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旨在完善本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和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堅定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7日通過並公布,共九章六十九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
  • 發布機關: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0月27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民眾性文化活動開展、“上海文化”品牌建設以及相關保障與促進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工作,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設”的要求,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障基本、優質均衡,開放共享、服務民眾的原則,彰顯海納百川、追求卓越、開明睿智、大氣謙和的城市精神。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支持開展民眾性文化活動,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豐富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活動。
第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公共文化服務的體系建設,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鑽戲禁準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導和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活動。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公共文化服務的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和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產品著作權保護,指導和組織實施全民閱讀等工作。
電影主管部門糊局謎櫃負責電影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電影公共文化服務的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推動電影公益放映等工作。承旬譽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校園文化活動、文化藝術普及、學校文化體育設施共享等工作。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監督、管理公共體育設施。
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推進科普場館向社會開放等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綠化市容、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船射虹詢實施本條例。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市、區兩級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工作,加強記承辣對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統籌,推動實現共建共享。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公布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並動態調整。
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實際需求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本市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以免費或者優惠為原則,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九條 本市協調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新時代文明實踐融合發展,發揮公共文化設施在資源、服務、組織體系等方面的優勢,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教育、科技等融合發展,實現資紙迎源共享,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公眾思想道德修養和科學文化素質。
本市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旅遊融合發展,促進公共文化設施和旅遊公共服務設膠旋境施功能融合,發揮重大品牌節慶活動和公共文化設施的旅遊功能,提升公共文化的影響力。
第十條 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公共文化服務合作,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資源聯通、共享,推進區域公共文化服務一體化發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類型包括:
(一)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
(二)體育場館與設施;
(三)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
(四)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
(五)社區文化活動中心;
(六)居(村)綜合文化活動室、農家(職工)書屋、社區體育健身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均衡規劃和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形成公共文化設施網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調整後的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合理布局基本功能空間,設定便民服務區,配置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等,有計畫地進行巡查、維護、更新,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公共文化設施內設定的招牌、告示、標誌牌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標註符合譯寫規範或者通行慣例的外國文字。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年報制度。活動項目、服務效能等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依法採取限制使用設施、設備,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等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 文化、科技等部門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國有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以理事會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區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為總館,以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為分館,以居(村)綜合文化活動室為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推動公共文化資源共享和服務延伸。
本市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職工書屋、文化活動室和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場所成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
市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應當在資源調配、服務提升、專業培訓等方面為總分館制建設提供業務指導和支持,加強業務聯動。
第十八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向公眾提供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看、數字文化服務、閱讀服務、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驗、藝術普及、旅遊諮詢、法治宣傳、體育健身、科學普及等文化服務。
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服務項目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和文化等相關部門批准。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以及服務對象的需求合理確定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最低時限,鼓勵提供延時服務、錯時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信息公示制度,通過其網站或者服務場所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開放時間等服務信息。
公共文化設施臨時停止開放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突發原因外,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匯集公共文化設施服務信息,納入本市“一網通辦”平台,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組織推動優秀傳統文化、高雅藝術進校園。
鼓勵學校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德育、美育、智育、體育等教育教學活動;定期組織學生參觀博物館、美術館等展館,觀摩愛國主義教育電影、經典藝術作品。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展覽參觀、項目導賞、場館設施使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區兩級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盲文閱讀、盲人有聲閱讀專區或者專座,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配備盲文書籍或者有聲圖書,提供無障礙閱讀服務。
