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制度的規定》的補充規定在1990.08.04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制度的規定》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8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8月04日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為繁榮電視劇創作,提高電視劇質量,加強對電視劇製作的管理,我部於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發《關於實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廣發錄字(1989)821號〕。為進一步落實規章精神,使《規定》更具可操作性,特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任何單位製作電視劇必須嚴格遵守《關於實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和本《補充規定》。
二、《規定》中所稱電視劇系指採用電子攝錄手段製作的有故事情節的電視節目。
三、申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時,必須向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有關主創人員、專用設備、專項資金、獨立的銀行帳號以及業務簡史等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是申請者的主管部門批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專項資金證明必須由出資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租(借)用的設備、人員必須由被租(借)單位出具證明或提供雙方的協定書。
四、持長期許可證單位與非持證單位合作攝製電視劇,應以持證一方為主。持證單位必須有製片人和編、導、攝、錄主創人員參加攝製工作。
申請臨時許可證單位與非持證單位合作攝製電視劇,必須提供合作攝製協定書;接受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贊助的,須提供意向書和預算報告。
五、許可證持有者因工作需要複製的許可證影印件,須經發證機關蓋章後才能生效。
六、跨省級行政區域製作電視劇,製作單位須主動向拍攝景地所在地的電視劇許可證管理部門備案,出示許可證,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對於無證拍攝和未備案的攝製組,電視劇管理部門有權阻止其拍攝活動,並通知其所在地的許可證管理部門根據規定做出處理。
七、各級電視台(包括有線電視台)播出的國產電視劇必須是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單位製作的電視劇。
送審播出的電視劇,片首及片尾須標有電視劇許可證號。片首許可證號應出現在螢幕左下角並持續10秒鐘;片尾許可證號應與製作單位名稱同時出現,樣式為“許可證××號”。
八、持有長期許可證的電視劇製作單位每年年終應向發證機關書面報告該年度的電視劇生產情況,並提供下一年度的拍攝計畫,由許可證管理部門審核、驗證。對不接受驗證和不提供報告的製作單位,許可證管理部門應通報批評或吊銷許可證。臨時許可證持有者在電視劇攝製完成後須填寫《電視劇製作情況表》,並將該表與上級主管部門及播出電視台審查意見,在辦理播出手續二十天內一併報許可證發證部門。
九、對違反《關於實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制度的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無許可證而製作電視劇者,如在製作期間,責令其停拍,如電視劇已攝製完成,則以非法出版物論處,一律不予補領許可證,並處以攝製該電視劇總耗資10—50%的罰款。
(二)各級電視台(包括有線電視台、站)播出無許可證單位製作的電視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以該電視劇收購總額10—50%的罰款。
(三)塗改、出賣、租借、轉讓許可證者,或讓其他單位、個人利用許可證製作電視劇者,除沒收其完成片,吊銷許可證外,該電視劇不得播出,並處以該電視劇總耗資10—50%的罰款。
(四)拒絕、阻撓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管理人員檢查、監督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分。如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提請公安部門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連續生產劣質電視劇(不夠省級以上電視台播出標準)2部以上、已不具備電視劇生產條件或內部管理混亂的長期許可證持有者,應吊銷許可證。
(六)對違反其他條款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分。
十、音像出版單位在主管部門沒有新的管理辦法之前,應嚴格執行廣播電影電視部廣發錄字(1988)88號檔案規定,即“音像出版單位收購電視劇必須查驗電視劇拍攝許可證。無證的,各音像出版單位都不得收購出版發行。”
十一、各級電視劇許可證主管部門可根據《國家物價局關於加強證照費管理的通知》〔(1988)價涉字48號〕,收取許可證成本費,並商當地財政、物價部門收取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