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業稅個體納稅戶徵收管理辦法是1963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關於加強農業稅個體納稅戶徵收管理辦法,為了進一步鞏固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產,加強對郊區各縣農業稅的個體納稅戶徵收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業稅個體納稅戶徵收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分類名稱:稅務
- 公布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63-07-06
【生效日期】1963-07-06
【失效日期】2007-11-3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63-07-06
【生效日期】1963-07-06
【失效日期】2007-11-3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關於加強農業稅個體納稅戶徵收管理辦法
(1963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為了進一步鞏固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產,加強對郊區各縣農業稅的個體納稅戶徵收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二、個體納稅戶的耕地,凡是同生產隊的大田比鄰或者穿插的,不論土地多少,都應當按照所在地生產隊的大田稅負徵收農業稅,並且根據農田的多少和農業收入的高低等不同情況,另外加徵稅額的一成至五成。對於個別生活困難的納稅戶,經過人民公社或者鎮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不予加成。
三、居民戶耕種的少量十邊地暫不徵稅,但是,對於耕種十邊地較多。超過當地社員自貿地一般標準的,應當徵收農業稅。
四、農田座落在徵收房地產稅地區的,可以按照徵收房地產稅的規定徵收房地產稅,不徵收農業稅。但是,對於農田面積較大,周圍民眾意見較多的納稅戶,也可以改徵農業稅。
五、個體納稅戶種植的糧田和棉田,農業稅應當徵收實物,其他耕地可以徵收代金。個別納稅戶交納實物有困難的,經過人民公社或者鎮人民委員會批准,也可以改徵代金。
六、個體納稅戶交納的農業稅(包括加成稅額和附加),不論交納實物或者現金,都應當按照規定計算剔除或者扣回購貨券。但是,對於農產品以自食為主的居民戶,可以不予計算剔除或者扣回購貨券。
七、個體納稅戶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納庫期限內交納農業稅,逾期交稅的應當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以每逾期一天按照應當徵稅額的千分之五計算。
八、農業稅徵收代金的部分,可以實行季度預征,全年結算的辦法,在每年第三季度末以前全部徵收納庫。農業稅徵收實物的部分,可以在糧、棉收穫的時候徵收納庫。
九、縣財政部門和人民公社或者鎮人民委員會都要對個體納稅戶分戶設卡,記錄有關徵收事項,並指定專人,辦理日常的徵收和管理工作。每年春季要普查一次,以免發生漏征或者少征現象。
十、本辦法經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