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是1988年上海市人同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88-10-06
- 生效日期:1988-11-01
《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是1988年上海市人同政府發布的辦法。
《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是1988年上海市人同政府發布的辦法。檔案來源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同政府發布)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保護國營企業行...
辭退證明書由上海市勞動局統一制發。被辭退的職工在待業期間的管理和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按照《上海市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辦法》辦理。第六條被辭退的職工對企業作出的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企業的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區、縣勞動爭議仲裁...
北京市實施《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細則在1988.02.2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本市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執行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項規定的集體所有制...
少數人員在本市無法解決的,分別經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人事局商得有關地區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後,可以到外省市招聘或者借用,但不得招用在校學生以及按國家政策規定不得錄用的人員。合營企業公開招收錄用本市在職職工時,被錄用職工的原單位應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有爭議,分別由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人事局協調、...
(二)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矛盾糾紛。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第二十九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
廣東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是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細則。(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九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細則。第...
齊齊哈爾市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1989年5月13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保護國營企業行政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結合我...
農村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及其在職人員、農村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分別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上海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個人帳戶和證件)承辦、機構應當為每個勞動者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核發個人...
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是指1987年7月31日國務院發布。共5章34條。主要內容有:國營企業行政與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調解小組)申請調解,也可真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當直接向當地仲裁...
昆明市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 (1987年11月23日昆政復〔1987〕126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妥關善處理勞動爭議,保護國營企業行政(以下簡稱企業行政)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
《吉林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是吉林省發布的細則。【生效日期】1989-03-10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吉林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 (1989年3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正確、及時、妥善地處理勞動爭議,保護企業行政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