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訂草案,審議修改,審議結果,條例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保障本省人民生活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求,所確定並予特殊保護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式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加強建設、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作為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規劃、保護、管理工作。
各級計畫、財政、建設、環保、水利、林業、司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下列耕地應當確定為基本農田: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煙、油、蔗和其他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和計畫改造的中低產耕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和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示範耕地;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劃入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第八條
基本農田集中連片的區域,劃為基本農田保護區。
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分為下列兩級:
(一)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
(二)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
第九條
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式組織實施:
(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審定下達的基本農田規劃指標,分解下達到各鄉(鎮);
(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規劃指標,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地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填制表冊,並編制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
(三)鄉(鎮)基本農田劃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匯總數據,並繪製縣(市)級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
(四)縣(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基本農田,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驗收合格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
第十條
劃定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十一條
劃定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所需的經費,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算報同級財政核撥。
第十二條
確定的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需占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下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二級基本農田和其他基本農田10畝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超過10畝、在1000畝以下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需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與主體工程用地一併報批;因特殊情況未能與主體工程用地一併報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經批准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在批准的地點、面積和期限內使用。
經批准占用或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和個人,損害農田水利等生產基礎設施的,應當限期負責修復和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非農建設經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費外,並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按征地費中土地補償費3-5倍的標準,向所占基本農田的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繳納耕地造地費。
第十四條
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開發區和其他非農業建設占用的基本農田,1年以上未動工興建而閒置未用的,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該耕地年產值6倍的標準向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繳納閒置費。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超過兩年未使用的,除繳納閒置費外,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或者個人,棄耕拋荒所承包的基本農田超過1年的,由發包方收回承包經營權。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將基本農田改種林果或者挖塘養殖,確實需要的,必須經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禁止在基本農田內建房、建墳、建窯或者擅自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和堆放、排放廢棄物。
第十七條
對在基本農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基本農田的承包經營者,通過增加投入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提高基本農田等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所占基本農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占用基本農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被占基本農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負責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和少批多占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和個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交還,並處以占用耕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可以處以被占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治理,毀壞種植條件的,可以並處毀壞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單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耕地造地費或閒置費的,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部門責令退賠,可以處以非法占用款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二十三條
對向基本農田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肥料或者傾倒城市垃圾、污泥等造成污染和損害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收取的耕地造地費、閒置費及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用於新的基本農田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越權審批使用基本農田以及在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1998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嚴格了對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管理,上收了占用基本農田的審批權,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增加了對基本農田監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各省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80%以上。因此,省人大常委會1995年11月27日通過的《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作相應的修改。
條例修訂草案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廣泛徵求意見,組織立法調研,全面審查論證,反覆 協調修改後,已經2000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修訂草案 的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
第一,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建設綠色經濟強省的戰略部署,在原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條例修定草案第八條第一款把高產穩產農田(第一項)花卉、藥材生產基地(第四項)列為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二,規定了基本農田保護的比例和基本農田劃定的工作程式。原條例未規定基本農田 保護的比例。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規定,條例修訂草案第六條規定全省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耕地息面積的80%以上。原條例規定基本農田劃定工作的程式不夠完善,條例修訂草案第九條規定了較完善的五項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程式。
