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是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國土資源部2017年9月11日批覆的規劃。
國土資源部關於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的復函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報送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的函》(內政字〔2017〕187號)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批覆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民眾權益,以資源安全保障為目標,以提升礦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著力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最佳化資源開發保護格局,強化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加快礦業綠色轉型升級,實現資源開發惠民利民,加快建設創新驅動型、改革引領型、綠色安全型、開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礦業。
三、認真抓好重點任務落實。提升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服務水平,服務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創新機制,推進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夯實資源基礎。加強蒙東煤炭、白雲鄂博鐵鈮稀土等基地建設,提升礦業發展水平,穩定資源供應能力。強化準格爾礦區、納嶺溝礦區、烏拉山—哈德門金礦等重點礦區監管,規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大力推進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加快轉變礦業發展方式。推進“一帶一路”礦業國際合作,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增強礦業發展活力動力。
四、切實發揮規劃指導和管控作用。《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指導性檔案,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與礦產資源規劃做好銜接。要認真落實分區管理、總量控制、開採準入制度,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勘查、開採項目,不得批准設立礦山企業,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不得批准用地;必須依據規劃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做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實《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做好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工作,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活動。加強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及時研究解決《規劃》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重大進展和有關改革發展成果及時反饋。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