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三亞市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三亞市財經局、商務局2014年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性質:方案
  • 時間:2014年
  • 類別:地方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三亞市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以下簡稱區域協調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區域協調資金對我市外經貿事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18號)、《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4號),和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印發《海南省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瓊財企〔2011〕871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域協調資金是財政用於支持我市外經貿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主要來源:
(一)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
(二)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
(三) 市級財政安排的資金;
(四) 其他來源。
第三條 市財政局、市商務局是我市區域協調資金的主管部門。
市商務局負責確定區域協調資金的支持重點,提出年度扶持項目和資金使用計畫,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指導、監督和檢查項目驗收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區域協調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資金使用計畫,提出區域協調資金的監管要求和確定撥付程式,會同市商務局對區域協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
第二章 使用原則、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條 區域協調資金使用原則
(一)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基本規則和國際慣例;
(二)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
(三)符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
(四)符合我市外經貿形勢發展的需要;
(五)符合公開、公正、規範、科學運作的原則;
(六)符合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培育和發展外經貿新的增長點的原則。
第五條 區域協調資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對外向型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深加工產品的科研開發和生產項目,以及能明顯提高產品質量、增加附加值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支持。
(二)支持進出口結構調整,促進服務貿易發展。對發展有特色有潛力的出口產品的生產加工基地及其他服務貿易給予支持,對企業向信用保險公司購買的出口產品保險保費給予支持,對有出口記錄的服務外包企業給予支持。
(三)支持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扶持境外帶料加工及對外承包工程,鼓勵我省優勢企業到境外投資辦廠,積極開展國際市場調研和項目論證。對獲得商務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項目的前期調研費給予支持;對中標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境外直接投資項目的貸款利息以及設立境外行銷和售後服務網點的辦公場所、倉庫租用費和專賣店的裝修費等給予支持。
(四)支持承接國際產業梯度轉移。對外商投資企業項目中科技含量高、能充分利用我市資源優勢、有利於填補和延長我市特色產業鏈、符合保護環境要求、產業前景好的外資企業項目的前期費用(律師費、環評費、翻譯費等開辦費用)和設備購置費等給予支持。
(五)支持貿易便利化環境建設。
(六)支持國際間經貿、學術、人才交流合作、外經貿人才培訓等,促進外經貿能力建設。對參加中央、省級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境外重大經貿合作交流活動、境內(外)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境內(外)經貿人員培訓以及服務貿易產業基地人才培訓等符合國際旅遊島建設方向的境內(外)人才培訓給予支持。
(七)支持外經貿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搭建貿易信息平台。對我市為建立外經貿信息網路所需設備和系統開發費用給予支持。獲得支持的項目,設備購置須納入政府採購管理。
(八)支持外經貿領域重大課題的研究與論證。
(九)支持我市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實施市場多元化發展戰略。對由省、市商務部門組織或認可的重點市場考察或國際性商品展銷、展覽活動的展位費、布展費、展品運費、人員費用(按公務人員出國考察費用標準)給予支持。對企業到境外註冊商標、申請各類體系認證、申請專利及開展產品宣傳活動予以必要支持。
(十)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委託中介機構對我市產品出口對外宣傳(如刊物印刷、光碟製作、影視作品等)給予支持。
(十一)其他有利於促進我市外經貿發展的事項。
以上支持方向中,(一)至(四)為企業項目,(八)至(十)為公共項目,(五)至(七)可為企業項目或公共項目。
第六條 區域協調資金支持方式及額度
區域協調資金的支持方式為貸款貼息和無償資助,以貸款貼息為主。有銀行貸款投資的企業項目,首先採取貸款貼息方式,每個企業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無貸款投資的企業項目,可採取無償資助方式。
區域協調資金支持額度原則上一般企業項目不超過100萬元,屬省、市(縣)重點企業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財政資金無償資助達到項目實際投資70%或獲得全額貸款貼息的企業項目,不再安排。
第三章 資金項目管理
第八條 申請區域協調資金的企業必須和項目單位一致,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備案登記);
(二)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良好的經濟效益,且具有從事申請項目的專業人員和實施條件;
(五)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六)誠信經營,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七)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申請區域協調資金的企業,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區域協調資金的書面申請;
(二)區域協調資金項目申請書(附屬檔案1);
(三)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進出口經營備案登記表、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複印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單位基本情況,產品需求分析和投資的必要性,投資的主要內容和目標,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和資金構成,項目實施進展計畫,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其中:資金來源說明和固定資產投資估算表及新增主要設備表從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單獨複製;
(五)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對項目已批准或備案檔案複印件(包括國土、環境和規劃部門有關書面意見);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應上交應彌補款項表);
(七)土地、設備租賃承包經營契約及支付承包金憑證複印件;
(八)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契約、利息清單和支付利息憑證複印件;
(九)上一年度完稅證明及納稅憑證複印件;
(十)各種體系認證證書及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新產品證書、生產許可證等)。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一式五份按順序裝訂成冊,複印件須加蓋公章。
第十條 區域協調資金的申報程式:
(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依據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下達的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計畫和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情況,下發區域協調資金申報通知,提出年度資金使用方向、支持重點、安排原則和具體申報要求。
(二)申請單位根據申報通知向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申報。
