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形式最惠國待遇

一般形式最惠國待遇兩國通過條約或者其他協定相互給予對方國家的公民、法人或船舶的權利和優惠,不低於或不少於授予國已經給予或者將要給予任何第三國公民、法人或船舶的權利和優惠。 其特點是國家對國家,目的在於防止本國公民和法人在對方國家的民事地位低於其他享有優惠待遇的第三國人在該國的地位。一般形式的最惠國待遇是互惠的,適用範圍通常根據兩國之間的關係和經濟情況等由最惠國條款加以規定。

其特點是國家對國家,目的在於防止本國公民和法人在對方國家的民事地位低於其他享有優惠待遇的第三國人在該國的地位。一般形式的最惠國待遇是互惠的,適用範圍通常根據兩國之間的關係和經濟情況等由最惠國條款加以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