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一般301條款” 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的俗稱,即狹義的“301條款” ,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修訂,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據“一般301條款”,當有任何利害關係人申訴外國的做法損害了美國在貿易協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給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進行調查,決定採取撤消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制裁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根據上述情況決定是否自行啟動調查。該條款授予美國總統對外國影響美國商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進口加以限制和採用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指不符合國際法或與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一致;“不合理”則指定,凡嚴重損害美國商業利益即為“不合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301條款
- 外文名:General clause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