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包裝技術協會

上海市包裝技術協會

上海市包裝技術協會是全國最早於1978年10月28日成立的包裝行業組織,包裝專業社會團體。在成立至今的六屆理事會中,歷屆協會都由上海市經委副主任擔任理事長,領導協會工作。現任六屆理事長李曉航,秘書長莊英傑。有包裝行業團體會員400多家,具有技術職稱的個人會員400人。長期以來,協會發揮著為政府、為行業企業服務的作用。自“六五”開始就逐次協助政府部門提供包裝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包裝調研,接受政府課題項目,並進行行業價格協調,行業統計,並以此為目標推動包裝工業發展,為繁榮包裝事業作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包裝技術協會
  • 所在地區:中國上海
  • 成立時間:1978年10月28日
  • 性質:包裝專業社會團體
  • 理事長:李曉航
  • 秘書長:莊英傑
  • 團體會員:400餘家
公司業務,公司宗旨,主要工作,協會標誌,協會章程,

公司業務

上海市包協下屬不同專業和職能的專業委員會如:包裝機械、紙制包裝、塑膠包裝、金屬包裝、玻璃容器、木製包裝、綠色包裝、包裝印刷、包裝設計、包裝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包裝價格工作委員會、包裝信息委員會、包裝設計事務所、《上海包裝》編輯部等。協會擁有的《上海包裝》雙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上海包裝報》;中國包裝網上海中心站,建有資料庫;統計分析行業生產銷售數字資料。
上海市包協每年承辦包裝新產品評選,舉辦優秀企業評選,在工業行業協會中首先被授權試行新產品鑑定。
市包協每年都舉辦國際包裝展覽,並與亞洲國家和地區每年舉辦包裝設計展示和學術研討。各專業委員會分別進行專業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技術水平。2003年開始舉辦“東方之星”、“星級包裝企業”評估,以應對高速發展的經濟新形勢。
上海市包裝技術協會多次被上海市經委評為“先進行業協會”,被上海市科協評為“星級學會”,被中國包裝技術協會評為“全國包裝先進集體”等。

公司宗旨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團結和動員包裝系統企事業單位和包裝科技工作者,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開展包裝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培訓包裝技術人才,普及包裝知識,加強包裝行業協調與管理,改進商品包裝,提高包裝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包裝環保理念,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包裝工業發展,繁榮包裝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四化作出貢獻。
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包裝行業管理工作,進行包裝調查、編制年報和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國內外包裝學術交流及新技術、新材料推廣、套用活動;發展都市型包裝工業,推進包裝原創設計,擴大綠色包裝生產,提倡適度包裝;開展行業評選。
協會特色工作:利用一報(上海包裝報)、一刊(《上海包裝》雜誌月刊)、一網(上海市包裝網)、一站(《中國包裝報》上海記者站),以信息為行業服務;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包裝行業管理工作,進行包裝調查、編制年報和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國內外包裝學術交流及新技術、新材料推廣、套用活動;推進包裝原創設計;提倡適度包裝;開展行業評選;對包裝企業進行星級評估;開展“東方之星”設計(質量)評比;行業與人才培訓。

主要工作

01、承擔包裝行業管理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包裝行業管理工作。
02、進行包裝調查、編制包裝行業年報和發展規劃。
03、組織開展國內外包裝學術交流及技術推廣活動。
04、發展都市型包裝工業,推進包裝設計產業化,擴大綠色包裝生產、套用。
05、評選和表彰"優秀包裝企業"、"優秀包裝新產品"、"優秀包裝工作者"等活動。施行政府部門委託的包裝行業新產品鑑定工作。
06、召開包裝信息交流會,發布包裝科技經濟信息。
07、促進華東地區包裝行業及包裝協會協作交流。
08、舉辦各種包裝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
09、開辦各種包裝學習班、進修班、提高班、函授班等。
10、編輯出版各類包裝書刊和科技資料。
11、開展包裝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加技術諮詢和攻關活動。
承擔包裝行業管理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包裝行業管理工作。 進行包裝調查、編制包裝行業年報和發展規劃。 組織開展國內外包裝學術交流及技術推廣活動。 發展都市型包裝工業,推進包裝設計產業化,擴大綠色包裝生產、套用。 評選和表彰“優秀包裝企業”、“優秀包裝新產品”、“優秀包裝工作者”等活動。施行政府部門委託的包裝行業新產品鑑定工作。 召開包裝信息交流會,發布包裝科技經濟信息。 促進華東地區包裝行業及包裝協會協作交流。 舉辦各種包裝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 開辦各種包裝學習班、進修班、提高班、函授班等。 編輯出版各類包裝書刊和科技資料。 開展包裝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加技術諮詢和攻關活動。

協會標誌

標誌以協會英文縮寫“ SPTA ”的“ S ”和中文“包”字變形相連,並巧妙地組合成圓形圖案。突出地表現上海包裝行業的專業特性,顯示行業內緊密團結,相互交流,共同發展的特徵,同時體現協會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圖案以墨綠色為基本色,代表包裝事業所擁有的發展活力。

協會章程

上海市包裝技術協會章程
(2006年12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包裝技術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PACKAGL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縮寫SP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包裝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團結和動員包裝系統企事業單位和包裝科技工作者,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開展包裝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培訓包裝技術人才,普及包裝知識,加強包裝行業協調與管理,改進商品包裝,提高包裝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包裝環保理念,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包裝工業發展,繁榮包裝事業,協會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民主辦會的原則,倡導“團結、協作、創新、務實”會風。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二)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七)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行業協會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提示:從行業協會的實際出發決定任務,切忌照抄。)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技術交流、行業管理、諮詢服務、編輯報刊、展覽評比、教育培訓。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
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提示: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逐步職業化,除個別人員以外,均應當按照企業建立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具體內容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處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XX委員會(辦、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XX委員會(辦、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7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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