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宇航學會

上海市宇航學會

上海市宇航學會是上海地區從事宇航學科及相關專業技術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的民眾性社團組織。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79年9月,上海市航空界和宇航界的科技工作者,成立了民眾性的民間學術團體——上海市航空宇航學會,設有18個專業委員會,會員近500 人,由上海市國防工業辦公室副主任肖卡任理事長、上海航天局副局長王德玉任副理事長。
為了順應國家航空航天事業的發展及管理體制變化,經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於1987年6月由上海市民政局依法登記,批准成立上海市宇航學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1987年12月上海市宇航學會從上海市航空宇航學會正式分離出來,建立了服務於上海市航天科技工作者的獨立建制的科技社團。學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接受中國宇航學會指導,掛靠單位為上海航天局(上海航天技術研究院)。
學會的成立,為上海地區從事航天科技領域研發、設計、製造、套用、教學、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相關部隊及廣大航天科技工作者,建立了聯繫溝通的渠道、搭建了交流合作的平台,成為航天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20多年來,學會歷經五屆理事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調整為三個,專業委員會擴展到17個,先後被市科協評定為一星級(1997年6月)、二星級(2005年11月)、三星級學會(2007年9月)、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AAAAA(2009年上海市唯一入選學會)、全國先進社會組織(2010年1月上海市唯一入選學會)。

主要職能

學會按照“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的工作定位,以會員為本,團結和聯繫上海地區廣大航天科技工作者,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弘揚科學精神和科學作風,促進航天科技的繁榮與發展、促進航天知識的推廣與普及、促進航天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航天事業可持續發展和“科教興國”戰略作貢獻。
學會主要工作是圍繞航天科技及相關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普活動、對外交流、諮詢服務、繼續教育、專業評獎、出版刊物等。
學會先後被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上海市唯一入選學會)、“全國科協系統先進集體”(上海市唯一入選學會)、“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AAAAA級”(上海市唯一入選學會)和“上海市科協系統先進集體”、“上海市三星級學會”,分別列為“311學會建設工程”首批(十家)入選學會、上海市科協學術年會(第一屆——第十屆)優秀組織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首批)科技評價機構,8次蟬聯“全國省級學會之星”(2008、2009年分列全國工科類學會第一、二名,2012年列上海地區第一名)、“全國50佳學術交流省級學會”(2011年列全國省級學會第二名,2012年列全國省級學會第一名)、“全國50佳科技服務省級學會”稱號,並榮獲市政府頒發的“第六屆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一等獎”、“第七屆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二等獎”等50多項全國、省部市及上海市科協系統的各類重大表彰和榮譽稱號。

組織結構

學會第六屆理事會由52人組成,其中常務理事23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副主席、上海航天局局長朱芝松擔任理事長。
學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分支機構為學術、科普、組織3個工作委員會及飛彈總體、運載總體、衛星總體、載人航天、空間能源、空間套用、推進技術、特種裝備、自動控制、電子技術、工藝技術、可靠性技術、計算機技術、金屬材料、非金屬材料、儀表計量、深空探測、衛星套用18個專業委員會。學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按本會《章程》和有關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組織章程

