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家庭旅館管理辦法

《三亞市家庭旅館管理辦法》經五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1月3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三府〔2011〕185號印發。該《辦法》共28條,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家庭旅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1年11月11日
  • 目的:規範家庭旅館的經營和管理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家庭旅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2011]18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家庭旅館管理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旅遊業發展需要,維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家庭旅館的經營和管理,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旅館,是指以合法擁有的空置房為基本接待單位,以住宿旅客為接待對象,以營利為目的,以管理服務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遊住宿接待設施。
第三條 在本市區域內經營的家庭旅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旅遊委要結合我市實際,編制我市家庭旅館布點規劃。其布點規劃的制訂應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公安、消防、綜合執法、衛生、工商、安監、質監、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家庭旅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宅小區中的業主利用其住宅經營家庭旅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徵得本棟建築物內全體業主同意的書面意見,經小區業主委員會及小區物業公司蓋章確認後,分別向消防部門、公安部門、工商部門報備,並對所報備的意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以單棟獨立的自建房屋經營家庭旅館的,應先徵得房屋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 申辦家庭旅館需遵循以下程式:
申請人—名稱預先核准書(工商部門辦理)—消防許可證(消防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部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公安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工商部門辦理)。
第七條 工商部門在受理旅館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申請時,應先徵求市旅遊委的意見,對不符合家庭旅館布點規劃的,不得核准登記。
第八條 市消防部門在申請人申辦消防許可證時,應先徵求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意見,對經營場所確認是違法建築,不得受理。
第九條 需要徵求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單位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向徵求意見的單位出具明確意見,逾期不出具意見的,視為同意,後果由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家庭旅館應核發《家庭旅館》的標識牌,並且將領取標識牌的旅館的經營者姓名、經營詳址、經營場所面積及客戶數等相關信息通過市旅遊信息網上定期公布。
《家庭旅館》標識牌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設計、統一製作,製作費用由財政負擔,由三亞工商部門在核發旅館營業執照時一併代發。
第十一條 市工商部門要定期將新核准的家庭旅館信息反饋給市旅遊委。
市旅遊委要與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小區物業公司和各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家庭旅館核准信息交流制度,及時將新核准的家庭旅館通報給上述各單位,以利於各單位監管。
第十二條 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要加強對所屬轄區的家庭旅館的監管工作,一經發現有無證、無照經營的,應立即向有關發證、發照的職能部門舉報,並配合相關部門查處。
第十三條 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府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服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將《家庭旅館》標牌置於家庭旅館外醒目處,以便旅客識別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按經營範圍合法經營,依法安裝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旅遊、安全、衛生、服務質量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十七條 經營者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客房價格備案登記,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價格,在收費醒目處設立客房價格明碼標價公示牌,向旅客公開價格,不得損害旅客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旅遊委、市衛生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及三亞工商局要完善旅館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人投訴的事項,各責任單位要依職權及時查處。
市旅遊委:88392211 市工商局:12315
市公安局:110 市衛生局:88272814
市綜合執法局:88595007 市消防局:88956118
第十九條 市公安局要牽頭各責任單位,在區管委會、鎮政府的配合下,每年的12月份對家庭旅館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對無證、無照經營的家庭旅館,由各職能部門根據職權分別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
第二十一條 區管委會和鎮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內出現無證、無照經營的家庭旅館沒有盡到舉報和配合查處義務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小區物業公司對管理的小區,沒有盡到舉報義務的,市住建部門要依法對其處理。
各職能部門沒有及時對舉報無證、無照經營的家庭旅館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中的業主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實施許可的行政機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本辦法施行前無證、無照經營的家庭旅館,由市公安部門牽頭,聯合消防、衛生、旅遊、工商等職能部門以及區管委會、鎮政府進行綜合整治。
第二十五條 不屬於酒店、賓館、招待所的社會旅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三亞市家庭旅館管理辦法(試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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