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來源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傷殘撫恤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上海市傷殘撫恤管理實施細則》已經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第41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0年5月28日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符合下列情況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四)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
(五)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第三條 認定因戰因公致殘應當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政策中的相應規定;個人對導致傷殘的事件和行為負有過錯責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戰因公致殘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
第四條 傷殘撫恤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公布有關評殘程式和撫恤金標準。
第二章 殘疾等級評定
第五條 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對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可以取消其殘疾等級。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屬於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後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幫助申請,下同)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請評殘時身份,因戰因公負傷時的身份、時間、地點、執行任務情況、負傷部位等詳細經過,以及處理情況和見證人等要素。
(二)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首頁、個人頁)複印件。
(三)人民警察證等證件複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張。
(五)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診斷證明(因職業病評殘的應當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致殘經過證明應包括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執行公務證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調解協定書、
民事判決書、醫療事故鑑定書等證明材料;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或者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鬥爭致殘證明;統一組織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應包括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門診病歷原件、住院病歷複印件及相關檢查報告。
(六)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含相關影像)、診斷結論等。
第七條 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請評殘時身份,因戰因公負傷時的身份、時間、地點、執行任務情況、負傷部位等詳細經過,以及處理情況和見證人等要素。
(二)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首頁、個人頁)複印件。
(三)退役軍人證或退役軍人登記表等複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張。
(五)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因職業病評殘的應當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檔案記載是指本人檔案中所在部隊作出的涉及本人負傷原始情況、治療情況及善後處理情況等確切書面記載。職業病致殘還需提供有直接從事該職業病相關工作經歷的記載。醫療事故致殘還需提供軍隊後勤衛生機關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原始醫療證明是指原所在部隊體系醫院出具的能說明致殘原因、殘疾情況的病情診斷書、出院小結或者門診病歷原件、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住院病歷複印件。
(六)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相關影像)、診斷結論等。
第八條 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或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本人原評殘時基本情況(包括致殘的具體經過、評殘部位和等級等),現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情況和申請調殘的理由(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等要素。
(二)傷殘證件複印件。
(三)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張。
(四)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相關影像)、診斷結論等。
第九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出具書面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送申請人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查。
第十條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報經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同意後,應當填寫《上海市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一式三份),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發《受理通知書》,通知本人到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指定的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殘疾等級鑑定。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相關規定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對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成立醫療衛生專家小組,負責對申請人的殘疾情況進行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表》確定的致殘部位、申請人的相關病歷、檢查報告、影像和診斷結論等材料,根據《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對申請人的殘疾等級進行醫學鑑定,客觀公正作出鑑定結論。
《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表》必須經三名以上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成員共同簽名,加蓋醫療衛生機構印章。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給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申請人或者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申請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後的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書面提出,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重新進行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重新醫學鑑定意見》為終結意見。
第十三條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在《上海市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一式三份)上籤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於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一併報送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鑑定達不到補評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於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相關規定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對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鑑定達不到新評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於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後,認為符合條件的,通知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於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聯繫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對調整等級的應當將本人持有的傷殘人員證一併上報。
第十六條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對公示的意見進行審核,在《上海市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辦理傷殘人員證(調整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於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於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 傷殘人員以軍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員不同身份多次致殘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上述順序只發給一種證件,並在傷殘證件變更欄上註明再次致殘的時間和性質,以及合併評殘後的等級和性質。
致殘部位不能合併評殘的,可以先對各部位分別評殘。等級不同的,以重者定級;兩項(含)以上等級相同的,只能晉升一級。
多次致殘的傷殘性質不同的,以等級重者定性。等級相同的,按因戰、因公、因病的順序定性。
第三章 傷殘證件和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或者損毀、遺失的,證件持有人應當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書面申請換髮證件或者補發證件,並提供4張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傷殘證件遺失的須本人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聲明作廢。登報聲明必須寫明丟失的傷殘證件編號、姓名,登報費用由個人自理。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上海市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審批表》(一式三份),連同其它材料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後將新辦理的傷殘證件通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給申請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傷殘人員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定居前,應當向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由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變更欄內註明變更內容。對需要換髮新證的,“身份證號”處填寫定居地的居住證件號碼。“戶籍地”為國內撫恤關係所在地。
第二十條 傷殘人員死亡的,其家屬或者利害關係人應及時告知傷殘人員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註銷其傷殘證件,並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傷殘證件應當有登記手續。送達的材料或者證件,均須掛號郵寄或者由申請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集中管理,及時整檔,定期歸檔。確保優撫系統數據、書面檔案材料與傷殘人員實際狀況統一匹配。建立電子化檔案,提高檔案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四章 傷殘撫恤關係轉移
第二十三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後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轉入撫恤關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
(一)申請材料。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登記簿複印件或者戶籍證明、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張、《殘疾軍人證》原件、軍隊相關部門監製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等。
