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奉賢區產業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14-2016)》的通知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奉賢區產業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14-2016)》的通知》是一份政府性質的檔案

一、指導思想,二、工作目標,三、工作原則,四、工作重點,五、工作舉措,六、保障機制,

一、指導思想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關於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指示精神,深入實踐上海市“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戰略要求,通過加大對區內劣勢企業淘汰力度,加快推進存量土地的二次開發,有效提高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提升產業能級,實現全區經濟平穩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工作目標

從2014年開始到2016年三年間,全區目標完成7200畝工業用地的調整任務,平均每年完成調整2400畝。各鎮(開發區)三年間累計調整總量中104板塊工業用地占比達到70%以上。(詳見指標分解表)

三、工作原則

  1. 堅持企業自我調整與政府推動相結合的原則。
  2. 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三位一體”的原則。
  3. 堅持以土地置換、自我平衡為主,政府適度補貼為輔的原則。將調整騰出土地總量的25%面積專門用於開發商業和生活居住項目,該項目出讓土地所得的區級收益全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專項基金。
  4. 堅持調整用地優先發展高端製造業,有序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原則。

四、工作重點

  1. 重點聚焦各工業地塊記憶體量土地批而未用、批而少用的項目。
  2. 重點調整占用資源較多,所處位置影響我區城市規劃和公共服務功能提升的企業。
  3. 重點調出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險、低效能的“三高一低”企業。

五、工作舉措

  1. 制定工作計畫。由區政府下達產業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畫總體行動方案,設定調整目標,同時將目標任務按年度分解到各鎮(開發區)。各鎮(開發區)根據目標任務要求,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計畫,建立項目清單,穩步有序推進。
  2. 聚焦104板塊。調整工作以104工業板塊內的項目為主,調整土地總量中104板塊面積占比不低於70%。由各鎮(開發區)會同區土地儲備中心重點回購征而未用、征而少用的土地,本著“誰儲備、誰得益”的原則實施對接新項目的二次開發。
  3. 規範交易行為。鼓勵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並由區政府相關部門為企業正常產權交易提供便利。進一步細化工業二次開發項目的土地出讓條件。堅決制止企業之間暗箱操作,擅自進行土地買賣,或通過股權交易等方式變相改變土地使用主體的行為。
  4. 降低交易成本。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對產業調整過程中由於企業進行合理合法的市場交易而產生的相關規費予以減免。
  5. 嚴控項目準入。對調整後的產業用地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動二次開發。調整後104地塊上導入的新項目要求必須符合我區產業定位,投入產出水平不低於“555”(固定資產投資強度500萬元每畝、產值500萬元每畝,稅收50萬元每畝)的標準,並由區投資服務中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後予以引入。對調整後195和198地塊上的新引進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評審。
  6. 加強項目評估。對完成調整的項目,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認定。對調整後通過二次開發引入的項目,要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予以準入。要加強引入項目經濟效益的後評估,對不及時開工,不按時投產或投產後達不到預期產能的項目,要啟動企業退出和土地收回機制,並進行追溯問責。
  7. 嚴格資金兌現。(1)市級產業調整相關資金的使用採取專款專用的方式,由市相關單位全額撥付到項目單位使用。(2)區內產業調整資金擬按10萬元/畝予以補貼,資金的使用採取分批撥付的形式。對完成調整的項目,在經過相關部門評估驗收,確認合格之後,先期撥付政府財政補貼資金總額的50%;在完成新項目導入,並經過2年試生產確認達到約定要求的,撥付剩餘的50%。(3)對原有工業項目調整轉型為現代服務業項目的,根據情況享受市級相應補貼,區內不再給予補貼。

六、保障機制

  1. 組織保障。成立以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相關部門為組員的產業結構調整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在區經委。(詳見附屬檔案)
  2. 資金保障。區政府專門設立產業結構調整專項基金。基金主要來自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後轉為商業和城市居住用地項目土地出讓收入當中區級收入中的部分資金。該基金專門用於各鎮(開發區)調整產業達標項目補貼(調整為生產性服務業以上產業項目例外)。
  3. 考核保障。將產業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畫設立的目標任務按年度分解,列入對各鎮(開發區)黨政班子考核內容,同時在原有產業結構調整考核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分值權重;對調整後的存量土地上引進新的產業項目也要根據招商引資考核獎勵加大分值權重,從而有效推動二次開發工作。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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