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博物館促進條例

《太原市博物館促進條例》是2020年7月31日,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條例。該條例其中明確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依法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博物館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批准時間:2020年7月31日
發布歷程,內容解讀,條例全文,

發布歷程

2019年初,太原市文物局開始著手立法的準備工作。其間,太原市司法局前後七易其稿,形成《太原市博物館促進條例(草案)》。
2020年7月31日,《太原市博物館促進條例》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2020年9月1日起朽肯霸,《太原市博物館促進條例》正式施行。
2020年9月22日,山西省太原市文物局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解讀《太原市博物館促進條例》。

內容解讀

《條例》共分五章37條。其中明確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博物館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國有博物館的運行經費和非國有博物館的補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依法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條例》對非國有博物館提出明確扶持政策,如非國有博物館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土地、稅收、規費等優惠,用水、用電、用氣、供暖價格執行居民標準等。
《條例》鼓勵多建“小而精”“小而美”的博物館,打造具有地廈匙夜方特色的民眾身邊博物館,點燃文化“煙火氣”,讓文物“活起來”。
《條例》鼓勵激活民間社會收藏,讓藏身民酷估間的珍寶走出來,讓人民民眾共享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條例全文

(2020年4月21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促進和保障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博物館發展,發揮博物館功能,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博物館發展以及相關保障、管理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包括各類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陳列館等(以下統稱博物館)。
《博物館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對博物館有規定的,適用上位法規定。
第三條 博物館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便民惠民的原則,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博物館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博物館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戶鞏龍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行政審批、園林、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博物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照組糠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有博物館的運行經費和非國有博物館的補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
第七條 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依法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二再立翻章 促進和保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博物館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應微局敬盼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藏品資源、文化特色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等,科學確定博物館發展方向、數量、種類、規模和布局等,使本市博物館充分展示三晉文化、晉陽文化、晉商文化、紅色文化、工業文化、醋文化等地方文化特色,建立門類齊全、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館體系。
博物館發展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安排博物館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博物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和用途,不得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抵押。博物館終止的,依法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自然、歷史、文化、科技等資源設立博物館,至少設立一座國有博物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利用具有歷史文化內涵和屬性的古建築、名人故居、工業遺產、紅色遺址、近現代建築等設立博物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設立博物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利用文物保護單位中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古建築等闢建專題博物館,可以在旅遊景區、工業遺產舊址和文化產業園區內規劃建設博物館。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已經建成或者尚在建設中的博物館,應當完善周邊市政設施,改善安全、衛生等環境狀況。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館,不得擅自改變博物館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博物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或者遷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重建或者遷建的博物館的設施配置、建築面積、展廳面積等不得低於原有標準。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博物館發展社會基金。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博物館發展社會基金。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場地優惠、購買服務、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等方面,依法制定具體措施,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
非國有博物館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土地、稅收、規費等優惠,用水、用電、用氣、供暖價格執行居民標準。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博物館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其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
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由統一的評審機構按照統一的評審程式和統一的評審標準,實行統一評審管理。
第十七條 博物館之間應當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通過博物館聯盟、對口幫扶、總分館制、藏品借用等方式,促進博物館共同發展。
鼓勵博物館與非遺傳承人、工藝美術創作者等合作,通過在博物館內設立特色展廳等方式,促進博物館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博物館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途徑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博物館開發、經營文化創意產品提供指導。
第十九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金、藏品、設備等方式,支持博物館發展。
接受捐贈的博物館應當出具接受捐贈憑證,定期編制受贈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博物館使用受贈藏品時,應當根據捐贈人的意願標明其來源。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博物館條例》辦理。
未經依法登記的博物館,不得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市博物館名錄。名錄應當載明其名稱、地址、設立主體、基本陳列概況、類別、開放時間、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實行統一標識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應當將博物館標識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地圖等城市標識系統,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對本館及舉辦的陳列展覽、社會教育、特色人文等重要活動進行宣傳,擴大觀眾覆蓋面,提升博物館的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博物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服務時間、館舍規模、藏品數量、參觀人數等因素配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性質和任務,編制藏品徵集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有博物館應當將藏品徵集規劃草案和年度計畫草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博物館擬徵集的藏品,對藏品規劃草案和年度計畫草案提出調整意見。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藏品徵集管理辦法,內容應當包括藏品徵集的標準、流程、渠道和經費使用、管理等。
第二十七條 國有博物館因緊急情況需要徵集預算外藏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專項經費,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範機制。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實際,運用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提升影響力和傳播力。
博物館依法享有對本館藏品進行數位化、智慧型化創作成果產生的智慧財產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博物館可以依法將數位化、智慧型化成果用於陳列展覽、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科學研究等。
