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章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業務,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申購及資金結算效率,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業務”是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網下申購電子化平台(以下簡稱“申購平台”)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結算平台(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平台”)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累計投標詢價、資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記。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應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證券資金結算銀行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獲準,可成為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電子化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七條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申購平台向登記結算平台提供、並由登記結算平台向結算銀行轉發的配售對象名稱、證券賬戶、銀行收付款賬戶以及股票代碼等相關信息,結算銀行負責對配售對象申購資金收付款銀行賬戶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第八條中國證券業協會向上交所提供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相關數據。
第三章詢價與申購
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之下,該配售對象不得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進行新股申購;配售對象在初步詢價階段填寫的多個“擬申購價格”,如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報價落在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之內或區間上限之上,該配售對象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主承銷商據此確認可以進入累計投標詢價階段申購新股的配售對象信息,並於累計投標詢價開始前一個交易日15時前,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要求將這些詢價對象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信息通過申購平台傳送登記結算平台。
登記結算平台自動核查申購平台轉發的配售對象證券賬戶的代碼有效性,將核查結果反饋主承銷商,然後將證券賬戶代碼有效的配售對象信息提供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詢價對象管理的每個配售對象可以多次申報,一經申報不得撤銷或者修改。每個配售對象多次申報的累計申購股數不得少於落在發行價格區間之內及區間上限之上的初步詢價報價所對應的“擬申購數量”總和,不得超過主承銷商確定的申購數量上限,且不得超過網下發行股票總量。
第十六條在累計投標詢價階段,主承銷商可通過申購平台實時查詢申報情況,並於T日(累計投標詢價截止日)15時後,查詢並下載申報結果。
第十七條主承銷商確認累計投標詢價申報結果數據,並將確認後的數據於T日15時30分前通過申購平台傳送至登記結算平台。
第十八條對於每一隻股票發行,已參與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不得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
參加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的,有權部門依據具體情況暫停或取消其網下配售對象資格。
第四章資金的收取與劃付
第十九條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網下發行專戶用於網下申購資金的收付;在結算系統內開立網下申購資金核算總賬戶,為各配售對象設立認購資金核算明細賬戶,用於核算配售對象網下申購資金。
第二十一條各配售對象在累計投標詢價報價階段辦理申購資金劃入時,須將網下發行申購款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網下發行專戶,並在付款憑證備註欄中註明申購所對應的證券賬戶及股票代碼,若沒有註明或備註信息錯誤將導致劃款失敗。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應對上述申購資金劃付要求予以明確。
如未通過檢查,結算銀行將該筆付款予以退回,並按約定方式通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匯總後通知主承銷商。
第二十五條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結算銀行電子入賬通知,實時核算各配售對象申購款金額,主承銷商可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詢價對象可以通過PROP綜合業務終端實時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申購款到賬情況。
第二十七條主承銷商根據其獲取的T日16時資金到賬情況以及結算銀行提供的網下發行專戶截止T日16時的資金餘額,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組織驗資。
第二十九條登記結算平台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結果數據,將各配售對象的應繳款金額和應退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總金額,於T+2日9時前以各配售對象申購款繳款銀行為單位,形成相應的配售對象退款金額數據及主承銷商承銷證券網下發行募集款金額數據,通過PROP提供給相關結算銀行。
主承銷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前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結果數據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時間將順延,由此給配售對象造成的損失由主承銷商承擔。
第三十條結算銀行於T+2日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的電子退款明細數據,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對象匯款憑證,辦理配售對象的退款;根據主承銷商於初步詢價截止日前通過登記結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銷商網下發行募集款收款銀行賬戶辦理募集款的劃付。
第五章股份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傳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主承銷商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或者主承銷商對於網下發行電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別需求的,須經相關有權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