本市鼓勵在新聞、科普、教育、紀實類等電視節目中加配手語或者字幕;鼓勵電影、電視作品製作方提供無障礙版本;在有條件的電影院、劇院配備無障礙觀影設備,開設無障礙電影專場,舉辦無障礙電影日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市依託老年人活動中心、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提供適宜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在養老服務機構設定公共文化活動區域,為老年人開展文化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本市健全和完善市、區、街鎮、居(村)四級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加強公共文化配送供需對接,提高配送服務效能。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新聞出版、電影、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大對遠郊地區以及大型居住社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提供流動圖書館、流動展覽、流動演出、公益性電影放映等流動文化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配備公共閱讀欄(屏)、自助式文化設施等設施設備,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八條 文化、經濟信息化等部門負責組織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平台建設,整合公共文化服務數據,對接政務新媒體和“一網通辦”平台,創新公共文化供給模式,推動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提升精準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平台等途徑,建立公眾文化需求徵詢反饋制度。
第四章 民眾性文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民眾性文化活動機制,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等活動。
第三十條 倡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發開展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閱讀活動,形成良好閱讀習慣。
鼓勵相關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公益性全民閱讀推廣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閱讀指導、優秀讀物推薦等全民閱讀活動。
第三十一條 倡導公眾自覺學習憲法和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和法治觀念。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加強法治文化產品創作和推廣,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推動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三十二條 倡導公眾經常參加體育鍛鍊,培養健身技能,養成運動習慣。
鼓勵社區體育組織、基層民眾性健身團隊等組織開展市民體育健身和體育競賽活動。
開展民眾性體育健身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活動舉辦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組織協調,保障活動有序開展。
第三十三條 倡導公民參加各類科普活動,反對封建迷信,堅持科學精神。
鼓勵科協等群團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文藝演出、藝術教育、文藝指導等全民藝術普及活動。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藝術工作者、基層文化骨幹、志願者等為民眾性文化活動提供藝術指導。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文化展演、競技比賽等方式,開展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傳播。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戲曲、書畫、武術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的傳承弘揚活動。
鼓勵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展示、表演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市鼓勵並扶持建立各類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民眾性文化團隊,引導民眾性文化活動健康、規範、有序開展。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民眾性文化活動開展提供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諮詢以及設施使用等服務。
文化、體育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等群團組織應當扶持和培育民眾性文化團隊發展,提高民眾性文化活動質量。
第三十七條 倡導公眾自發開展傳承地方文化傳統、符合農民需求特點的農村民間、民俗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開展農村民眾性文化活動和節日民俗活動,重視發掘鄉土文化產品,豐富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五章 “上海文化”品牌建設
第三十八條 本市按照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國際文化大都市的目標,堅持國家標準、突出上海特色,加強“上海文化”品牌建設,傳承和發揚紅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等特色文化,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紅色文化傳承、創新、傳播、開發體系,保護、利用建黨歷史資源等紅色文化資源,深入發掘宣傳上海作為黨的誕生地的光榮歷史,加強紅色文化品牌建設。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揚海派文化特點,以上海名人、海派地標、歷史事件為載體,加強海派文化品牌建設,提升海派文化內涵,傳承城市文脈。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對江南水鄉特色小鎮等歷史風貌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賦予江南文化新的時代內涵和表現形式,加強江南文化品牌建設,增強市民的文化認同感和歸屬感。
第四十二條 本市支持舉辦中國上海國際藝術節、上海國際電影節、上海電視節、上海書展、上海之春國際音樂節、上海旅遊節等重大品牌節慶活動,通過提供公益場次、公益票等方式,放大文化惠民效應。
本市著力提升上海國際馬拉松賽等重大體育賽事辦賽品質,辦好市民運動會等民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培育和保護社會影響力大、品牌知名度高、具有獨立智慧財產權的本土原創品牌賽事。
本市強化全民科普工作,辦好上海科技節等品牌活動。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品質公共文化空間建設,打造紅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地標;支持依託文化地標的區域優勢和特點,舉辦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市著力培育傳統戲曲、民間文藝、現代藝術等具有地方特色、示範效應和影響力的文化團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專業指導以及交流展示平台。
第四十五條 鼓勵根據鄉村文化傳統和農民文化需求開展鄉土特色藝術創作,推動具有本市特點的美麗鄉村文化建設。
第四十六條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通過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等技術手段,加強公共文化數字產品內容原創研發,拓展公共文化服務套用場景,提高公共文化數字產品品質。
第四十七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國有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可以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的收入按照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用於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或者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激勵。
第四十八條 本市建立上海市民文化節可持續發展機制,實行政府、市場和社會良性互動、共建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提昇平台效應。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行業結合自身文化資源,開展富有區域或者行業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動,實施品牌培育工程,擴大公共文化服務影響力。
第四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公共文化領域創新項目的示範作用,引導與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
文化主管部門建立推介和交流平台,促進公共文化服務供需對接,最佳化區域資源配置,強化優質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第五十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綜合利用外事、旅遊、商務、教育等對外交流渠道,開展公共文化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公共文化服務品牌的影響力。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五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五十二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工作、生產秩序的前提下,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
公辦學校應當在不影響日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的學校在運行管理、設施維修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
第五十三條 本市依託黃浦江、蘇州河沿岸等公共空間和設施,以及文化雲等網路平台,拓展公共文化服務和活動的線下和線上空間。
鼓勵公園綠地、廣場、景區景點、商場、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為利用其公共空間開展公共文化活動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本市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按照規定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並依法予以公開。
公共文化服務購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由捐贈人個人冠名或者提出公共文化設施名稱,經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的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文化設施,以及電影院、劇院等經營性文化單位,通過設施免費、優惠開放或者提供公益場次、公益票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其實施項目補貼等方式給予資金扶持。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依法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
