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業聯合會

上海市商業聯合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OMMERCIAL ASSOCIATION)成立於1992年,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指導,是由本市流通類社團組織和從事商品分銷業、餐飲業、服務業和企事業單位及專家學者自願聯合組成,經原上海市商業委員會和社團局審核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商業聯合會
  • 外文名:SHANGHAI COMMERCIAL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2
  • 行業:分銷業、餐飲業、服務業
基本概況,主要職能,組織網路,主要服務,合作交流,協會章程,

基本概況

上海市商業聯合會是由上海市流通類社團組織和從事商品分銷業、餐飲業、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專家學者聯合組成。會員總數120餘個。協會承擔著全市商貿流通業、服務業的管理、質量、外經、法制等4個專業委員會,圍繞"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的基本職能,突出行業性、專業性、學術性、聯合性,與政府同步,與企業同心,抓好服務工作。協會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服務體系,包括導向服務、培訓服務、信息服務、中介服務、諮詢服務、維權服務、調研服務等;與工業經濟聯合會建立了信息定期交流制度,與全國20多個省市建立了信息交流關係;與相關行業和企業一起主辦或聯辦了"上海冷飲、飲料市場信息發布會"等10多個會展節,積極為企業推介產品,為產品尋找市場,活躍和繁榮市場。協會主辦有"國際商業"雜誌(雙月刊)。

主要職能

協助政府規範、協調、發展、培育專業性、行業性和區域性商業協會,參與和協助有關部門擬定商業法規、商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等前期工作,建立健全自律機制,推動指定行規行約、行業質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行業準入條件、配合推進商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的合作;協助政府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組織商業經營管理的研討,舉辦各種培訓和專題講座,推薦各類人才;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組織網路

上海市商業聯合會有百貨商業行業協會等55個商業服務業行業協會、浦東新區等16個區商業聯合會、百聯集團有限公司等70家企業參加的140餘家會員

主要服務

(1)教育培訓。 (2)信息服務。主辦刊物有《國際商業技術》,主編信息有《上海商聯信息》,還有上海市商業聯合會獨立網站。 (3)諮詢服務。組建有“上海商業聯合會諮詢有限公司”,開展對本市及外省市在商業建設方面的諮詢服務。 (4)品牌推介,行業評優推薦。 (5)會展。與連鎖商業協會共同主辦“上海國際連鎖加盟”等。

合作交流

該會與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關係密切,每季度組織一次工作交流。與全國20多個省市建立了信息交流關係。發起並參加每年度召開的全國部分城市商業聯合會(總會)聯席會議,牽頭並參加每年度召開的長三角商業聯合會(總會)聯席會議。與香港經貿商會、台北市商業會也有友好往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商業聯合會。英文名稱:SHANGHAI COMMERCIAL ASSOCIATION。縮寫S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商業流通類社團組織和從事商貿、流通、餐飲、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專家、學者、商界知名人士等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堅持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開拓進取,勇於創新,在堅持市場化辦會原則基礎上,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協助政府對商業、服務業行業進行指導、管理,發揮政府與行業、行業與行業、企業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增強行業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經營行為,促進本市商業服務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靜安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規範、協調、指導各商業行業協會的工作,搞好各行業自律管理,完善自律機制,參與和協助有關部門擬定商業法規、商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等前期工作,並推進實施。
二、溝通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的聯繫,協調地區、部門、行業、企業間的有關事宜。推動制訂行規行約、行業質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行業準入條件等,規範商業經營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三、開展國內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協助企業引進資金和先進的管理技術,擴大與國內外商會和商業團體的交流,與長三角地區商會和行業協會建立長期合作交流的平台,增進會員間、商會間的友誼和合作。
四、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和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商業服務業行業和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的公共決策。
五、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國內外商業發展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做好向政府、會員之間信息的雙向傳遞,增加影響力。
六、協助政府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針對各種壟斷、暴利、傾銷等不良行為,組織相關行業協會進行調查並提出保障措施,以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有序競爭。
七、根據會員的需要,組織商業經營管理的研討、舉辦各種培訓班 和專題講座,推薦各類人才。
八、圍繞企業、行業發展的需要,開展信息技術諮詢和商業中介服務,組織市場行銷和品牌推介活動,舉辦各類專題性、綜合性的國際、國內展覽活動,推進商業服務業的規範化、現代化建設。
九、組織評比、評選活動,彰顯典型人物的精神和事跡,推廣企業經營和服務的先進經驗,促進行業進步。
十、做好有關商業的政策法規、技術業務、經營管理、服務規範等方面刊物、資料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十一、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委託本會的各項任務,幫助企業拓展業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服務、指導、協調行業協會工作;開展調研、中介諮詢、行業培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品牌評優、組團出訪;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及經濟合作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個人及其他相關方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一)團體會員:本市商業流通類社團組織、依法登記從事商貿、流通、餐飲、服務業等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從事商貿、流通、餐飲、服務業經營管理理論研究和經營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和商界知名人士;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並報理事會同意;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等方面服務的優先權;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維護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報表等;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本會聲譽;
七、按規定如期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成員;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推薦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五、決定增補理事、副會長。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事宜。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並監督實施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聽取審議各專業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理事如離開原理事單位視為自動免職,理事單位應及時更換理事,並報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以民主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若干名;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本會工作。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各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名單,報理事會聘任。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為本會日常工作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經會長授權,秘書處辦公會議可審批新會員,負責增補理事,並報會長會議或理事會確認。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處內設會員部、合作交流部、信息部、培訓部、辦公室等四部一室,處理日常事務,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聯合會設有價格、質量、外經、法制、南京路步行街等5個專業委員會,經理事會決定後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天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0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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