(三)市商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要件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按擇優原則篩選排序,並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評審。經專家組評審的企業項目,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根據項目評審情況及財政廳下達資金額度及地方財政安排資金,提出年度項目資金計畫,報市政府批覆同意後在市政府網站上公示,公示通過後下達資金計畫。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在區域協調資金計畫下達後的1個月內,將市資金計畫的備案報告原件、市政府批覆複印件、資金項目匯總表分別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區域協調資金項目評審專家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根據項目情況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人數原則上不少於3人。評審專家受市商務局、市財政局的委託對項目進行評審,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內容進行評估和審核,重點為固定資產投資和投資收益、同行內發展前景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
(二)對項目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及審計報告進行審核,評價財務狀況;
(三)審核項目單位申報的其他相關資料;
(四)專家本人表達對項目申報資料審核及項目評審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區域協調資金採取項目庫管理,項目實行滾動申報,市商務局建立項目庫並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區域協調資金公共項目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確定。
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審查,將符合要求的項目列入評審名單。評審名單確定後,按第十一條的規定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計畫在市政府網站上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單位、效果目標等,以便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公示期滿未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項目資金計畫並上報省財政廳和商務廳。
第十六條 經審定下達的項目計畫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對已下達項目計畫進行調整或者撤銷的,應上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區域協調資金撥付程式:先預付項目扶持資金70%,項目企業應向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報送《三亞市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企業項目資金撥款承諾函》,30%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後撥付。
第十八條 企業申請項目驗收及資金撥付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金撥付申請書(附屬檔案2)。
(二)自有資金投入匯總表及憑證複印件;
(三)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契約、企業貸款到賬憑證、利息清單和支付利息憑證複印件;
(四)購置設備、承包工程簽訂的契約及發票、銀行付款單證複印件(貨款支付應符合國家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五)境外項目發生的費用發票、契約及銀行付款單證複印件;
(六)形成資產清單(列明資產名稱、數量、價格、設備型號、製造廠商、安裝地點);
(七)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驗收報告或工程驗收備案證明;
(八)上一年度財務資料和完稅證明及納稅憑證;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項目單位對上述資料的有關說明。
報賬發票有效期限為規定實施期限,項目申報資料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項目單位應將上述資料按照順序裝訂成冊,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備查。
第十九條 企業項目驗收審核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項目執行完畢後,項目單位首先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將自評結果形成書面資料,向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提出項目驗收及資金撥付申請,並附上第十八條要求的資料。
(二)市商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資料完整性進行初審,初審資料不齊全的,應督促項目單位儘快補齊。
(三)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資金進行專項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材料)。
(四)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組成驗收小組,依據專項審計報告和企業相關資料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要求:
(一)驗收小組應重點核查項目建設是否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所列技術性能和經濟指標,是否形成新的出口增長點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廠房設施建設是否按照有關建設標準執行,必要的設備配置是否滿足使用要求,是否通過相關部門驗收;核查項目資金和財務審計情況;對審計報告披露的問題和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二)驗收小組應對項目作出驗收結論並形成驗收報告(附屬檔案三),驗收結論包括“通過”、“整改後再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籤名確認。項目單位對驗收結論若有異議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報告。
(三)對驗收未通過的項目,項目單位自出具驗收結論後的3個月內進行整改,在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按程式重新申報,超過整改期限的,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四)驗收中發現有重大違規行為的,市商務局會同財政局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五章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市政府並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五章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對企業申請項目驗收及資金撥付資料的受理、專項審計和驗收工作自收到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公共項目實行預算管理,按核定的預算和相關證明資料據實報賬。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項目資金計畫和資金管理要求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使用區域協調資金的項目單位,必須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及年度項目計畫認真組織項目實施,據實報送有關資料,項目實施並完成資金撥付後應將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商務局和財政局,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要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項目申報審查和組織項目驗收,建立項目跟蹤檢查和效益評估制度,對本市使用區域協調資金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六條 市區域協調資金主管部門每年從年度資金總額中提取3%的經費,用於支付項目評審、論證、諮詢、公示、驗收、審計、檢查等費用,並予嚴格控制,厲行節儉。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商務局應於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項目資金的執行情況及效益評價分析報告上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第二十八條 市商務部門、市財政部門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審核項目申報資料和驗收資料並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對沒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實施的項目企業,由此造成資金損失或浪費的,對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照國家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同時收回區域協調資金的使用許可權。對監督檢查中出現違規問題的項目單位(企業),5年內不得申請使用該項資金。
第二十九條 區域協調資金管理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如有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