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行使《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賦予消費者協會職能的解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行使《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賦予消費者協會職能的解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行使《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賦予消費者協會職能的解釋在2004.02.20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行使《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賦予消費者協會職能的解釋
  • 頒布時間:2004年0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2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2月20日
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請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行使《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賦予消費者協會職能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行使《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賦予上海市消費者協會的職能。
二、區、縣消費者協會改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後,區、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行使《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賦予區、縣消費者協會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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