第五十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自律,加強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監督會員的業務活動,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第五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願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化志願服務機制,完善志願者招募、培訓、考核、激勵等制度,公布文化志願服務項目,並組織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文化、教育、體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對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力狀況,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優先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經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支持遠郊地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本市逐步完善公益性演出補貼制度,支持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向公眾提供優惠或者免費的公益性文化服務。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定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為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承擔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人員,承擔居(村)綜合文化活動室的日常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六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文化事業發展需要,合理最佳化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結構比例。
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按照優績優酬原則分配績效工資,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文化單位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人員,在相關部門組織的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人員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公共文化領域理論研究。
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等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員培訓計畫,開展分級分類培訓。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開展相關考核評價工作,應當通過公眾滿意度測評、實地巡訪等方式吸納公眾參與。
第六十五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與促進情況開展專項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本市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項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對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秩序的行為,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0年10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大力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目標均等化、供給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專業化、公共服務效能化、管理體系制度化,持續深化公共文化領域各項改革任務,已率先基本建成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更好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加強公共文化建設,提升治理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文化共同體,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讓廣大人民民眾享受到更多優質公共文化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本市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地方性法規,為“十四五”期間,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國家文化大都市、推進城市治理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著眼“上海文化”品牌打造,創新公共文化設施運行機制,提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和社會參與度,加大統籌協調和融合發展力度,加大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供給,注重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衡性和便利性。
《條例》共九章六十九條,分為總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與管理、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民眾性文化活動、“上海文化”品牌建設、社會參與、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責任,主要內容包括:(一)進一步明確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管理體制。(二)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最佳化運行管理機制。(三)完善服務標準體系,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四)倡導開展民眾性文化活動,強化多元主體參與。(五)加強“上海文化”品牌建設,推動公共文化高質量發展。(六)引導社會參與,增強公共文化服務發展動力。(七)健全工作機制,強化保障措施。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綠化市容、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市、區兩級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工作,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統籌,推動實現共建共享。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公布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並動態調整。
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實際需求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本市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以免費或者優惠為原則,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九條 本市協調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新時代文明實踐融合發展,發揮公共文化設施在資源、服務、組織體系等方面的優勢,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教育、科技等融合發展,實現資源共享,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公眾思想道德修養和科學文化素質。
本市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旅遊融合發展,促進公共文化設施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功能融合,發揮重大品牌節慶活動和公共文化設施的旅遊功能,提升公共文化的影響力。
第十條 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公共文化服務合作,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資源聯通、共享,推進區域公共文化服務一體化發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類型包括:
(一)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
(二)體育場館與設施;
(三)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
(四)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
(五)社區文化活動中心;
(六)居(村)綜合文化活動室、農家(職工)書屋、社區體育健身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均衡規劃和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形成公共文化設施網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調整後的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合理布局基本功能空間,設定便民服務區,配置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器材等,有計畫地進行巡查、維護、更新,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公共文化設施內設定的招牌、告示、標誌牌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標註符合譯寫規範或者通行慣例的外國文字。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年報制度。活動項目、服務效能等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依法採取限制使用設施、設備,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等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 文化、科技等部門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國有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以理事會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區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為總館,以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為分館,以居(村)綜合文化活動室為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推動公共文化資源共享和服務延伸。