第三,規定了基本農田保養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條例修訂草案第十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養制度,制定提高基本農田質量的方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提高基本農田質量。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還規定了基本農田科學施肥、培肥地力的要求和禁止性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並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第四,規定了基本農田監督管理的內容。條例修訂草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新增了監督 管理的內容,其目的是通過加強基本農田的監管,保證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和質量不下降,使保護基本農田的責任落到實處。第二十一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責令未履行基本農田保護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審議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草案)》 (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我省耕地形勢嚴峻,保護耕地是全省一項帶全局性、戰略性的極其重要的工作。制定一個地方法規,將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對基本農田加以特殊保護是十分必要而又緊迫的。這次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突出了本省的實際,便於操作執行,進一步修改後可以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農業委員會11月24日上午召開委員會,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11月2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農委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現將主要的修改意見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基本農田的保護方針應強調加強建設。為此,將第四條所述保護方針修改為“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加強建設,用養結合,嚴格管理”。
二、有的委員提出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缺乏特殊保護的規定。為此,在第八條加一款:“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分為下列 兩級:(一)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二)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與這一款相適應,在第十二條對占用基本農田的審批許可權增加了如下內容:“(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下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二級基本農田和其他基本農田10畝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超過10畝、在1000畝以 下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根據一些委員提出的在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應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增加“劃定”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列為第十條,以後各條以此類推。
四、有的委員提出應增加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規定,為此,增加“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辦理。”列為第二十六條,以後各條以此類推。
此外,根據委員會們的意見還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農業委員會認為,經過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更為明確具體,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民政府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會列入今年立法規劃的一個重要法規。農業委員會按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要求,從調查起草開始,就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基本框架和要規範的主要問題,多次進行了座談、討論,與省政府法制局配合做了一些協調工作,派人參與初稿的討論和論證。11月8日農業委員會對形成的修改稿專題開會作了一次討論修改。省政府的議案送來之後,於11月16日召開了農業委員會第26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審議,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 報。現將本委員會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制定《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是強化農業基礎發展農村經濟的迫切需要
人口多、耕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我國目前耕地人均1.26畝,僅為世界人均數的四分之一。而且,耕地的後備資源不足。我省耕地更是十分嚴峻,據統計,1949年與1993年相比,我省人口從1595萬增加到3885萬,平均一年增52萬人;而耕地面積只從3391萬畝增加到4283萬畝,平均一年只增加20萬畝。人均耕地從2.13畝降為1.1畝,低於全國平均水平。近年來特別是“八五”期間,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非農建設用地增加很大,致使1993年末的耕地比1992年末淨減3萬畝。1994年與1993年相比,耕地增減雖然持平,但水田面積減少9萬畝。全省可供墾殖的宜農荒延只有624萬多畝,且大多分布在邊遠地區,開墾難度大。所以,面臨著人口增加,非農建設用地增加,農用耕地減少,人均耕地減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的嚴峻形勢。
實踐證明:只有切實保護好耕地才能強化農業基礎,才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目前,在我省農業生產力水平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的情況下,穩定農業、增加糧食和主要經濟作物的產量,解決好“米袋子”、“菜籃子”的問題,必須首先穩定耕地面積,人多耕地少,更要珍惜每一寸土地,要用法制手段保護好耕地。為此1994年8月18日,國務院制定並發布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並於當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家已施行的《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發布的《條例》,針對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與之相適應的配套法規,把耕地保護納入法制軌道是十分必要的。為此省人大常委會把該條例作為一個重要的地方農業法規列入立法規劃,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多次研究,明確指示《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要突出 “特殊保護,嚴格管理”這一指導思想,起草工作要抓緊抓好。省人大農業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精神,與省政府法制局、省農業廳、土地管理局以及有關部門共同一起反覆研究完成《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農業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一些修改
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農業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議,審議修改意見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根據主任會議意見,本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部分補充、修改。現將主要的修改意見說明如下:
1、關於基本農田的定義問題。對《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一款界定的基本農田,農業委員會認為耕地是人們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只有首先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才能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因此,將該條第一款改為“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保障本省人民生活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求,所確定並予特殊保護的耕地。”
2、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問題。《條例(草案)》第三條的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我省的特點是山區面積大、農村民眾居住分散,耕地零星。有條件的平壩地區和緩坡山地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但大量的山區、河谷地區成片耕地少,只能因地制宜,確定基本農田,就是能劃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也屬基本農田的範疇。為此,將該條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及監督管理”,使所確定的基本農田都適用於本條例的保護和管理規定。