(二)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複查鑑定殘疾情況。認為符合條件的,將《上海市傷殘撫恤關係轉移審批表》(一式三份)和新列印的《殘疾軍人證》及有關材料報送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認為不符合條件的,以及《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暫緩登記,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或者按複查鑑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和評殘材料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回《殘疾軍人證》不予登記,並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請人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在《上海市傷殘撫恤關係轉移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認為符合條件的,辦理新的《殘疾軍人證》,通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給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或者按複查鑑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四)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如複查、鑑定殘疾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傷殘人員跨省遷移戶籍時,應同步轉移傷殘撫恤關係。
(一)遷出本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通過郵寄傳送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並同時將此信息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同時,將上述所有材料和傷殘證件複印備查。
(二)遷入本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郵寄來的傷殘人員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等材料和申請人提供的傷殘證件原件後,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上海市傷殘撫恤關係轉移審批表》(一式三份)、新列印的傷殘證件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張,會同上述材料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回遷出地補充材料。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請人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在《上海市傷殘撫恤關係轉移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認為符合條件的,辦理新的傷殘證件,通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給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通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退回遷出地補充材料。
(三)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傷殘人員戶籍在本市範圍內跨區遷移的,應同步轉移傷殘撫恤關係。
(一)遷出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登記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通過郵寄傳送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同時,將上述所有材料和傷殘證件複印備查。
(二)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相關材料後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傷殘撫恤關係轉移。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回遷出地補充材料。
(三)遷入地和遷出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各自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五章 撫恤金髮放
第二十六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下一個月起,由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係由部隊或者跨省遷入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給,從下一年起由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按本市標準發給。傷殘人員撫恤關係在本市範圍內轉移的,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從審批同意後的下一個月起發放,遷出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放到審批同意的當月。由於申請人原因造成撫恤金斷髮的,不再補發。
第二十七條 在境內異地(指非戶籍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定居的傷殘人員,經向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八條 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聯繫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繫和確認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及時聯繫、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後60日內仍未聯繫、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
傷殘人員(或者其家屬)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新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後,從下一個月起恢復發放傷殘撫恤金和享受相關待遇,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
第二十九條 傷殘人員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的,從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後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其傷殘人員證件自然失效。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給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追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殘情的;
(二)冒領撫恤金的;
(三)騙取醫藥費等費用的;
(四)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和相關待遇的。
第三十一條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安機關發布的通緝令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具有中止撫恤、優待情形的傷殘人員,決定中止撫恤、優待,並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利害關係人。
第三十二條 中止撫恤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取消通緝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經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並經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審核確認的下一個月起恢復撫恤和相關待遇,原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登記簿、司法機關的相關證明。需要重新辦證的,按照證件丟失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部隊現役幹部轉改的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
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因戰因公致殘消防救援人員、因病致殘評定了殘疾等級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出軍隊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的傷殘撫恤管理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參照本實施細則評定傷殘等級,其傷殘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細則解讀
1、《實施細則》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實施細則》用於符合下列情況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四)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
(五)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2、什麼是評定殘疾等級?
答: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對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可以取消其殘疾等級。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屬於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後提出申請。
3、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幫助申請,下同)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請評殘時身份,因戰因公負傷時的身份、時間、地點、執行任務情況、負傷部位等詳細經過,以及處理情況和見證人等要素。
(二)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首頁、個人頁)複印件。
(三)人民警察證等證件複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張。
(五)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診斷證明(因職業病評殘的應當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致殘經過證明應包括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執行公務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協定書、民事判決書、醫療事故鑑定書等證明材料;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或者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鬥爭致殘證明;統一組織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應包括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門診病歷原件、住院病歷複印件及相關檢查報告。
(六)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含相關影像)、診斷結論等。
4、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請評殘時身份,因戰因公負傷時的身份、時間、地點、執行任務情況、負傷部位等詳細經過,以及處理情況和見證人等要素。
(二)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首頁、個人頁)複印件。
(三)退役軍人證或退役軍人登記表等複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張。
(五)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因職業病評殘的應當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檔案記載是指本人檔案中所在部隊作出的涉及本人負傷原始情況、治療情況及善後處理情況等確切書面記載。職業病致殘還需提供有直接從事該職業病相關工作經歷的記載。醫療事故致殘還需提供軍隊後勤衛生機關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原始醫療證明是指原所在部隊體系醫院出具的能說明致殘原因、殘疾情況的病情診斷書、出院小結或者門診病歷原件、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住院病歷複印件。
(六)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相關影像)、診斷結論等。
5、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或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本人原評殘時基本情況(包括致殘的具體經過、評殘部位和等級等),現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情況和申請調殘的理由(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等要素。
(二)傷殘證件複印件。
(三)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張。
(四)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相關影像)、診斷結論等。
6、申請人所在單位應怎樣審查評定殘疾等級材料?
