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業設計協會

上海工業設計協會

上海工業設計協會成立於1993年3月,政府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局。

本協會是以從事產品設計的企事業單位為主體、工業設計師等專業人員自願聯合組成的跨行業、非營利性及專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本協會是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分設五個專業委員會:裝備設計、交通工具、家具設計、陶瓷設計、青年設計師等五個專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工業設計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一、協會宗旨:
團結、聯合上海設計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及支持工業設計的各界人士,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中心,推動上海工業設計發展,促進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中國設計而轉變,使上海成為名符其實的“設計之都”。
二、業務範圍:
人才培訓、信息交流、業務諮詢、設計服務、設計評比及展覽考察。
三、組織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辦公室—會員工作部—培訓交流部—信息諮詢部。
四、領導班子:
組織領導:王日華——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主持工作
王索飛——副秘書長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工業設計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IDA。
第二條 上海工業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系統為主體,由從事產品設計、諮詢策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設計工作者等,自願聯合組成的跨行業、專業性及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合上海產品設計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及支持設計事業的各界人士,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以產、學、研結合為手段的基本原則民主辦會,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中心,推動上海產品設計發展,實現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高產品設計創新能力,快速回響製造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促進上海製造業向研發、設計、集成、服務轉變,促進上海、泛長三角乃至全國經濟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協會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法定住所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一)調查研究國內外產品設計發展趨勢,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建立行業網站,編輯行業動態,為協會會員單位及會員搭建相關的設計、諮詢、策劃、交流和交易等功能的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二)接受企業委託進行產品設計有關的項目論證、成果鑑定、專利申請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設計職稱評定等工作。
(三)接受市相關部門及團體的委託項目,對上海產品設計發展戰略有關政策、企業設計管理和設計市場機制的形成等重大問題進行課題研究,向市相關產業經濟部門提出建議,為領導機關決策當好參謀.
(四)建立國內外設計交流、業務諮詢、設計專利推廣及優秀設計產品展示等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多種方式的設計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工業設計事業的發展。
(五)關心會員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培養和推薦設計人才,維護會員的設計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組織為企業和會員服務的設計活動。舉辦和參加國內外設計學術交流、設計研討會、設計沙龍、設計競賽、設計展覽會和設計考察等活動。
(六)積極宣傳工業設計的重要意義,編輯出版設計專刊,普及工業設計知識,增強創意設計意識;促進企業工業設計管理,對工業設計師開展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工業設計水平;向消費者宣傳設計文化素養,提高鑑賞能力,開拓產品未來市場。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人才培訓、信息交流、業務諮詢、設計服務、設計評比及展覽考察。
第八條 本協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協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協會的設計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凡具有工藝美術師、工程師、技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等相當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職稱)的工業設計人員;高等院校工業設計專業本科或大專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並取得一定成績者;
(五)團體會員:以上海工業系統的企業為主,並吸收願意參加本協會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教育、科研、設計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六)榮譽會員:在學術上和設計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協會建立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以及港澳台地區的工業設計工作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過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協會的章程;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其中:個人會員100元/年,團體會員1000 元/年,常務理事以上會員單位5000元-10000元/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制定會費標準;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協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常務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協會負責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信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協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協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發展若干專業委員會,不斷壯大協會規模,同時設立秘書處,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定。秘書處分設一室三部,其職能如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文秘、接待、編印動態、協會網站建設與維護工作、檔案管理與內勤等。
會員工作部
會員檔案與日常通訊聯繫、會費收繳、會員與非會員的教育培訓(包括出國培訓)、會員沙龍活動等。
項目拓展部
政府下達或購買的各類項目、與其他協會或相關單位的合作項目、市場化運作的其他項目等。
計畫財務部
全年工作計畫的財務預算工作、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等。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在駐會正副秘書長領導下,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並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於: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協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章程經2009年8月21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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