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的會員主體是在上海註冊的境內外上市公司、在上海證監局備案的擬上市公司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證券主管單位認可的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機構。截至2011年5月底,在上海註冊的境內上市公司共有185家。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準則。
協會日常工作部門為秘書處,下設有董秘委員會、財務總監委員會和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及綜合部、外聯部、會員部、培訓部等職能部門,圍繞提高上市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水準,為會員單位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服務。同時構築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證券監管部門之間、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溝通交流的平台,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自律公約
上海上市公司協會會員自律公約
第一條為增強上海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的自律意識,規範會員行為,保障、維護會員單位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規範發展,依據《上海上市公司協會章程》,特制定本自律公約。
第二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合法經營。
第三條認真執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自覺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四條制定並切實實施上市公司治理的有關規定,推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不斷提高治理水準。
第五條不斷完善公司內控制度,強化風險管理,提高經營業績,承擔社會責任,努力實現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密切與投資者的聯繫,做好投資者接待、諮詢等工作,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事各項活動,禁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活動;禁止破壞行業信譽、惡意競爭、貶損同行等行為;禁止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
第八條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自覺接受各類培訓,不斷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執業技能和業務水平。
第九條自覺維護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威,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
第十條自覺遵守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各項活動,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一條接受協會理事會、秘書處的監督指導,對違反本公約並造成不良後果者,協會理事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二條本公約如有與有關法律、法規、協會章程相牴觸之處,以有關法律、法規、協會章程為準。
第十三條 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改亦同。
會籍管理辦法
上海上市公司協會會籍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上海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的管理,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上海上市公司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在上海註冊(以營業執照記載的企業註冊地為準)的境內上市公司、在上海註冊的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備案的擬上市公司,自願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三條法律、法規規定及證券主管單位認可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機構也可申請加入協會,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會籍
第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向協會理事會提交如下材料:
(一)《會員登記表》;
(二)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五條協會理事會受理入會申請後,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處理該項事務。
第六條申請人被批准入會,按規定繳納會費後,即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和會員聯繫人各一名。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或會員聯繫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協會秘書處。
第八條 會員因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因下列理由之一,其會員資格自動喪失或取消:
(一)兩個以上(含兩個)會員合併,會員資格由存續或新設單位承繼;
(二)註冊地遷離上海;
(三)會員退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與有關法律、法規、協會章程相牴觸之處,以有關法律、法規、協會章程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亦同。
協會章程
上海上市公司協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上海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縮寫SHLCA)。
第二條協會性質: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設立,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的對上海上市公司、已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證監局”)備案的擬上市公司實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證監局,同時依託上海證券交易所等開展相關業務,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協會宗旨:自律、服務、溝通。即: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準則,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促進會員誠實守信、規範運作;不斷加強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推進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堅持開拓、創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作為政府監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橋樑,促進相互交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浦東新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業務範圍:自律管理,溝通協調,考察培訓,研究諮詢,學術交流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協會主要任務:
(一)協助上海證監局指導和組織會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自律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和協會規則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三)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以及政府等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四)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社會責任和規範運作水平;
(五)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的學習、研討和合作,開展會員間的交流,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六)建立協會網站,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視窗,收集、整理國內外證券市場的相關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上海證監局要求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包括下列主體:
(一)在上海註冊(以營業執照記載的企業註冊地為準,下同)的境內上市公司;
(二)在上海註冊的境外上市公司;
(三)在上海證監局備案的擬上市公司;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證券主管單位認可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機構也可加入協會。
第九條符合上述條件,承認協會章程,填寫《上海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批准,交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和會員聯繫人各一名,會員代表為會員單位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聯繫人為會員單位的董事會秘書。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一會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通過協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以及聲譽;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六)配合協會的有關工作,接受協會的協調與調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的取消:
(一)會員因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兩個以上(含兩個)會員合併,會員資格由存續或新設單位承繼,原有會員資格自動註銷;
(三)註冊地遷離上海,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四)會員退市,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舉行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變更協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召開會員大會應在會議召開十個工作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大會決議須經與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由理事組成,總數不少於境內上市公司會員的十分之一,同時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屆(每屆必須更換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理事因故變動或無法履行職責時,理事職位由該理事單位另行委派人員接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選舉、罷免正、副會長;
(五)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定;
(七)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預決算報告;
(八)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事項;
(九)審議通過除應當由會員大會通過的協會有關規範性制度;
(十)落實上海證監局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討論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不存在上海證監局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會長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
(三)代表協會對外處理重大事務;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因故變動或無法履行職責時,理事職位由該理事單位另行委派人員接任,會長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會長或十名以上(含十名)理事聯合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授予的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會長、副會長通過方為有效。
會長辦公會職責在會長辦公會議事規則中另行規定。
第三節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協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屆(每屆必須更換三分之一以上監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審查協會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三)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四)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五)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不存在上海證監局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本人有相應的領導水平和工作能力,熱心協會工作,有能力為會員服務,身體健康。
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或兩名以上(含兩名)監事聯合提議可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節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聘任;正、副秘書長聘期三年,可連聘連任,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不存在上海證監局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的職責:
(一)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二)制訂和實施協會的具體工作計畫;
(三)負責協會日常的行政事務和財務等管理工作;
(四)簽發協會的日常業務和財務檔案;
(五)理事會或會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的副秘書長代行其職。
第五章財務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二條協會根據《關於上海市社會團體經費管理暫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經費管理制度。
協會經費自行籌措,自主運用,自負盈虧。
第三十三條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部門的撥款、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向會員分配。
第三十六條經費使用範圍:
(一)協會召開各項會議的費用;
(二)常設辦事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協會組織各項活動的費用;
(四)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組織業務培訓的費用;
(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七條協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協會接受有關部門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協會的理事會、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終止與變更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情形下,協會可以終止或變更:
(一)協會完成宗旨或無法繼續履行宗旨的;
(二)基於合併、分立等事由;
(三)自行解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或變更動議,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於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報上海證監局審查。經上海證監局審查同意後,向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應當在上海證監局與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證監局與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投入人不享有對剩餘資產處置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之處,以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為有效執行本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可按本章程的有關規定,相應制定若干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上海證監局審查同意後,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