上海市宇航學會章程
-------(2013年12月17日經上海市宇航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宇航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Society of Astronautics,縮寫為:S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地區航天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推動上海航天科技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航天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按照“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的定位,依託航天、面向社會,依法辦會、服務會員,團結和組織廣大航天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科學精神和優良學風,促進航天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航天科學知識的推廣與普及,促進航天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航天科技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和 “科教興市”戰略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單位是上海航天局(上海航天技術研究院),接受中國宇航學會指導。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學術交流、學術報告、學術講座等各種學術活動,組織重點課題的調研考察和研究探討,宣傳航天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二、開展國際和港澳台地區的航天學術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技團體和科學家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進國際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
三、普及航天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宣傳航天精神,開展青少年航天科技教育活動,並向社區、市民拓展;
四、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承擔科技諮詢項目評估、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及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加強科技創新及成果推廣套用,開辦科技開發實體;
五、接受市委、市政府各級部門和市科協及上海航天局與有關單位委託的工作任務;
六、對會員和科技人員開展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培養人才;
七、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普讀物、論文集及其它技術資料,組織撰寫學術著作及科普作品,主辦本會網站、會訊,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八、推薦、表彰、獎勵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先進科技成果和優秀科技工作者及熱心參與、支持、關心學會工作的團體和個人;
九、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項活動及事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圍繞航天科技及相關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普教育、決策諮詢、四技服務、繼續教育、專業評獎、出版刊物等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開展本會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其中: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高級會員、資深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相關業務(學科、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具體條件為:
(一)團體會員
凡航天系統或與本會學科、專業領域相關,具有一定科技實力的科研、設計、生產、套用、教學、管理等企事業單位、部門以及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並積極支持本會活動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普通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1、從事航天科學技術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及技師以上的技術工人;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航天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科研、教學、生產及管理部門從事航天科學技術工作一年以上,並具有一定業務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員;
4、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航天科技管理人員。
(三)高級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高級會員:
1、研究員、教授、特級技師等相關職稱或職務滿一年以上,並在科研、生產、管理、教學等方面成績顯著,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曾擔任過上海市宇航學會理事以上職務的科技工作者;
3、副高級職稱以上,並榮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或相當獎項),從事航天事業滿10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4、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四)資深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資深會員:
1、兩院院士;
2、國際宇航科學院院士;
3、國家級專家;
4、上海市宇航學會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五) 榮譽會員
在航天科技工作中有較大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我國有關航天專業交流的外籍宇航科技專家,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團體會員
由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二、個人會員
1、普通會員:本人申請,本會一名個人會員介紹,單位人事部門、專業委員會審核,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
2、高級會員:由理事會審批。
3、資深會員:由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榮譽會員
由本人提出申請,專業委員會一名理事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市科協批准。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團體會員
1、遵守學會的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2、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4、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科技諮詢服務;
5、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6、可要求並委託本會協助舉辦各種培訓班。
二、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科普、諮詢等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本會的刊物和有關資料;
4、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三、 榮譽會員
1、優先應邀參加本會主辦的國際和國內學術交流活動;
2、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3、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4、可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論文。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籍管理。
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和繳納辦法另行制定)。團體會員本會統一發給會員牌;個人會員本會統一發給會員證,並進行年檢註冊。
一、團體會員當年不繳納會費,學會出具催交會費通知單。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學會秘書處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取消該團體會員資格”的議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
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退會,均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團體會員牌或個人會員證。
三、凡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經會員單位提醒後仍不執行,超過一年仍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凡會員有觸犯刑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條 會員如被界定具有學術不端行為,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
三、干擾、妨礙調查取證;
四、同時具有多種學術不端行為;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力,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一般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表彰和獎勵;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的原則,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一般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候選人應是會員中有學術成就、學風正派,並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航天科技專家、中青年航天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航天科技管理的領導幹部和企業家。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專業委員會或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醞釀、協商後,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參加選舉的人數需超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當選者得票必須超過實到人數的半數。由於理事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經團體會員或有關單位協商確定,上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換屆時,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再擔任理事:
一、換屆時年逾70周歲;
二、已退休並不再被單位聘用;
三、已調離並不再從事航天科技或管理工作;
四、上一屆理事會很少參加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調整或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負責人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一、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對曾經擔任本會常務理事以上或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著名航天科技專家、學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聘為本會的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實行終身制。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的,須在選舉前將人員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或辦公室,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設立分支機構應書面申報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向市社團管理局登記。
工作(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廢止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其調整和更新應報本會核准。
工作(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應是本會個人會員。各委員會正、副主任一般由本委員會協商推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聘任,任期和理事會相同。工作(專業)委員會主任儘可能由本會理事會成員擔任,以便貫徹理事會的決定和計畫。
工作(專業)委員會受本會理事會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制定相應的工作條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其活動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會費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財政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會的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用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17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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