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區原則①建立自然保護區時,為了嚴格保護被保護對象如野生珍稀瀕危物種,而將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不得進行保護目的以外的任何活動的區域)、實驗區(在不影響保護對象和保護工作的前提下,可進行適度旅遊、科研、教育活動的區域)和緩衝區(可進行旅遊、生產、開發組織以不破壞、污染整個自然保護區為限的區域)等三個區域。②建立核電站時,為了確保核電站和人群安全,將以核電站為中心的一定區域劃分為非居住區(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小於600米、禁止同核電站運行無關的一切活動、禁止居,民居住、由核電站管理者控制的區域)、衛生防護區(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小於5公里,非居住區以外的人口密度較低的,禁止設立監獄、機場、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與貯存設施、大中型醫院、療養院、集中養殖場、放牧場等的區域)和人口密度最佳化區(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50公里內,非居住區和衛生防護區以外的,應予嚴格考慮人口密度大小的區域)等三個區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區原則
- 出處:法學大辭典
- 類別:法學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