答: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出具書面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送申請人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查。
7、對《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的怎么辦?
答:申請人或者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申請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後的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書面提出,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重新進行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重新醫學鑑定意見》為終結意見。
8、傷殘人員多種身份、多次受傷如何辦理?
答:傷殘人員以軍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員不同身份多次致殘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上述順序只發給一種證件,並在傷殘證件變更欄上註明再次致殘的時間和性質,以及合併評殘後的等級和性質。致殘部位不能合併評殘的,可以先對各部位分別評殘。等級不同的,以重者定級;兩項(含)以上等級相同的,只能晉升一級。多次致殘的傷殘性質不同的,以等級重者定性。等級相同的,按因戰、因公、因病的順序定性。
9、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或者損毀、遺失的怎么辦?
答: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或者損毀、遺失的,證件持有人應當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書面申請換髮證件或者補發證件,並提供4張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傷殘證件遺失的須本人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聲明作廢。登報聲明必須寫明丟失的傷殘證件編號、姓名,登報費用由個人自理。
10、傷殘人員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定居的怎么辦?
答:傷殘人員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定居前,應當向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書面申請,由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變更欄內註明變更內容。對需要換髮新證的,“身份證號”處填寫定居地的居住證件號碼。“戶籍地”為國內撫恤關係所在地。
11、傷殘人員死亡的,應當怎么辦?
答:傷殘人員死亡的,其家屬或者利害關係人應及時告知傷殘人員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註銷其傷殘證件,並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備案。
12、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如何辦理傷殘撫恤關係轉移?
答: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後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轉入撫恤關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申請材料主要有: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登記簿複印件或者戶籍證明、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張、《殘疾軍人證》原件、軍隊相關部門監製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等。
13、傷殘人員跨省遷移戶籍時,如何辦理傷殘撫恤關係轉移?
答:傷殘人員跨省遷移戶籍時,應同步轉移傷殘撫恤關係。
(一)遷出本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通過郵寄傳送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並同時將此信息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二)遷入本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郵寄來的傷殘人員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等材料和申請人提供的傷殘證件原件後,進行審核,並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
14、傷殘人員戶籍在本市範圍內跨區遷移的,如何辦理傷殘撫恤關係轉移?
答:傷殘人員戶籍在本市範圍內跨區遷移的,應同步轉移傷殘撫恤關係。
(一)遷出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登記簿複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係轉移證明》,通過郵寄傳送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同時,將上述所有材料和傷殘證件複印備查。
(二)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相關材料後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傷殘撫恤關係轉移。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回遷出地補充材料。
15、撫恤金髮放有哪些規定?
答: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下一個月起,由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係由部隊或者跨省遷入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給,從下一年起由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按本市標準發給。傷殘人員撫恤關係在本市範圍內轉移的,遷入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從審批同意後的下一個月起發放,遷出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放到審批同意的當月。由於申請人原因造成撫恤金斷髮的,不再補發。
在境內異地(指非戶籍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定居的傷殘人員,經向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聯繫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繫和確認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及時聯繫、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後60日內仍未聯繫、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
傷殘人員(或者其家屬)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新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後,從下一個月起恢復發放傷殘撫恤金和享受相關待遇,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
傷殘人員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的,從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後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其傷殘人員證件自然失效。
16、對偽造殘情、冒領撫恤金等情況的如何處理?
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給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追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殘情的;
(二)冒領撫恤金的;
(三)騙取醫藥費等費用的;
(四)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和相關待遇的。
17、《實施細則》還適用哪些?
答:《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戰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部隊現役幹部轉改的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因戰因公致殘消防救援人員、因病致殘評定了殘疾等級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出軍隊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的傷殘撫恤管理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參照本實施細則評定傷殘等級,其傷殘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18、《實施細則》施行時間有何規定?
答:《實施細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