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與法:農資產品質量》是2008年6月在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的書籍,作者邢宜哲 。
基本介紹
- 書名:三農與法:農資產品質量
- 作者:邢宜哲
-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出版時間:2008年06月01日
- 頁數:119 頁
- 開本:大32開
- 裝幀: 平裝
- ISBN:9787807622079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目錄,文摘,
基本信息
作 者: 邢宜哲 編
出 版 社: 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ISBN: 9787807622079
出版時間: 2008-06-01
版 次: 1
頁 數: 119
裝 幀:大32開
所屬分類: 圖書>>其它分類
內容簡介
《三農與法:農資產品質量》內容包括買賣未經審定種子的契約無效;肥不合格商家有責;須按說明書要求施用化肥;農機安全性能不合格致人傷害廠家賠償;拖拉機未做實驗就銷售農民成功退車;飼料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正確使用農藥切勿偏信“偏方”;不合格獸藥生產者、銷售者連帶負責。
目錄
一、種子
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絕產的賠償範圍
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減產的賠償範圍
病蟲害減產不在種子質量索賠範疇內
禁止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
所售種子與廣告不符賠償沒商量
買賣未經審定種子的契約無效
不得偽造種子生產日期
私自印發小廣告坑害農民被判刑
技術指導服務不當造成損失賠償
非法引種致農民受損的賠償
毀約拒絕回收玉米種子的賠償責任
誇大種子抗病性造成損失要賠
銷售質量有缺陷種子致絕收的賠償
種子包裝袋上的“說明”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種子產量性狀標註須正確
田間現場確定種子質量問題
田間鑑定結論應當符合鑑定目的
集體受損集團訴訟
對銷售假種子者起訴的時效
受害人對於損害有過錯可減輕侵害人責任
種子標籤內容不符合規定受罰
不得未通過審定引種種子
不具備銷售種子資格不能經銷種子
使用不乾膠固定種子標籤不違規
二、化肥
化肥廠為虛假廣告埋單
銷售假化肥被判投機倒把罪
打贏官司要重證據
肥不合格商家有責
劣質化肥造成玉米減產經銷商共同賠償
調解協定成法院斷案“藍本”
須按說明書要求施用化肥
三、農機
農機存在性能問題生產者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有欺詐行為
稻麥收割機不能割小麥農機廠家挨罰並賠款
耕田機沒有防護罩致人傷殘商場賠償
農機安全性能不合格致人傷害廠家賠償
農機設計不合理致人傷害的賠償責任
農機部件損壞銷售商或生產廠家應予更換
農機與農作物不適應退機
農機與燃油不適應商家免責
拖拉機未做實驗就銷售農民成功退車
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得侵犯
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擔責
四、飼料
飼料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飼料購買契約無效獲賠
飼料質量不合格生產者負賠償責任
不可違背飼料的適用範圍
損害和產品缺陷需有直接因果關係
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毒飼料害死千隻鴨子養殖戶獲賠
出售的飼料不合自身標識應承擔質量責任
飼料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損失銷售者應賠償
飼料質量缺陷造成消費者損失生產者賠償
五、農藥
產品標識未達標造成損失須賠償
清潔劑當農藥賣致果樹減產法院判賠
農藥質量須符合其產品包裝上註明的標準
禁銷農藥導致果葉掉落果農告贏供藥商
無有效成分的農藥為假農藥
農藥經營者需履行告知義務
農藥超標緻人中毒經銷者賠償
亂推薦農藥導致菜農絕收擔半責
農藥包裝說明有缺陷造成減產的賠償
正確使用農藥切勿偏信“偏方”
農藥低效果農受損原因多種酌情賠償
農藥標註不明果農受損索賠成功
農藥經營者的附隨義務是法定的
附義務的贈與人對瑕疵負有責任
六、獸藥
受害人有權選擇產品損害侵權賠償人
獸藥銷售指導務必盡責
不合格獸藥生產者、銷售者連帶負責
生產獸藥不得摻雜使假
不得使用過期獸藥產品
獸藥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視為假獸藥
魚藥對魚有危害銷售者賠償
七、地膜
塑膜產品有缺陷菸農獲賠
附錄:糾紛解決方法
文摘
一、種子
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絕產的賠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釋義】
因種子質量問題而遭受損失的,不論這種損害是由誰造成的,農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種子的銷售者要求先行賠償,銷售者不得推諉。遇到以下8種情況,都可以要求索賠:種子質量不合格,比如種子純度不夠等;假冒種子;品種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種子;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過期種子;種子經營者承諾不兌現;短斤少兩、數量不足;無理拒絕賠償或者拖延賠償。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3個方面。一是購種款,即種子使用者購買種子時所支付的款額;二是有關費用,包括種子質量問題所帶來的歉收、絕收導致的其他投入(化肥、農藥、農膜、灌溉用水等),農田閒置的浪費及應得利潤的損失,為獲得賠償而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鑑定費、訴訟費等;三是可得利益損失,即正常播種沒有質量問題的種子,預計可以獲得的收入減去播種質量有問題的種子實際獲得的收人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