註銷福利企業資格情況表》。區(縣)民政局收到申請後,應當自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區(縣)民政局報送的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定。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註銷其福利企業資格,收回福利企業證書,並抄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認定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提出行政複議,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福利企業證書》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訂,審核認定意見書的式樣由市民政局制訂。
第十五條市民政局應當會同主管稅務機關對持有《福利企業證書》企業進行年檢。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提請發證機關核實單位安置的殘疾人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時,持證殘疾人屬於本市戶籍的,發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並答覆。
第十七條本市實施對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核查、年檢,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