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貨商業行業協會

上海百貨商業行業協會:。ShangHai Merchandise Commercial Profession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SMCPTA。成立於1988年12月,是有本市以經營百貨商品為主的百貨商廈、購物中心、城市廣場、專業專賣店及生產企業與其它相關經濟組織、科研院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百貨商業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Merchandise Commercial Profession Trade Association
  • 團體會員:百餘家
  • 成立:1988年12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團體會員百餘家,2005年所屬會員企業零售額370億元,占全市百貨零售額的74%,占當年上海社會消費品零售額2973億的12.44%。會員中既有在全國擁有廣泛影響的上海市第一百貨商店,也有以反映城市建設面貌的新世界城,亦有全國第一家開業的中外合資以經營中高檔世界名品的東方商廈,上海第一八佰伴,更有以經營高檔百貨著稱的城市廣場——梅龍鎮廣場、香港連卡佛;既有歷史悠久聞名遐邇的眾多中華老字號、名特商店如亨達利鐘錶、開開襯衫、古今胸罩、張小泉刀剪、上海帳子公司,也有以擁有眾多網點錯位經營、吸引八方來客享譽滬上的徐家匯商城,更有以旅遊勝地著稱的豫園商城。會員中既有國營集體企業,又有股份制上市公司,既有民營企業,亦有合營合資企業,又有外商獨資企業,協會根據行業特點設有鐘錶專業委員會,大店經濟貿易聯合會,市郊百貨大店經濟聯合會,服務、職業教育、統計專業委員會。
協會宗旨:做好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社會的橋樑,運用多種方法與手段,為行業和會員企業服務,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推動行業的振興和繁榮。
協會主要開展以下三項工作:  溝通市場信息,指導行業經營。定期不定期地召開市場信息發布會,市場研討會,商品推介會,提供多種信息,如商品信息、管理信息、經營信息、政策信息,並受市有關部門委託進行全市百貨行業商品統計。
開展優質服務競賽,樹立行業新形象。自1989年起每年開展以“百花杯”命名的優質服務競賽活動,制定了行業的“規範服務標準”、“星級服務標準”、“服務品牌認定標準”,及一批行規行約,以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樹立行業整體形象。
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為行業提供有關市場、商品、政策的信息與諮詢建議、開辦各類培訓班,出版有“上海都市百貨”月度會刊,舉辦和協辦與上海百貨業相關連的展覽會。
上海百貨商業行業協會真誠地願意和市內外、國內外的同行加強交流和協作,真誠地歡迎同行和相關企業加入上海百貨商業行業協會,共同促進二十一世紀的上海百貨業的發展。
協會地址:西藏中路725弄41號 郵政編碼 200003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百貨商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 hai MerchandiseCommercialProfessionTradeAssociation。 縮寫SMCPTA。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由本市以經營百貨商品為主的百貨商廈、購物中心、城市廣場、專業專賣店及生產企業與其他相關經濟組織、科研院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做好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社會的橋樑,運用多種方法與手段為行業和會員企業服務,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推動行業的振興和繁榮。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任務:
(一)開展行業信息收集、統計工作。收集行業信息,分析市場動態,提供諮詢服務及舉辦相關的信息發布會,幫助企業提高對市場競爭的應變力。
(二)調查研究本行業的發展前景與戰略目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相關建議,參與本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引導行業開展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市場經營秩序及開展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四)發揚行業內服務經營特色,制訂推行行業服務規範,創導社會主義商業的新風尚,不斷提高全行業的服務水平。
(五)舉辦展覽會、展銷會、商品交易會和新產品推介會,擴大會員企業及產品在行業內外的影響和提高行業協會在社會上的地位,推動行業的繁榮發展。
(六)擴大對外交流,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市內外、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考察活動,密切同行業的橫向聯繫,為會員企業開展經濟合作牽線搭橋。
(七)引導企業重視人才開發與智力投資,幫助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開展行業急需人才的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八)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本行業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及硬體設施等標準的制定,以及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
(九)向政府提出建議,反映行業的要求和願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本行業的聲譽,代表行業辦理有關行業共同利益的事項。
(十)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十一)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對本行業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承擔政府部門轉變職能中轉移給本會和委託給本會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制訂標準(行規行約)、信息發布、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企業正當利益受損時,有權要求維護;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通過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人代表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3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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