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電子行業協會

橋樑: 上通下達,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

促進: 結合政府有關部門、大專院校、研究所、企業共同加速推進上海乃至長三角地區、和全國光電子產業與科技的發展。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上海市光電子行業協會
  • 外文名稱:SHANGHAI OPTOELECTRONICS TRADE ASSOCIATION
  • 總部地點:上海
  • 成立時間:2013年
  • 經營範圍:光電子
  • 公司口號: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
職能服務,成立背景,協會章程,

職能服務

1.產業研究與測試服務
進行光電子產業研究,協助政府研究、擬定產業發展策略和發展規劃;
調查國內外行業動態,建立企業資料庫,分析產業技術發展趨勢;
制定行業內有關標準規範,保護相關智慧財產權;
建立具有國際水平的測試平台,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2.技術轉移與招商引資
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
為企業開展技術及產品諮詢、情報檢索;
為會員單位引進先進高端技術和資金服務;
舉辦各類產業內投資招商會;
為會員單位進行委託投資評估;
組織技術及人材培訓,幫助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與高級人材。
3.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內環:促進協會會員單位間的行業互動與協作。
中環:促進上海長三角地區與國內其它省、市及港澳台地區的行業互動與協作。
外環:加強與國外行業協會的互動、合作與交流。
定期舉辦國際性光電產業大型展覽會與學術研討會;
定期組織會員單位參加海外展覽會與研討會;
定期開展行業內企業間的聯絡與交流活動。
4.推廣服務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向社會各界推廣光電子工業,普及光電技術;
主辦行業內產品優勝選拔活動。
5.諮詢服務
提供技術諮詢、產業規劃、情報檢索、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諮詢服務;
建立產業與技術相關資料庫;
建立專業網站服務平台;
6.出版服務
定期發行協會主編的《光電通訊》;
編制《上海光電產業年度調查報告》及《上海光電產業技術動態調查報告》等年度產業報告;
出版光電領域內相關專業書籍。

成立背景

成立時間: 2006年3月15日正式掛牌成立。
成立背景: 注重對節能型、再生型可持續發展產業的扶持和培育。
主要工作: 提高協會為政府部門提供意見、建議的效能,增加專業性、行業權威性;
更好起到行業推進器的作用;
1. FPD平板顯示專業委員會
主要成員單位: 上海廣電(集團)公司、SEMI(中國)、劍騰液晶顯示(上海)有限公司
2. LED半導體照明專業委員會
主要成員單位: 華師大納米功能材料與器件套用中心、上海藍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三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3. 光纖、光纜、光器件專業委員會
主要成員單位: 上海亨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信產部電子第23所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光電子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OPTOELECTRONICS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SO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光電子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為會員服務,作為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為加快上海光電子產業的振興和發展獻計獻力。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二)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七)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行業協會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諮詢服務,中介,行業標準制定,組織展覽、培訓、交流,政府委託的工作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承認本會章程;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按規定交納會費。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理事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兩院院士不受年齡限制);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期4年,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如秘書長空缺,由常務副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的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13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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