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新《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涉及目的和依據、定義、適用範圍、原則、監管部門、監管方式、委託人、拍賣人、競買人、運行管理、違規處理等內容。
1、目的和依據(第一條)。主要包括:加強本市公共資源拍賣管理,促進政務公開和廉政建設,保證公共資源拍賣的統一、規範、透明、高效,提高公共資源拍賣的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公共權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公共資源的定義(第二條)。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
公共資源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公共資源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包括拍賣標的委託、拍賣公告、標的展示、拍賣會組織、拍賣價款結算、標的交割、結案歸檔等流程和內容。
3、適用範圍(第三條)。本市範圍內公共資源拍賣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公共資源拍賣活動原則上應當通過公共資源拍賣平台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拍賣活動應遵循原則(第四條)。強調了公共資源拍賣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充分披露信息,充分公開競價。做到統一進場交易、統一網路平台、統一發布公告、統一接受監管、統一資金管理。
6、拍賣的當事人(第七條至第十條)。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具備相應網路系統、設施設備以及線上線下融合的功能,可實現現場拍賣、現場與網路同步拍賣、網路拍賣。委託人是指依法處置、出讓、管理公共資源的各類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拍賣人的主體資質、條件能力、信用等基本要求作了明確。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公共資源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7、拍賣的構成要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拍賣保證金:競買人同意遵守規則和相關約定,參與公共資源拍賣活動,承擔競買責任所提交的履約保證資金。競買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足額交納拍賣保證金。
對拍賣公告的要求是:拍賣人應當依法通過媒體發布公共資源拍賣公告,並在公共拍賣平台上同步發布。委託人可以根據公共資源的特性要求拍賣人在指定媒體發布拍賣公告。
拍賣保留價是:由委託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所確定的據以拍賣成交的最低價。委託人應在拍賣會前以書面形式將拍賣保留價通知到拍賣人。
8、拍賣的程式性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競買方式: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拍賣,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拍賣。代理人參加拍賣的,應當出具競買人簽署的
授權委託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拍賣記錄:拍賣人以及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記錄保存和妥善保管拍賣活動的現場拍賣全程錄像、網路拍賣數據、拍賣筆錄及資料等,保管時間不少於五年。拍賣價款結算:對買受人向拍賣人支付拍賣價款、拍賣人向沒有競得標的競買人退還其保證金等結算流程和要求作了規定。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付清拍賣價款的,拍賣人經委託人確認後協助買受人辦理標的交付、交接等相關事項。結案歸檔:應當在拍賣完成後將拍賣的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報送結案報告。
9、拍賣運行管理規範(第十九條至二十一條)。組織職能: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制定運行規則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資源拍賣活動規範高效有序運行,以及網路和信息安全。貫徹職能: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嚴格執行公共資源拍賣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通訊和簡報等方式向監管部門報告工作動態、重要標的拍賣結果、重大事件等。日常管理: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建立拍賣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和考核制度,加強對拍賣人、競買人以及公共資源拍賣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拍賣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情況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上報相關監管部門。
10、對違規者的處理(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拍賣人違規處理:規定了公共資源拍賣平台可以暫停或者終止現場拍賣活動的六種情形,並報告相關監管部門,由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平台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處理:公共資源拍賣平台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拍賣過程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競買人違規處理:規定了競買人及相關人員擾亂公共資源拍賣活動、串通圍標、破壞和干擾網路拍賣系統運行的,由公共資源拍賣平台給予批評教育、警示;情節嚴重的,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11、附則的相關內容(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主要包括:本辦法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辦法印發
上海市公共資源拍賣管理辦法
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公共資源拍賣管理,促進政務公開和廉政建設,保證公共資源拍賣的統一、規範、透明、高效,提高公共資源拍賣的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公共權益,現制定《上海市公共資源拍賣管理辦法》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上海海關
2020年1月6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公共資源拍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強本市公共資源拍賣管理,促進政務公開和廉政建設,保證公共資源拍賣的統一、規範、透明、高效,提高公共資源拍賣的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公共權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拍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
