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局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經確認屬實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二條
當事人有證人需參加口審會作證的,應當在口頭審理會開始前告知辦案組。
參加旁聽人員應在會前向本局政策法規處申請,得到同意後方能參加口頭審理會的旁聽。
第三條
口頭審理會前,辦案組應當研究制定口頭審理會議提綱,明確辦案組在口頭審理中的分工,口頭審理調查的順序和內容,口頭審理中需要重點查清的問題等。
第四條
會前,由承擔記錄工作的辦案員核對參會的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並宣讀口頭審理會紀律。
口頭審理會由辦案組長主持,宣布口頭審理會開始,宣布參加會議的辦案組成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在口頭審理會上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暫時休會,由政策法規處處長決定,辦案組長為政策法規處處長的,由分管局長決定。申請迴避理由成立,決定迴避的,辦案組長宣布延期審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辦案組長在重新開會時宣布駁回。
第五條
口頭審理會事實調查程式由辦案組長主持,並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請求人陳述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二)被請求人答辯;
(三)請求人出示證據,被請求人進行質證;
(四)被請求人出示證據,請求人進行質證;
(五)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提供證據,對請求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六)請求人、被請求人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第六條
當事人在口頭審理會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辦案組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辦案組討論,經領導批准後作出決定。
第七條
原告增加處理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處理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八條
口頭審理會提問由辦案員主持,並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請求人及其代理人提問;
(二)被請求人及其代理人提問;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提問。
(四)辦案組成員提問。
第九條
事實調查結束後,辦案組長宣布進入辯論階段,應告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本案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口頭審理會議的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請求人及其代理人發言;
(二)被請求人及其代理人發言;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言;
(四)互相辯論。
口頭審理會辯論終結,由辦案組長按照請求人、被請求人、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十條
經調查、辯論,若事實清楚的,辦案組長按照請求人、被請求人和第三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
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會上進行,也可會後進行。
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定的,辦案組起草調解協定,當事人在調解協定上籤名蓋章,本案結案。調解不成的,辦案組長宣布口頭審理會結束。
第十一條
負責記錄的辦案員在口頭審理會上的記錄要完整、準確和清晰。口頭審理會結束後,由負責記錄的辦案員告知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當場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申請補正的,允許在筆錄後面補正或另頁補正。
口頭審理會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