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質勘查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

國土資源部關於上海市地質勘查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的復函
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於報請審批上海市地質勘查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的函》(滬府函〔2017〕8號)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上海市地質勘查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批覆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大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民眾權益,按照建設卓越全球城市目標要求,加快地質礦產工作轉型,積極拓展城市發展新空間,開闢城市建設新資源,構建城市安全新體系,提升地質工作對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與保障能力,為全國城市地質工作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三、認真抓好重點任務落實。全面加強地質資源環境調查評價,服務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強化地下水資源科學管理,適度有限開發利用礦泉水資源,大力推進地熱等清潔能源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加強地質環境監測與預警,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推進綠色國土建設。建立健全城市地質數據平台,完善地質信息服務機制,推進地質成果信息社會化共享。
四、切實發揮規劃指導和管控作用。《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指導性檔案,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與礦產資源規劃做好銜接。要認真落實分區管理、總量控制、開採準入制度,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勘查、開採項目,不得批准設立礦山企業,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不得批准用地;必須依據規劃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做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實《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活動。加強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及時研究解決《規劃》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重大進展和有關改革發展成果及時反饋。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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