第三十條 博物館應當依法建立志願服務機制,組織志願者參與博物館的宣傳、導覽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對學校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的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給予鼓勵與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博物館申報科學普及、研學旅行等基地。
鼓勵各類院校、科研機構與博物館建立合作關係,結合單位教育計畫、課程設定和教學需求,充分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科研、社會實踐活動,博物館應當給予支持與幫助。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博物館信息共享機制,將博物館的登記、備案情況以及對博物館的違規懲戒等信息進行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有博物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一)未出具接受捐贈憑證或者未編制、公布受贈目錄的;
(二)未編制、公布藏品徵集規劃和年度計畫的;
(三)未建立健全藏品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或者未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範機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未經依法登記,擅自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博物館登記的博物館繼續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行政審批、園林、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博物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有博物館的運行經費和非國有博物館的補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
第七條 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依法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二章 促進和保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博物館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藏品資源、文化特色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等,科學確定博物館發展方向、數量、種類、規模和布局等,使本市博物館充分展示三晉文化、晉陽文化、晉商文化、紅色文化、工業文化、醋文化等地方文化特色,建立門類齊全、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館體系。
博物館發展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安排博物館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博物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和用途,不得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抵押。博物館終止的,依法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自然、歷史、文化、科技等資源設立博物館,至少設立一座國有博物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利用具有歷史文化內涵和屬性的古建築、名人故居、工業遺產、紅色遺址、近現代建築等設立博物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設立博物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利用文物保護單位中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古建築等闢建專題博物館,可以在旅遊景區、工業遺產舊址和文化產業園區內規劃建設博物館。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已經建成或者尚在建設中的博物館,應當完善周邊市政設施,改善安全、衛生等環境狀況。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館,不得擅自改變博物館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博物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或者遷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重建或者遷建的博物館的設施配置、建築面積、展廳面積等不得低於原有標準。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博物館發展社會基金。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博物館發展社會基金。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場地優惠、購買服務、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等方面,依法制定具體措施,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
非國有博物館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土地、稅收、規費等優惠,用水、用電、用氣、供暖價格執行居民標準。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博物館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其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
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由統一的評審機構按照統一的評審程式和統一的評審標準,實行統一評審管理。
第十七條 博物館之間應當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通過博物館聯盟、對口幫扶、總分館制、藏品借用等方式,促進博物館共同發展。
鼓勵博物館與非遺傳承人、工藝美術創作者等合作,通過在博物館內設立特色展廳等方式,促進博物館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博物館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途徑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博物館開發、經營文化創意產品提供指導。
第十九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金、藏品、設備等方式,支持博物館發展。
接受捐贈的博物館應當出具接受捐贈憑證,定期編制受贈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博物館使用受贈藏品時,應當根據捐贈人的意願標明其來源。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博物館條例》辦理。
未經依法登記的博物館,不得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市博物館名錄。名錄應當載明其名稱、地址、設立主體、基本陳列概況、類別、開放時間、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實行統一標識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應當將博物館標識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地圖等城市標識系統,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對本館及舉辦的陳列展覽、社會教育、特色人文等重要活動進行宣傳,擴大觀眾覆蓋面,提升博物館的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博物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服務時間、館舍規模、藏品數量、參觀人數等因素配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性質和任務,編制藏品徵集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有博物館應當將藏品徵集規劃草案和年度計畫草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博物館擬徵集的藏品,對藏品規劃草案和年度計畫草案提出調整意見。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藏品徵集管理辦法,內容應當包括藏品徵集的標準、流程、渠道和經費使用、管理等。
第二十七條 國有博物館因緊急情況需要徵集預算外藏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專項經費,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範機制。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實際,運用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提升影響力和傳播力。
博物館依法享有對本館藏品進行數位化、智慧型化創作成果產生的智慧財產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博物館可以依法將數位化、智慧型化成果用於陳列展覽、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科學研究等。
第三十條 博物館應當依法建立志願服務機制,組織志願者參與博物館的宣傳、導覽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對學校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的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給予鼓勵與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博物館申報科學普及、研學旅行等基地。
鼓勵各類院校、科研機構與博物館建立合作關係,結合單位教育計畫、課程設定和教學需求,充分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科研、社會實踐活動,博物館應當給予支持與幫助。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博物館信息共享機制,將博物館的登記、備案情況以及對博物館的違規懲戒等信息進行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有博物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一)未出具接受捐贈憑證或者未編制、公布受贈目錄的;
(二)未編制、公布藏品徵集規劃和年度計畫的;
(三)未建立健全藏品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或者未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範機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未經依法登記,擅自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博物館登記的博物館繼續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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