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事件

一二·三事件

“一二·三”事件(葡萄牙文:Motim 1-2-3),為澳門歷史上一次較大規模的民眾運動,取名自1966年12月3日發生的嚴重警民衝突。

此事件令葡萄牙在澳門的管治威信喪失,也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勢力實際控制澳門,也因此令台灣當局在澳門的勢力被完全肅清。澳門的經驗也助長左派勢力的信心,間接促成香港的六七暴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二·三事件
  • 發生時間:1966年12月3日
  • 性質:民眾運動
  • 地點: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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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由於當時中葡關係因為文化大革命關係變得僵化並對峙起來,加上葡萄牙對澳門本土的統治皆一向以較高壓手段和對葡人有較大差別待遇、貪污風氣盛行之下,普遍市民早已對澳葡政府統治積怨頗深(如當時護督施維納被坊間稱為“肆圍納”,意即四處搜刮民脂民膏),從文革開始左派勢力抬頭之下,澳門的國共陣形亦分庭抗禮,當時“十·一”與“雙十”慶典均築起牌樓、(在1960年代初起每年已有在澳門市面豎立牌樓之習慣,如共產黨支持者在1967年則在議事亭前地築起三層樓高的跨街道牌樓,與市政廳迎頭相對;日間燒萬頭鞭炮慶祝,晚上亮燈並有守衛保護,足見氣勢之巨)

事件經過

事件起因

凼仔坊眾因辦學需擴充校舍,在1966年4月間租到凼仔施督憲正街4、6、8號屋宇(原建築已拆,現址已成為一所粉紅色外牆的葡國餐廳)擬進行修建,且在6月份已入稟海島市行政局申請工程準照,但久未獲批覆。校方代表雖前後24次往見局長交涉,但不得要領,於是依慣例在等候動工許可的同時,先行搭棚施工。

事件經過

1966年11月15日,海島市行政局代局長晏德地(Rui de Andrade)上班時,發現坊眾學校門前搭起棚架,於是派出一名警察前往查詢,並加以阻止,惟工人不聽勸阻,於是晏德地又派出一批警員前往勸止,雙方發生衝突由此而生,造成24人受傷,並拘捕在場採訪的1名《澳門日報》記者。
同日下午1時,澳門中華總商會派員與海島市行政局聯絡,建校代表亦派員前往該局交涉,但其中4人尚未見到局長,即被拘捕解押來澳拘留一晚,後來在商會副會長崔德祺的協助下保釋。事情發生後,當時被譽為澳門華人社群領袖何賢曾拜會護理總督施維納(Mota Cerveira),請求他謹慎處理此一事件。然而施維納態度甚為強硬,對何賢的勸導置之不理。
1966年11月18日,凼仔居民提出5項要求,包括懲凶、不要阻撓辦學、傷者獲得賠償、撤銷入獄20天之判案,並保證以後不再有同樣事情發生。
1966年11月22日,澳門親北京社團代表舉行座談會,譴責事件,並威脅“要進行鬥爭”。
另一方面,新任總督嘉樂庇(Nobre de Carvalho)11月25日抵澳履新,並於29日下午接見工商界代表,表示動用警察處理建校一事失當,也承諾成立一個由官方和民間中立人士組成的調查委員會,徹查有關事件。然而,澳門中華總商會並未應總督之邀請派出民間代表參與調查委員會,致使該調查委員會無法運作,而親北京社團代表的抗議行動繼續升級,澳門總督府每天都有抗議的人群。

事件發展

至12月3日中午12時許,總督府門前終於發生衝突。警察先使用警棍,後出動防暴水車,試圖驅散示威人士。訊息傳出後,前來示威的民眾愈來愈多,3時後,衝突加劇,警車被推翻搗毀,法院門前的歐維士石像之手被敲爛。接著,位於議事亭前地的美士基打(Nicolau Vicente Mesquita)銅像被摧毀,澳門市政廳和位於仁慈堂大樓地下的公證署也遭衝擊。4時半左右,民眾沿龍嵩街前往警廳,遭防暴警察施放催淚彈,並開槍射擊,造成兩人死亡。警方又出動防暴車駛往市政廳前,掃射水喉,驅趕示威人士。總督隨後頒令戒嚴並實行宵禁。由於戒嚴緊急,許多居民並無心理準備,其後幾天又有數人在街上遭亂槍射殺,一名居民甚至因伸首窗外觀望被流彈擊中。據官方統計,共有8人被打死,212人受傷,坊間則稱有11人被打死。

