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實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制度的規定》是1989年10月31日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並實施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實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制度的規定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 頒布時間:1989.10.31
- 實施時間:1989.10.31
第一條 為繁榮電視劇創作,提高電視劇質量,加強對電視劇製作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全國電視劇製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視劇製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包括各級電視台)製作電視劇,必須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下稱許可證)。禁止私人製作電視劇。
第四條 許可證分長期證和臨時證兩種。
長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時,如需繼續製作電視劇,須重新申請。
臨時許可證只限所申報的劇目使用,對其他劇目無效。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確需製作電視劇的專業宣傳、文藝單位,可申請長期許可證。
(一)有一支能獨立攝製電視劇的編、導、攝、錄等專業創作隊伍。主創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且專業對口,或曾攝製過三部以上電視劇並在省級以上電視台播出的專職人員。
(二)自備有能同時攝製兩部以上電視劇所需的成套的專用設備。
(三)擁有用於攝製電視劇的專項資金。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確需製作電視劇的專業宣傳、文藝單位,可申請臨時許可證。
(一)有市(地)級以上宣傳部門簽署通過的劇本。
(二)具有申請所製作劇目必需的編、導、攝、錄、演等專業主創人員。
(三)擁有申請所製作劇目必需的專用設備。
(四)擁有申請所製作劇目必需的專項資金。
第七條 申請許可證的審批程式:
(一)中央所屬專業宣傳、文藝單位製作電視劇,向廣播電影電視部申請許可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宣傳、文藝單位製作電視劇,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申請許可證。
(二)申請許可證單位,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明材料,並如實填報申請表格。
(三)發證單位對申請單位嚴格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相應的許可證。申請臨時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拍攝前申請,攝製期間或電視劇完成後才申請的一律不予補發許可證。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向製作單位發證後,應即向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第八條 各級電視台只能播出持有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電視劇,無許可證單位製作的電視劇不得播出。送審播出的持有許可證單位製作的電視劇,片頭須攝製有許可證號,由電視台驗證、審片通過後才能播出。持臨時許可證單位製作的電視劇播出送審的同時須將完成片送發證單位備案。
第九條 持有長期許可證單位每年年底應將本年度的電視劇製作情況書面報告發證單位。持證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因人員、資金、設備及其他條件發生變化,已不具備製作電視劇的條件,應及時向發證單位報告,並交回許可證。
持臨時許可證單位辦理播出手續後,應及時將許可證交回發證單位。持臨時許可證單位領取許可證後六個月內如仍未開始拍攝,發證單位有權收回許可證。
第十條 許可證不得塗改、出賣、租借、轉讓。持證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讓不具備製作條件或無許可證單位製作電視劇。
合作攝製電視劇,必須以持有許可證的製作單位為主。持證一方必須有主創人員參加製作工作。
持有許可證的單位製作電視劇,如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贊助,贊助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編、導、攝、錄工作。
第十一條 發證單位有權對持證單位的人員、設備、資金使用、製作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連續生產劣質電視劇、已不具備條件或內部管理混亂的製作單位,應收回許可證。
第十二條 製作單位如違反本規定,應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分。被吊銷許可證的單位,三年內(從被吊銷之日算起)不得重新申領許可證。
對違犯本規定播出無許可證電視劇的電視台,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和罰款等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廣播電影電視部。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發政字(1986)210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