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機構評估制度”和“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在房地產市場迅速發展過程中,房地產評估中介服務也隨之發展,上海市房地產(土地)評估專業隊伍初具規模。在此背景下,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於1997年1月16日成立,通過了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張重光任首屆會長。2001年3月23日,協會召開了第二屆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了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吳賽珍任第二屆會長。
協會章程
(2003年4月27日二屆四次理事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SSOCIATION. 縮寫:SRE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市從事房地產(土地)價格評估活動的執業單位和從事房地產(土地)估價工作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同時,協助政府從事行業自律管理,通過制訂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規範房地產(土地)評估市場,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提高上海市房地產(土地)估價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市場中介發展署)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溝通政府和估價機構之間的聯繫,向政府反映房地產(土地)評估行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
(二)宣傳房地產(土地)估價在房地產開發、經營、交易中的有關政策,搞好為會員服務的工作,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三)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形成行業自律管理機制,進行估價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接受政府委託,承擔房地產(土地)評估機構資質預審及人員的執業資格的註冊登記及動態管理;
(五)開展房地產(土地)價格評估現狀及發展趨勢的研究,協助政府組織編制房地產(土地)評估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有關房地產(土地)評估的地方性技術規範、規程,向政府提出房地產(土地)評估規劃、評估技術規範及制定政策法規的建議;
(六)協調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間的評估活動,接受政府委託,主持、組織房地產(土地)評估糾紛案件的鑑定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託,承擔和組織全市房地產(土地)評估執業機構的年檢工作,評選、推薦優秀的房地產(土地)評估機構及優秀的估價師;
(八)組織對房地產(土地)估價師的業務培訓,包括估價員、估價師的職前、職後的執業資格培訓;
(九)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溝通信息,編輯、總結房地產(土地)評估的有關經驗及技術信息資料,出版房地產(土地)評估期刊和書籍、資料;
(十)開展與外省市及境外房地產(土地)評估機構或專業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政府委託的其他專項任務。
第八條 本會所代表的行業業務範圍是: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凡涉及到土地評估、已建成的或在建的房地產評估及房地產投資諮詢服務等中介服務。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和其他單位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必須遵紀守法、承認本會章程、依法經營、依法執業,另外,還要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團體會員:持有市或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
個人會員:持有房地產(土地)估價師的執業資格證書,以及持有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核發的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書並執業五年以上的專業估價人員。
第十一條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本會逐步實行當然會員制。凡在本市註冊入市執業的房地產(土地)估價師和機構都應當加入本協會,成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對於持有房地產(土地)估價師資格而不能入市執業的,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十二條 執業會員實行登記入會。凡在本市註冊入市執業的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及在其機構執業的專職估價師實行登記入會,填寫本會會員登記表後,即成為正式會員,發給執業會員證及執業會員估價師專用章。
第十三條 執業會員的權利: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會活動並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權;
3、有要求本會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4、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有優先獲得本會的刊物、信息資料權;
第十四條 執業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行業信譽;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公益性任務;
3、遵守本會制定的自律準則及規範;
4、參加本會組織的執業業務培訓;
5、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非執業的房地產(土地)估價師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入會應書面申請,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發給非執業會員證。退會應書面提出申明。非執業會員兩年內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應交還本會發給的會員證。
非執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與執業會員相同。
第十六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不履行義務,損害本會信譽和利益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可以給予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等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建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執業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公開公告,停止其會籍及一切服務。
會員被行政處罰取消機構的執業資質、個人的執業資格的,本會同時停止其會籍,並免去其擔任的會內職務。
會員被司法機關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其會籍自然消失,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十七條 會員如對本會的懲戒措施和除名決定不服的,可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訴;理事會應對會員的申訴作出答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結算報告;
(四)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和清算工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以書面形式通知協會會員。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定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聘免秘書長、副秘書長,聘任顧問;
(四)審議年度預結算報告預案;
(五)審議章程修改預案;
(六)決定設定或撤銷本會辦事機構及下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並領導其工作。決定或批准其負責人任免;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行使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因工作調動或離任時,其所擔任的理事職務隨之終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該理事單位另行選派,經理事會審議增補調整;理事單位因合併、分立或撤銷,其理事增減或調整,須報理事會審議確定,並須提請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理事缺席理事會議超過四次,常務理事缺席常務理事會議超過八次,視為自動放棄理事或常務理事職務。其理事或常務理事空缺,由理事會重新審議推薦,提請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從理事中產生。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除(三)以外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職責:
(一)承擔本會法律和民事責任;
(二)對本會負有領導責任;
(三)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聘期為四年。可連聘連任。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全面負責本會日常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
(三)列席理事會議;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完成秘書長分配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按精幹高效原則設定秘書處等與協會宗旨、任務相關的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主持下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協會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培訓活動收入;
3、編輯、出版期刊、書籍、資料的收入;
4、有償服務的收入;
5、捐贈及贊助;
6、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支出
1、協會日常的辦公費用、業務費用及專職人員聘用費用;
2、出版刊物、編印資料、訂購業務報刊、書籍費用;
3、組織調研及各種會議活動、培訓活動的費用;
4、網站維護、信息採集費用;
5、接待、交流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由理事會確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經費支出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協會因故必須終止時,履行下列程式:
(一)協會秘書處提出終止活動的書面報告,經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二)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終止決定後的財產清算,應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結果、審計報告和善後工作情況,書面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三)協會終止活動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善後工作,提交有關規定檔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理事名單
(2005年4月8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按姓氏筆劃為序)
