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

三章,典故名,典出《史記》卷八〈高祖本紀〉。原指三條法律,即漢高祖劉邦率兵進入鹹陽時,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2.泛指簡單明確的法律或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章
  • 【詞語】::三章
  • 【注音】::sān zhāng
  • 【解釋】::三條法律
基本信息,詳細釋義,典源,譯文,釋義,

基本信息

【詞語】:三章
【注音】:sān zhāng
【解釋】:1.三條法律。漢高祖劉邦率兵進入鹹陽時,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2.泛指簡單明確的法律或規章。

詳細釋義

典源

《史記》卷八〈高祖本紀〉
漢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諸侯至霸上。秦王子嬰素車白馬,系頸以組,封皇帝璽符節,降軹道旁。諸將或言誅秦王。沛公曰:“始懷王遣我,固以能寬容;且人已服降,又殺之,不祥。”乃以秦王屬吏,遂西入鹹陽。欲止宮休舍,樊噲、張良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霸上。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乃使人與秦吏行縣鄉邑,告諭之。秦人大喜,爭持牛羊酒食獻饗軍士。沛公又讓不受,曰:“倉粟多,非乏,不欲費人。”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為秦王。

譯文

漢元年十月,沛公的軍隊在各路諸侯中最先到達霸上。秦王子嬰駕著白車白馬,用絲繩繫著脖子,封好皇帝的御璽和符節,在枳(zhǐ,紙)道旁投降。將領們有的說應該殺掉秦王。沛公說:"當初懷王派我攻關中,就是認為我能寬厚容人;再說人家已經投降了,又殺掉人家,這么做不吉利。"於是把秦王交給主管官吏,就向西進入城陽。沛公想留在秦宮中休息,樊噲、張良勸阻,這才下令把秦宮中的貴重寶器財物和庫府都封好,然後退回來駐紮在霸上。沛公召來各縣的父老和有才德有名望的人,對他們說:"父老們苦於秦朝的苛虐法令已經很久了,批評朝政得失的要滅族 ,相聚談話的要處以死刑,我和諸侯們約定,誰首先進入關中就在這裡做王,所以我應噹噹關中王。現在我和父老們約定,法律只有三條:殺人者處死刑,傷人者和搶劫者依法治罪。其餘凡是秦朝的法律全部廢除。所有官吏和百姓都象往常一樣,安居樂業。總之,我到這裡來,就是要為父老們除害,不會對你們有任何侵害,請不要害怕!再說,我所以把軍隊撤回霸上,是想等著各路諸侯到來,共同制定一個規約。"隨即派人和秦朝的官吏一起到各縣鎮鄉村去巡視。向民眾講明情況。秦地的百姓都非常喜悅,爭著送來牛羊酒食,慰勞士兵。沛公推讓不肯接受,說:"倉庫里的糧食不少,並不缺乏,不想讓大家破費。"人們更加高興,唯恐沛公不在關中做秦王。

釋義

(1).三條法律。 漢高祖 劉邦 率兵進入 鹹陽 時,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唐 楊炯《奉和上元酺宴應詔》:“漢後三章令,周王五伐兵”
明 王象春 《書項王廟壁》詩:“三章既沛 秦川 雨,入關又縱 阿房 炬。”
清 蔣業晉 《徙兵行》:“重臣遙遙仗節鉞,撫循備至逾三章。”
(2).泛指簡單明確的法律或規章。
《南史·袁昂傳》:“莫嚴五辟於明君之朝,峻三章於聖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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