本市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職工書屋、文化活動室和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場所成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
市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應當在資源調配、服務提升、專業培訓等方面為總分館制建設提供業務指導和支持,加強業務聯動。
第十八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向公眾提供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看、數字文化服務、閱讀服務、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驗、藝術普及、旅遊諮詢、法治宣傳、體育健身、科學普及等文化服務。
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服務項目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和文化等相關部門批准。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以及服務對象的需求合理確定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最低時限,鼓勵提供延時服務、錯時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信息公示制度,通過其網站或者服務場所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開放時間等服務信息。
公共文化設施臨時停止開放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突發原因外,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匯集公共文化設施服務信息,納入本市“一網通辦”平台,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組織推動優秀傳統文化、高雅藝術進校園。
鼓勵學校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德育、美育、智育、體育等教育教學活動;定期組織學生參觀博物館、美術館等展館,觀摩愛國主義教育電影、經典藝術作品。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展覽參觀、項目導賞、場館設施使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區兩級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盲文閱讀、盲人有聲閱讀專區或者專座,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當配備盲文書籍或者有聲圖書,提供無障礙閱讀服務。
本市鼓勵在新聞、科普、教育、紀實類等電視節目中加配手語或者字幕;鼓勵電影、電視作品製作方提供無障礙版本;在有條件的電影院、劇院配備無障礙觀影設備,開設無障礙電影專場,舉辦無障礙電影日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市依託老年人活動中心、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提供適宜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在養老服務機構設定公共文化活動區域,為老年人開展文化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本市健全和完善市、區、街鎮、居(村)四級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加強公共文化配送供需對接,提高配送服務效能。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新聞出版、電影、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大對遠郊地區以及大型居住社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提供流動圖書館、流動展覽、流動演出、公益性電影放映等流動文化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配備公共閱讀欄(屏)、自助式文化設施等設施設備,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八條 文化、經濟信息化等部門負責組織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平台建設,整合公共文化服務數據,對接政務新媒體和“一網通辦”平台,創新公共文化供給模式,推動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提升精準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平台等途徑,建立公眾文化需求徵詢反饋制度。
第四章 民眾性文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民眾性文化活動機制,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等活動。
第三十條 倡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發開展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閱讀活動,形成良好閱讀習慣。
鼓勵相關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公益性全民閱讀推廣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閱讀指導、優秀讀物推薦等全民閱讀活動。
第三十一條 倡導公眾自覺學習憲法和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和法治觀念。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加強法治文化產品創作和推廣,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推動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三十二條 倡導公眾經常參加體育鍛鍊,培養健身技能,養成運動習慣。
鼓勵社區體育組織、基層民眾性健身團隊等組織開展市民體育健身和體育競賽活動。
開展民眾性體育健身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活動舉辦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組織協調,保障活動有序開展。
第三十三條 倡導公民參加各類科普活動,反對封建迷信,堅持科學精神。
鼓勵科協等群團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文藝演出、藝術教育、文藝指導等全民藝術普及活動。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藝術工作者、基層文化骨幹、志願者等為民眾性文化活動提供藝術指導。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文化展演、競技比賽等方式,開展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傳播。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戲曲、書畫、武術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的傳承弘揚活動。
鼓勵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展示、表演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市鼓勵並扶持建立各類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民眾性文化團隊,引導民眾性文化活動健康、規範、有序開展。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民眾性文化活動開展提供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諮詢以及設施使用等服務。
文化、體育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等群團組織應當扶持和培育民眾性文化團隊發展,提高民眾性文化活動質量。
第三十七條 倡導公眾自發開展傳承地方文化傳統、符合農民需求特點的農村民間、民俗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開展農村民眾性文化活動和節日民俗活動,重視發掘鄉土文化產品,豐富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五章 “上海文化”品牌建設
第三十八條 本市按照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國際文化大都市的目標,堅持國家標準、突出上海特色,加強“上海文化”品牌建設,傳承和發揚紅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等特色文化,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紅色文化傳承、創新、傳播、開發體系,保護、利用建黨歷史資源等紅色文化資源,深入發掘宣傳上海作為黨的誕生地的光榮歷史,加強紅色文化品牌建設。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揚海派文化特點,以上海名人、海派地標、歷史事件為載體,加強海派文化品牌建設,提升海派文化內涵,傳承城市文脈。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對江南水鄉特色小鎮等歷史風貌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賦予江南文化新的時代內涵和表現形式,加強江南文化品牌建設,增強市民的文化認同感和歸屬感。
第四十二條 本市支持舉辦中國上海國際藝術節、上海國際電影節、上海電視節、上海書展、上海之春國際音樂節、上海旅遊節等重大品牌節慶活動,通過提供公益場次、公益票等方式,放大文化惠民效應。
本市著力提升上海國際馬拉松賽等重大體育賽事辦賽品質,辦好市民運動會等民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培育和保護社會影響力大、品牌知名度高、具有獨立智慧財產權的本土原創品牌賽事。
本市強化全民科普工作,辦好上海科技節等品牌活動。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品質公共文化空間建設,打造紅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地標;支持依託文化地標的區域優勢和特點,舉辦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市著力培育傳統戲曲、民間文藝、現代藝術等具有地方特色、示範效應和影響力的文化團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專業指導以及交流展示平台。
