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是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法律法規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別:答問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關於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3年12月2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出台《通知》的目的是什麼?
自保是國際大型企業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保險市場一直沒有自保公司這一組織形式。近年來,中國保監會積極探索自保公司的發展和監管,並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規範各類自保行為,在充分借鑑國際監管經驗並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的基礎上,制定了本《通知》。
《通知》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自保公司監管的規範性檔案,是中國保監會加快保險市場改革創新步伐的一項重要措施,解決了自保公司發展和監管無法可依的問題。《通知》本著“積極謹慎、適度創新,隔離市場、防範風險”的原則,在自保公司的設立、經營、監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對自保公司監管進行了一定創新,為規範企業自保行為,促進自保公司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自保公司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對於自保公司而言,母公司既是股東,也是保險服務的主要對象。在設立條件中,《通知》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資人的基本條件外,還對母公司資本規模、業務和風險特徵以及保險保障需求做出了特別規定。主要目的:一是保證自保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保費規模,降低經營風險;二是有利於增加企業風險管理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大企業原來的自保覆蓋面;三是規範石油、鐵路等行業的自保行為,將各類自保基金納入保險監管。
三、自保公司的設立程式有哪些?
《通知》將自保公司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在籌建環節,側重審查母公司風險狀況、潛在業務規模、擬設立公司經營規劃、運作模式、管理架構以及與現有保險業務的劃分,強調自保公司在專業化服務方面的特殊優勢。在開業環節,由於自保公司不需要面對社會公眾提供保險服務,適當簡化了對信息系統中業務、財務方面的要求,側重對外包服務管理、再保險安排等環節的審查。
四、自保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哪些?
《通知》將自保公司的業務範圍確定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財產保險和員工的短期健康保險、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主要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增加自保公司業務收入,形成一定規模,穩定公司正常經營;二是儘可能擴大自保覆蓋面,通過多險種經營,避免風險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風險。考慮到自保公司分散風險的需要,《通知》允許自保公司業務分出,但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再保險監管相關規定。分入業務的標的所有人僅限於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防止商業保險市場風險傳遞到自保公司。
五、自保公司需要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嗎?
由於自保公司主要為母公司提供風險保障,業務限於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險標的,且自保公司經營風險最終由母公司承擔,不需要保險保障基金對其實施救助,《通知》規定“自保公司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不納入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系”。
六、《通知》對自保公司準備金提取有哪些特殊規定?
《通知》規定“除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防災防損專門準備金”。主要出於兩點考慮:一是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財務規則》有關規定,可以在利潤分配環節提取防災防損準備金;二是允許自保公司在責任準備金外提取防災防損準備金,可以進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資本積累和風險保障水平。
一、出台《通知》的目的是什麼?
自保是國際大型企業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保險市場一直沒有自保公司這一組織形式。近年來,中國保監會積極探索自保公司的發展和監管,並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規範各類自保行為,在充分借鑑國際監管經驗並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的基礎上,制定了本《通知》。
《通知》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自保公司監管的規範性檔案,是中國保監會加快保險市場改革創新步伐的一項重要措施,解決了自保公司發展和監管無法可依的問題。《通知》本著“積極謹慎、適度創新,隔離市場、防範風險”的原則,在自保公司的設立、經營、監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對自保公司監管進行了一定創新,為規範企業自保行為,促進自保公司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自保公司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對於自保公司而言,母公司既是股東,也是保險服務的主要對象。在設立條件中,《通知》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資人的基本條件外,還對母公司資本規模、業務和風險特徵以及保險保障需求做出了特別規定。主要目的:一是保證自保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保費規模,降低經營風險;二是有利於增加企業風險管理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大企業原來的自保覆蓋面;三是規範石油、鐵路等行業的自保行為,將各類自保基金納入保險監管。
三、自保公司的設立程式有哪些?
《通知》將自保公司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在籌建環節,側重審查母公司風險狀況、潛在業務規模、擬設立公司經營規劃、運作模式、管理架構以及與現有保險業務的劃分,強調自保公司在專業化服務方面的特殊優勢。在開業環節,由於自保公司不需要面對社會公眾提供保險服務,適當簡化了對信息系統中業務、財務方面的要求,側重對外包服務管理、再保險安排等環節的審查。
四、自保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哪些?
《通知》將自保公司的業務範圍確定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財產保險和員工的短期健康保險、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主要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增加自保公司業務收入,形成一定規模,穩定公司正常經營;二是儘可能擴大自保覆蓋面,通過多險種經營,避免風險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風險。考慮到自保公司分散風險的需要,《通知》允許自保公司業務分出,但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再保險監管相關規定。分入業務的標的所有人僅限於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防止商業保險市場風險傳遞到自保公司。
五、自保公司需要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嗎?
由於自保公司主要為母公司提供風險保障,業務限於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險標的,且自保公司經營風險最終由母公司承擔,不需要保險保障基金對其實施救助,《通知》規定“自保公司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不納入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系”。
六、《通知》對自保公司準備金提取有哪些特殊規定?
《通知》規定“除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防災防損專門準備金”。主要出於兩點考慮:一是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財務規則》有關規定,可以在利潤分配環節提取防災防損準備金;二是允許自保公司在責任準備金外提取防災防損準備金,可以進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資本積累和風險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