公共資源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公共資源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包括拍賣標的委託、拍賣公告、標的展示、拍賣會組織、拍賣價款結算、標的交割、結案歸檔等流程和內容。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公共資源拍賣活動及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資源拍賣活動原則上應當通過公共資源拍賣平台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原則)
公共資源拍賣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充分披露信息,充分公開競價。做到統一進場交易、統一網路平台、統一發布公告、統一接受監管、統一資金管理。
第五條(監管部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根據職責統籌協調處理本市公共資源拍賣活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監管方式)
各監管部門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聯合議事監管。
各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拍賣平台建立的兼具拍賣業務和拍賣監管功能的信息化系統,開展動態數據採集和網路實時監管。
第二章 拍賣活動組織規則
第七條(公共資源拍賣平台)
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具備相應網路系統、設施設備以及線上線下融合的功能,可實現現場拍賣、現場與網路同步拍賣、網路拍賣。
第八條(委託人)
公共資源拍賣的委託人是指依法處置、出讓、管理公共資源的各類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九條(拍賣人)
公共資源拍賣人應為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三)具有履行委託拍賣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金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五)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或失信記錄。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拍賣人應當符合其要求。
第十條(競買人)
公共資源拍賣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公共資源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競買人應按照拍賣公告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辦理競買登記手續,同意遵守拍賣規定、競買規則等拍賣檔案。
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競買人資格有要求的,競買人應當符合其要求。
第十一條(拍賣保證金)
拍賣保證金是指競買人同意遵守規則和相關約定,參與公共資源拍賣活動,承擔競買責任所提交的履約保證資金。
競買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足額交納拍賣保證金。
第十二條(拍賣公告)
拍賣人應當依法通過媒體發布公共資源拍賣公告,並在公共拍賣平台上同步發布。
委託人可以根據公共資源的特性要求拍賣人在指定媒體發布拍賣公告。
拍賣保留價是指由委託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所確定的據以拍賣成交的最低價。
委託人應在拍賣會前以書面形式將拍賣保留價通知到拍賣人。
第十四條(競買方式)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拍賣,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拍賣。代理人參加拍賣的,應當出具競買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第十五條(拍賣記錄)
拍賣人以及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記錄保存和妥善保管拍賣活動的現場拍賣全程錄像、網路拍賣數據、拍賣筆錄及資料等,保管時間不少於五年。
第十六條(拍賣價款結算)
買受人應遵守拍賣規定並按時、足額支付成交價款以及應承擔的佣金、服務費等拍賣價款。
買受人不支付拍賣價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拍賣人可以依法依約對其處理。
沒有競得標的競買人所交付的拍賣保證金應由收款人(拍賣人或公共資源拍賣平台)在拍賣結束後及時按原路徑方式退還競買人。
第十七條(拍賣標的交付)
買受人付清拍賣價款的,拍賣人經委託人確認後協助買受人辦理標的交付、交接等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結案歸檔)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完成後將拍賣的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報送結案報告。
第三章 平台運行管理規範
第十九條(組織職能)
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制定運行規則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資源拍賣活動規範高效有序運行,以及網路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條(貫徹職能)
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嚴格執行公共資源拍賣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通訊和簡報等方式向監管部門報告工作動態、重要標的拍賣結果、重大事件等。
第二十一條(日常管理)
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建立拍賣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和考核制度,加強對拍賣人、競買人以及公共資源拍賣活動的規範引導,對拍賣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情況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上報相關監管部門。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拍賣人違規處理)
拍賣人在從事公共資源拍賣活動中,有以下情形的,公共資源拍賣平台可以暫停或者終止現場拍賣活動,並報告相關監管部門,由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未按公共資源拍賣平台統一要求組織拍賣活動的;
(二)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制止競買人的惡意串通、擾亂拍賣會秩序行為的;
(三)未盡到拍賣人公告發布、保證金退還、標的交付等組織拍賣活動相關責任義務的;
(四)未達到拍賣保留價而成交的、採取不正當的辦法限制競買人參加拍賣、故意誤導競買人競價的;
(五)其他違反《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共資源財產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平台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處理)
公共資源拍賣平台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拍賣過程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競買人違規處理)
競買人及相關人員擾亂公共資源拍賣活動、串通圍標、破壞和干擾網路拍賣系統運行的,由公共資源拍賣平台給予批評教育、警示;情節嚴重的,公共資源拍賣平台應當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解釋)
本辦法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