第四十五條 鼓勵根據鄉村文化傳統和農民文化需求開展鄉土特色藝術創作,推動具有本市特點的美麗鄉村文化建設。
第四十六條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通過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等技術手段,加強公共文化數字產品內容原創研發,拓展公共文化服務套用場景,提高公共文化數字產品品質。
第四十七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國有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可以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的收入按照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用於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或者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激勵。
第四十八條 本市建立上海市民文化節可持續發展機制,實行政府、市場和社會良性互動、共建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提昇平台效應。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行業結合自身文化資源,開展富有區域或者行業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動,實施品牌培育工程,擴大公共文化服務影響力。
第四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公共文化領域創新項目的示範作用,引導與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
文化主管部門建立推介和交流平台,促進公共文化服務供需對接,最佳化區域資源配置,強化優質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第五十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綜合利用外事、旅遊、商務、教育等對外交流渠道,開展公共文化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公共文化服務品牌的影響力。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五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五十二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工作、生產秩序的前提下,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
公辦學校應當在不影響日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的學校在運行管理、設施維修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
第五十三條 本市依託黃浦江、蘇州河沿岸等公共空間和設施,以及文化雲等網路平台,拓展公共文化服務和活動的線下和線上空間。
鼓勵公園綠地、廣場、景區景點、商場、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為利用其公共空間開展公共文化活動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本市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按照規定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並依法予以公開。
公共文化服務購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由捐贈人個人冠名或者提出公共文化設施名稱,經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的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文化設施,以及電影院、劇院等經營性文化單位,通過設施免費、優惠開放或者提供公益場次、公益票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其實施項目補貼等方式給予資金扶持。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依法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
第五十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自律,加強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監督會員的業務活動,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第五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願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化志願服務機制,完善志願者招募、培訓、考核、激勵等制度,公布文化志願服務項目,並組織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文化、教育、體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對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力狀況,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優先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經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支持遠郊地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本市逐步完善公益性演出補貼制度,支持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向公眾提供優惠或者免費的公益性文化服務。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定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為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承擔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人員,承擔居(村)綜合文化活動室的日常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六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文化事業發展需要,合理最佳化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結構比例。
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按照優績優酬原則分配績效工資,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文化單位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人員,在相關部門組織的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人員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公共文化領域理論研究。
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等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員培訓計畫,開展分級分類培訓。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開展相關考核評價工作,應當通過公眾滿意度測評、實地巡訪等方式吸納公眾參與。
第六十五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與促進情況開展專項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本市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項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對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秩序的行為,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0年10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大力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目標均等化、供給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專業化、公共服務效能化、管理體系制度化,持續深化公共文化領域各項改革任務,已率先基本建成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更好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加強公共文化建設,提升治理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文化共同體,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讓廣大人民民眾享受到更多優質公共文化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本市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地方性法規,為“十四五”期間,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國家文化大都市、推進城市治理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著眼“上海文化”品牌打造,創新公共文化設施運行機制,提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和社會參與度,加大統籌協調和融合發展力度,加大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供給,注重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衡性和便利性。
《條例》共九章六十九條,分為總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與管理、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民眾性文化活動、“上海文化”品牌建設、社會參與、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責任,主要內容包括:(一)進一步明確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管理體制。(二)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最佳化運行管理機制。(三)完善服務標準體系,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四)倡導開展民眾性文化活動,強化多元主體參與。(五)加強“上海文化”品牌建設,推動公共文化高質量發展。(六)引導社會參與,增強公共文化服務發展動力。(七)健全工作機制,強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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