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是自1986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
  • 頒布日期:1986年2月2日
  • 實施日期:1986年2月15日
  • 頒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6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適應城市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是城市(包括縣屬鎮)按居民居住地區建立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 居委會應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組織和動員居民助、配合當地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把本居住地區建設成安定團結、環境整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文明地區。
第四條 居委會的任務
(一)向居民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動員居民回響政府號召,對居民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法制教育
(二)發動居民積極開展創建文明居委會、文明樓(組)、五好家庭等活動,會同本居住地區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三)積極開展尊老愛幼活動,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做好人民調解工作,調解居民之間的一般糾紛;
(五)開展民眾性的治安保衛工作,協助政府搞好本居住地區的社會治安,做好綜合治理工作;
(六)動員居民搞好家庭和環境衛生,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預防保健、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擁軍優屬、社會救濟等社會公益福利事業;
(八)積極組織社會勞動服務事業的開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工作;
(九)及時向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並提出建議;
(十)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其他公共事務。
第五條 居委會的區域範圍應根據地理條件、居民居住狀況等情況進行劃分。市區一般為五百戶至八百戶,郊縣城鎮為四百戶至六百戶。
第六條 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均由居民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戶數由五至十一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民政福利、公共衛生、文化教育、社會勞動服務等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由三至七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由居委會副主任或委員兼任
第七條 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居民小組一般為二十至四十戶,由居民推選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
第八條 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可進行改選或補選。
第九條 居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應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能聯繫民眾,願為居民服務,得到居民信任,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身體較好,有一定組織活動能力的人擔任。
第十條 居委會應建立和健全工作、學習制度,定期召開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會議,各工作委員會委員會議及居民小組長聯席會議,定期向居民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居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走民眾路線,加強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居住地區的基本情況及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 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津貼、補貼費和辦公費,由地方財政按有關規定撥給。
第十三條 居委會具有自治權,除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外,任何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直接向居委會布置任務或索取書面材料、證明和各種報表。確需居委會協助或配合辦理的,經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後下達。屬於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自行辦理的工作,應直接辦理,不得下交居委會承辦。
第十四條 居委會區域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積極支持居委會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本條例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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