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投資企業和其他有關組織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成立:1988年3月
- 會長:沙麟
- 名譽會長:劉錦屏
協會發展,地址,管理領導,主要部門,主營業務,服務宗旨,服務內容,協會章程,
協會發展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3月。2005年3月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成員,市政府副市長周禹鵬先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朱曉明先生、市外經貿委(外資委)主任周波先生、副主任劉錦屏先生為名譽會長。沙麟先生為會長。
為了更好地開展協會工作,理事會聘請了歷屆協會會長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統計局等政府部門的領導為協會顧問。
地址
所屬實體:新虹橋大廈
管理領導
會長:沙麟
副會長(專職):程殿卿(法人) 傅有才
秘書長:張榕潔
副秘書長:韓祥興
主要部門
主營業務
服務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和政府有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上海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服務內容
組織報告會、“沙龍”等活動,及時發布政府的政策、法規和重要信息。編印《外資信息》(半月刊)、《上海外資》(會刊)、《法規選編》(每季一期)、《NEWSLETTER》(英文信息每月兩期)等有關信息材料,建立協會網站,及時快速提供外資信息。
受國家商務部、上海市外經貿委(外資委)的委託,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廣州交易會”、“華東交易會”以及其他國際、國內展銷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組織會員企業出國推銷產品,考察市場。
提供人力資源信息和服務,培訓企業管理人員。
接受會員企業和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貿易諮詢以及從事項目代理、設立長駐機構等服務事宜。
組織各種聯誼活動,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相互了解、支持,增進友誼與合作。
了解會員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縮寫SAEFI
第二條 協會是由經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外商在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及其他有關組織和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為在滬外商投資企業或機構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企業之間、外資會員企業和政府機構之間的溝通交流,反映企業訴求,解讀政府政策,為改進企業商務環境提供服務,促進發展。
第四條 協會工作接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上海市婁山關路55號 新虹橋大廈 615室
第六條 協會會標為: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上海市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上海市的投資環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三)維護會員和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接受會員的投訴,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四)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各種培訓班、講座、報告會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編輯出版會訊、會刊、信息數據,維護、更新網站;
(六)受理會員和投資者的諮詢、代理,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七)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的商品展銷和市場考察活動,幫助外資企業拓展進出口市場;
(八)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和調解會員企業之間的商事糾紛;
(九)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的委託事項;
(十)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十一)對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會務工作進行指導,加強合作與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並按時足額繳納會費的:
(1)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以及在滬從事投資業務、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可申請加入協會為企業會員。
(2)各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可申請加入協會為團體會員。
(3)熱心支持、參與協會工作的外資企業或團體的高管,可申請加入或被邀請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參加協會,應按規定履行手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即可入會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要求協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三)支持協會開展工作,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統計數據和資料;
(五)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第十二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定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應積極履行會員義務,並經會員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協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它的主要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五)調整和增補部分理事,並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出席,被委託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職權。
理事會會議需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決議。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需由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調離所代表的會員企業或單位,即不再擔任理事職務,缺額另行補選。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協會秘書處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其議事規則與理事會同。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本會的會員,在外商投資企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熟悉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積極參與協會的領導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會長對外代表協會並主持會務,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制訂的工作計畫及其他決議事項。在常務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會長可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由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討論重大問題。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如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時,增補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提請理事會確認或追認。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十七條 協會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辦事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若干名)為其助手,在會長或其授權的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協會根據需要,經理事會決定,可推舉名譽會長及聘請顧問各若干名。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若干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分會)。分支機構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在社團管理部門登記。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由同專(行)業或有相關業務聯繫的會員企業聯合組成,不具有法人資格。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促進、協調和規範本專(行)業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三)加強業務聯繫,溝通經濟信息,相互提供服務;
(四)聽取和反映本專(行)業會員企業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維護同專(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協會組織活動,發展會員並催繳會費。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在協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需要可制訂工作條例,經協會批准後實行。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領導人選,通過民主協商,經協會批准委任。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會員每年繳納一次會費,各類會員會費的標準另行制訂;
(二)向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三)國內外有關法人和自然人的資助和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協會經費的使用: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協會的日常開支。
第二十五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一)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三)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提出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者有過半數的會員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者其他某種原因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時,可由會長向理事會提出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向政府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終止協會活動的報告,經批准後協會根據國家有關終止社會團體的規定,清理協會和其他財產帳目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宣告協會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政府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