3、圍繞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農業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中的禁止性規定及相應的處罰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使保護措施更便於操作,具體的請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等規定。
4、對《條例(草案)》中沒有規定,但應該具有的內容(比如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失職處罰問題、對 條例具體套用的解釋問題等),作了補充規定。對與基本農田保護關連不大的第七條第二款關於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不得少於2500萬畝的規定及國務院發布的《條例》中已有規定的內容(如《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六條等部分內容)作了刪除。
此外,農業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補充、刪除和調整,在此就不一一敘述,請詳看《條例(草案)》(修改稿)。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基本農田的保護問題是關係農業長期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國家的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對基本農田的保護作出了原則規定。國務院1994年8月18日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進一步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緊密結合雲南實際,將有關具體化和補充性的內容制定成一部我省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於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 地”的土地基本國策,穩定全省耕地面積和糧食產量,增強農業後勁,促進我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維護農村的社會安定,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根據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及省政府1995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要求,從今年6月起,由省人大農委、省政府法制局、省農 業廳和省土地局組織起草組開始進行《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起草工作。起草該條例的基本指導思想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借鑑省外同類立法的有益經驗,結合我省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實際和特點,按照特殊保護、從嚴管理的方針,作出切實可行的規定。為此起草組擬訂了《條例》初稿。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組織論證和協調,反覆研究和修改,各方面意見已基本一致。最後的修改稿業經省政府同意,形成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該草案的以 下幾項主要內容:
―、關於基本農田保護區的面積
據統計,我省現有耕地4200萬餘畝,人均耕地僅為1畝左右,人多地少的矛盾較突出,對此,省委、省政府極為重視,早在1990 年省第五次黨代會上就通過了建設2500萬畝高產穩產農田的決議。為將這一決議事項用地方性法規確定下來,增強其權威性,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草案第六條規定: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不得少於2500萬畝。不論今後耕地增減情況如何,2500萬畝均為長期保護的最低絕對數。
二、關於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類型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主要是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類型作了基本的規定。從我省的實際出發,還需增加一些耕地類型或擴大同一耕地類型的範圍。草案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增加了梯田梯地、大中城市以外的蔬菜生產基地、農產品良種繁育基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三、關於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審批許可權
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絕大多數都是優質高產或者對國民經濟、人民生活有重要影響的耕地,必須予以特殊保護,嚴格控制占用。因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無法避開,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用 地審批手續。其中,占用一級基本農田的,應嚴格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占用二級基本農田的,按一般耕地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結合我省實際並與《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相銜接,草案第十一條對占用二級基本農田10畝以下的,規定了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許可證後,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的許可權和程式,這一規定是為體現特殊保護、從嚴管理的精神而設定的,有利於嚴格控制基本農田的占用。
四、關於造地費和閒置費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應繳納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和閒置費的情形,具體的繳納標準和收費部門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經認真研究和推算,草案第十二條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的標準確定為征地費中土地補償費的3至5倍,這一標準較為合理且符合我省實際;草案第十三條將閒置費的標準確定為被閒置耕地年產值的6倍,這一標準是參照《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關於按年產值的4倍徵收荒蕪費的規定加以確定的。基本農田的閒置費比一般耕地高2倍,符合特殊 保護的原則。同時,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收取造地費和閒置費的部門為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按此執行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
五、關於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隨著經濟的發展,有些建設項目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基本農田。為保持基本農田面積的相對穩定,一旦基本農田被占用後,就要開發新的耕地加以補充,這就必須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因此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建立由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閒置費及其他資金組成的基本農田建設基金”,並明確規定基本農田建設基金的用途是用於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鑒於 基本農田保護基金是一項新設立的基金,具體管理辦法有待進一步研究,草案只規定了具體管理辦法的制定程式。
六、關於行政處罰
草案對幾種需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和處罰程式作了具體規定。
對未經批准,擅自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糧食和蔬菜生產用地改種林果或者挖魚塘的行為,比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對在基本農田建墳、取土等情形的罰款標準,草案第十八條將罰款標準確定為按被占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計算,對經批准臨時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來按指定的地點、面積使用或者用地期滿未歸還的行為,參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對非法使用一般耕地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罰款的標準,草案第十九條將罰款標準確定為按占用耕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下計算。
對未取得《基本農田用地許可證》而批准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行為,屬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為,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情形,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對向基本農田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行為,《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了罰款的處罰種類,但未規定具體標準。為了便於執行,草案第二十二條參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將罰款標準確定為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條例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