丁光華 馬 軍 王建忠 王曉春 方定寶 劉衛國 劉 虓 劉靜華 湯勇康 朱石敏 朱 雯 吳賽珍
楊子江 楊國誠 何寶良 陸永喜 張慶山 張新傑 林 平 施建剛 俞 瑋 姚樹德 胡耀清
徐亞平 塗 群 高幸奇 桂國傑 袁東華 黃 靜 樊 芸 薛同建
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
第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2005年4月8日三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按姓氏筆劃為序)
丁光華 馬 軍 王曉春 吳賽珍 楊國誠 施建剛 塗 群 高幸奇 桂國傑
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
第三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名單
(2005年4月8日三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按姓氏筆劃為序)
會 長:吳賽珍
副會長:王曉春 楊國誠 施建剛 塗群 高幸奇 桂國傑
關於聘任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
第三屆理事會名譽會長、顧問、秘書長、副秘書長的決定
(2005年4月8日三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名譽會長:張重光
顧問:龐 元
秘書長:楊國誠
上海市房地產評估行業執業自律準則
(2002 年7 月4 日2002 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人員的執業水準,堅持房地產評估的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保證房地產評估質量,維護房地產評估行業形象,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地產評估法律、法規、《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及《關於本市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及《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章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房地產評估行業執業自律準則,是指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在房地產評估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業規範。
本準則所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是經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依法批准進入房地產(土地)評估行業執業的、持有房地產評估資質證書的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本準則所稱的執業人員,是指經依法準入本行業,在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執業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和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本市範圍內從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
本準則對房地產評估機構中參與執行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其他人員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 在本市執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核定的房地產(土地)評估機構資質等級,及其頒發的房地產(土地)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第五條 執業人員應取得建設部、人事部頒發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書、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土地估價師證書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發的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書,並按規定辦理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入會手續,成為當然會員。
第六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執行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市房地產評估行業的行規、行約。
第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十分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機構從業人員恪守誠信服務原則,健全機構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執業質量審核制度和執業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種違規操作行為。
第八條 執業人員從事房地產(土地)評估業務,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廉潔自律,恪守執業自律準則。
第九條 執業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必須參加本協會每年組織的規定學時的專業繼續教育培訓,以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條 執業房地產(土地)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房地產評估機構不得聘用在其他單位註冊從業的估價師。估價師改變執業機構必須按規定辦理註冊變更登記及勞動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公平競爭,不得詆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承接業務、評估操作和評估報告形成過程中,應當按評估技術規範操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第十三條 執業人員在資料收集、調查、判斷和意見表達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對待評估業務中有關各方,不得犧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觀好惡或個人偏見行事,不允許因成見或偏見影響評估結果的客觀性。
第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執業人員應具有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和法規及行業協會的行規、行約。
(二)熟悉掌握評估技術規範、規程和掌握與房地產評估有關的市場信息,能把掌握的評估理論知識和評估實踐相結合,獨立完成承接的房地產評估業務,履行房地產評估協定書中規定的各項職責。
(三)撰寫的評估報告書中的數據信息資料均應真實可靠,有據可查。房地產權屬核實、現場實地勘察狀況以及評估方法選擇等評估過程均應形成文字資料。
第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執業:
(一)簽訂評估協定 評估業務由房地產評估機構統一接受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房地產評估協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安排承辦人員 房地產評估機構承辦房地產評估項目時,應當指定項目責任估價師。項目責任估價師應對評估報告負主要責任。
(三)現場查勘 執業人員必須對承接的評估項目進行實地查勘,並用攝影手段,作出記錄,現場查勘收集的資料應作為工作底稿歸檔。
(四)資料準備 執業人員應當根據委託評估的目的收集相關資料,必須對評估對象、交易案例等市場信息資料充分具備後,方可進行評估。
(五)選用評估方法 執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技術規範、規程、結合評估目的、房地產現狀或規劃用途、價格類型,確定評估方案,選用評估方法。評估一項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一般不少於兩種。
(六)撰寫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按本市規定的規範格式書寫。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執業估價師撰寫的評估報告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審核制度,向委託方出具的評估報告應有審核估價師、責任估價師及其他執業估價師簽名、蓋章(即本協會統一頒發的執業會員估價師專用印章)及評估機構印章。
第十六條 機構統一收費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按執業規則規定,完成評估業務後,由機構統一收費;評估項目的執業人員應當獲得按規定的或約定的服務報酬,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風險。
第四章 迴避與禁止行為
第十七條 執業人員與委託單位或其他當事人存在以下利害關係時,應向所在的評估機構申請迴避:
(一)曾在委託單位任職,離職後未滿兩年的;
(二)持有委託單位股票、債券或在委託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三)與委託單位的負責人、董事或委託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關係的;
(四)其他為保持獨立性而應迴避的事項。
第十八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或轉包評估業務,收取費用;
(二)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干預委託單位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
(三)以採取回扣、提成、削價競爭的方式招攬業務;
(四)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五)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為他人的評估結果簽字蓋章;
(六)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泄漏委託人商業秘密;
(七)承接超過其資質規定範圍的評估項目;
(八)擅自提高或壓低收費標準;
(九)對管理部門要求填報的情況,不如實填報,弄虛作假;
(十)接受委託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壓低評估價值,或隱瞞重要事實出具不真實的評估報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從委託單位接受或向委託單位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評估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時,評估機構及責任估價師應有責任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和解釋。當事人仍不滿意,在申請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專家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原評估機構應積極配合,並尊重鑑定結果。
第二十條 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者,由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依違章違規的不同情況,可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等懲戒;情節嚴重的則建議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理,降低或暫停或撤消房地產評估機構執業資質。對負有相應責任的執業人員,其從業機構要進行教育、批評,警告,對不符合要求的執業人員要及時調整或清理,情節嚴重的則建議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暫停或撤消其執業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經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會員大會通過後頒發並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市場中介發展署備案,本準則由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