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本市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是2015年10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本市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 2015年10月21日
- 公文文號:滬府辦發〔2015〕41號
- 生效日期: 2015年5月1日
- 失效日期:2020年4月30日
- 公文類型: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切實提高本市職工醫療保障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本市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單位要主動承擔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的責任
(一)各用人單位要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對因病致貧的特困職工給予必要的幫困救助。要繼續將腎透析、精神病、惡性腫瘤等大病重病患者列為幫困救助的重點,並繼續落實原有的各項幫困救助措施。
(二)各用人單位要積極組織職工團體參加市總工會組織的“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畫”和“特種重病互助保障計畫”,特別是要為尿毒症透析病人等重病職工一起投保,緩解職工大病醫療風險。
(三)各用人單位要鼓勵支持組建職工醫療互助互濟組織,開展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幫助職工緩解自負醫療費的困難。
(四)各用人單位要繼續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勞動模範等少數特殊人員實行原有的醫療照顧辦法。
(五)各用人單位要建立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制度,凡單位情況正常的,可以通過從單位經費、工會經費以及從工資總額中提取不超過2%等渠道籌措資金,設立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專項。
二、民政部門要將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落到實處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的全過程管理,督促有關用人單位落實互助救助措施,幫助特困人員獲得各項社會救助。
(二)對職工中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精神病人、癌症病人等大病患者已實施互助幫困,但個人自負部分醫療費影響實際基本生活的,由民政部門給予醫療幫困救助。
(三)對已得到有關幫困,但仍無力支付基本醫療費用的特困人員,由民政部門通過組織社會資金,參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實施階段臨時性醫療救助。
(四)對已通過各種途徑、各方救助後仍極度困難的,由區、縣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其實行醫療、藥品、護理照顧等實物和勞務型的幫助。
(五)由市民政局負責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的政策制訂,區、縣民政局負責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的總體安排和組織實施與協調。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所按照“一口上下”的原則,負責職工醫療互助救助的受理、調查、初審、發放等具體事務。
三、社會各方要共同關心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
(一)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系統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的領導,明確主管領導,落實職能部門,組織籌措有關資金,用於對所屬困難單位特殊困難職工的醫療互助救助。
(二)各級醫療機構要進一步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強內部管理,規範醫療行為,提高服務效率,降低醫療成本,以比較低廉的價格提供優質的服務。要堅持合理收費,切實減輕患者負擔。
(三)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紅十字會、慈善基金會、各類社會團體以及幫困基金,以各種形式參與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工作。
(四)職工醫療互助救助實行企業、民政、社會三方聯動的工作機制,即企業盡責救助、民政組織救助和社會參與救助。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