事件結局

1967年1月28日下午,總督嘉樂庇到澳門中華總商會禮堂,簽署《澳門政府對華人各界代表所提出的抗議書的答覆》。“一二·三事件”至此方告一段落。

善後處理

大陸方面

1966年12月10日,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外事處奉命對澳門葡萄牙當局提出強烈抗議和4項要求,包括立即無條件接受澳門居民提出的要求,向中國賠禮、道歉,嚴懲主要肇事者,保證今後不允許中國國民黨勢力在澳門進行任何活動。同一天,在澳門的親北京社團也向嘉樂庇總督致抗議書,提出類似要求,並“立即向澳門同胞當面認罪和具簽認罪書,同時將認罪書在報章和電台公布,並保證今後不得再有任何迫害澳門中國同胞的事件發生。”

澳門政府方面

事件發生期間,里斯本和澳門政府實施新聞封鎖,在澳門的葡文報刊被禁,葡萄牙本土和海外省的報章也被禁止報導此一訊息。此外,中國在澳門周圍也明顯加強軍事布防。在澳門的葡人也大多躲入加思欄兵營,也有人排隊等候簽證赴港。澳門元開始貶值,銀行出現擠提,市面一片蕭條。
儘管里斯本當局不接受澳門總督公開道歉一項,澳門政府秘書處仍於1966年12月12日晚上11點半發出通告,表示“全部接受”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外事處以及澳門親北京社團所提出的要求,並邀請澳門的親北京社團代表12月15日到澳督府會面,予以正式答覆。然而,澳門的親北京社團代表認為澳葡當局沒有具體列出對有關要求的答覆,並未允約前往。
1966年12月16日,嘉樂庇總督將陸軍司令兼市政廳長施維納、警察廳長傅基利撤職,而海島市代理行政局長晏德地和警察副廳長顏端尼則於13、14日分別離澳返葡。12月17日,親北京社團為事件中的死難者舉行公祭,澳門政府也決定在出殯行列經過關閘時,閘上葡萄牙國旗下半旗致哀,市政廳亦將市旗下半旗。
同月22日,澳門政府派出一個代表團,前往拱北與廣東省外事處代表談判。聖誕前夕,總督收到“認罪書”的文本。經過一周的談判,雙方基本達成共識。然而,里斯本政府並未接受該“認罪書”的內容。於是雙方繼續就認罪書文本磋商,但經4次修改仍未達成協定。澳門的親北京社團在1967年1月20日舉行大會,決定成立“研究制裁澳葡小組”,並且在1月24日制裁方案,包括不向澳門政府繳納一切稅項、不售賣物品給澳門政府及其官員,以及一律不為葡萄牙官兵提供服務。
另一方面,澳門政府於1967年1月2日發出公告,禁止在澳門進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敵對的活動,禁止懸掛被視為敵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國旗幟、徽章、標誌等。”中國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在澳門設定或支持的機構和團體,接著也被查封,中國國民黨在澳勢力被全面清除。

葡萄牙方面

鑒於澳門局勢嚴峻,里斯本決定派遣一個由外交部、海外部的代表和前總督白覺理 (Pedro Correia de Barros) 組成的代表團到澳門了解情況,並提出參與談判,但遭廣東省當局拒絕。代表團返葡後,葡萄牙內閣改變以往的立場,表示“不反對總督簽署認罪書”,但仍然堅持“認罪書”的內容不能對外發表。不過,這個要求仍被中國拒絕。到了1967年1月27日,澳門政府發表聲明,對“此次事件的死難者遺屬、受傷者、被捕者和遭受各種損失的受害者,以及全體澳門中國居民認罪、賠禮,並表示深切的歉意”,又“全部接受澳門中國居民代表所提的6項要求”,承擔死難者的全部喪葬費和撫恤費以及其他受害者的一切損失,總計澳門幣2,058,424元。

歷史影響

“一二·三事件”以後,澳門實際上已為中共所控制,澳葡政府除涉及葡人和土生葡人利益事項外,所有社會事務皆採取放任不理之態度,親北京領導人物、家族與其眾多之社團、商界和工會網路、其他個人勢力抬頭,全面控制澳門社會除澳葡政府勢力以外之各個方面的政治架構,直至近年澳門民主派勢力開始崛起,但親共社團幾十年來一直主導澳門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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