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庫〔2013〕21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我部對《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8〕4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3年12月18日
會計制度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行政單位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管理、監督和決策。
行政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單位自身和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
第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第七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八條 行政單位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特殊經濟業務和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行政單位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監督和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行政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全部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不同行政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行政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 產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前款所稱占有,是指行政單位對經濟資源擁有法律上的占有權。由行政單位直接支配,供社會公眾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也屬於行政單位核算的資產。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用款計畫收到和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財政應返還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條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資產定義並確認的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以及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下同)入賬。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金額,應當根據無形資產原價和攤銷年限確定。
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等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及暫存款項、應付政府補貼款等。
應繳財政款是指行政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
應繳稅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應付政府補貼款是指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確定承擔償債責任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並確認的負債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行政單位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註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契約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淨資產
第二十九條 淨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後的餘額。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的淨資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資產基金、待償債淨資產等。
財政撥款結轉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財政撥款結餘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剩餘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其他資金結轉結餘是指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後剩餘的滾存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行政單位的非貨幣性資產在淨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待償債淨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淨資產中沖減的金額。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四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包括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
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各項資金髮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撥出經費是指行政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撥付給所屬單位的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支付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行政單位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行政單位不得以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經濟活動的依據。
二、行政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因沒有相關業務不需要使用的總賬科目可以不設;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自行減少、合併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四、按照財政部規定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相關折舊的賬務處理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按照財政部規定不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不設定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科目。
五、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行政單位不得隨意打亂重編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適用的會計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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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01 350101 350111 350121 350131 350141 350151 350152 | 資產基金 預付款項 存貨 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 無形資產 政府儲備物資 公共基礎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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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如下:
一、資產類
1001 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
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並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取現金,按照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將現金退回單位零餘額賬戶,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因支付內部職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現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按照應報銷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因開展業務或其他事項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因購買服務、商品或者其他事項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收到受託代理的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託代理的現金時,借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應當設定“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核對庫存現金時發現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屬於現金短缺,應當按照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現金溢余,應當按照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後作如下處理:
(一)如為現金短缺,屬於應由責任人賠償或向有關人員追回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二)如為現金溢余,屬於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五、行政單位有外幣現金的,應當分別按照人民幣、外幣種類設定“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現金業務的賬務處理參見“銀行存款”科目的相關規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並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將款項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其他收入”等有關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銀行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等科目;支付銀行手續費或銀行扣收罰金等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收到受託代理的銀行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託代理的存款時,借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發生外幣業務的,應當按照業務發生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並登記外幣金額和匯率。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應當按照期末的即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計入當期支出。
(一)以外幣購買物資、勞務等,按照購入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支付的外幣或應支付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付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
(二)以外幣收取相關款項等,按照收入確認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收取的外幣或應收取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本科目、“應收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貸記有關科目。
(三)期末,根據各外幣賬戶按期末匯率調整後的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或借記“經費支出”等科目。
五、行政單位應當按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及幣種等,分別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行政單位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並進行處理,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011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用款計畫收到和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二、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時,根據通知書所列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二)按規定支用額度時,借記“經費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從零餘額賬戶提取現金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年末,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作銀行註銷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單位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於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下達數,根據兩者間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年初,行政單位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作恢復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行政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批覆的上年未下達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年度終了註銷單位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1021 財政應返還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二、本科目應當設定“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應返還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年末國庫集中支付尚未使用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
1.財政直接支付。
年末,行政單位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2.財政授權支付。
年末,財政授權支付尚未使用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二)下年初恢復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三)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
1.財政直接支付。
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額度發生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
2.財政授權支付。
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發生支出時的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1212 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出租資產、出售物資等應當收取的款項。行政單位收到的商業匯票,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接受服務單位(或個人)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賬款應當在資產已出租或物資已出售、且尚未收到款項時確認。
四、應收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出租資產發生的應收賬款。
1.出租資產尚未收到款項時,按照應收未收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2.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應繳的稅費,貸記“應繳稅費”科目,按照扣除應繳稅費後的淨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二)出售物資發生的應收賬款。
1.物資已發出併到達約定狀態且尚未收到款項時,按照應收未收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商業匯票。
1.出租資產收到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出售物資收到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商業匯票到期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中,出租資產收回款項的,還應當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應繳的稅費,貸記“應繳稅費”科目,按照扣除應繳稅費後的淨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行政單位應當設定“商業匯票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筆應收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交易契約號等相關信息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後,應當在備查簿內逐筆註銷。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應收賬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在以後期間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1213 預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購貨、服務契約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或個人)的款項。行政單位依據契約規定支付的定金,也通過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支付可以收回的訂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付賬款應當在已支付款項且尚未收到物資或服務時確認。
四、預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預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時,按照相應預付賬款金額,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補付款項的,按照實際補付的款項,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物資的,同時按照收到所購物資的成本,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
(三)發生當年預付賬款退回的,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科目。
發生以前年度預付賬款退回的,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等科目。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到所購物資和服務,且無法收回的預付賬款,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核銷的預付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預付賬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預付賬款在以後期間又收回的,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預付但尚未結算的款項。
1215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除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撥付給內部有關部門的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類別以及債務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或轉銷上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或有關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行政單位內部實行備用金制度的,有關部門使用備用金以後應當及時到財務部門報銷並補足備用金。財務部門核定並發放備用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報銷數和撥補數都不再通過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按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核銷的其他應收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其他應收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其他應收款在以後期間又收回的,如屬於在核銷年度內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科目;如屬於在核銷年度以後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餘”、“其他資金結轉結餘”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301 存貨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各種物資,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家具、用具、裝具等的實際成本。
行政單位接受委託人指定受贈人的轉贈物資,應當通過“受託代理資產”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行政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等,可以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貨的種類、規格和保管地點等進行明細核算。行政單位有委託加工存貨業務的,應當在本科目下設定“委託加工存貨成本”科目。出租、出借的存貨,應當設定備查簿進行登記。
三、存貨應當在其到達存放地點並驗收時確認。
四、存貨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購入的存貨,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使得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購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對於尚未付款的,應當按照應付未付的金額,借記“待償債淨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2.置換換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存貨支付的其他費用(運輸費等)確定。
換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補價、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該存貨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4.委託加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貨的成本加上加工費用和往返運輸費等確定。
委託加工的存貨出庫,借記本科目下的“委託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支付加工費用和相關運輸費等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下的“委託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委託加工完成的存貨驗收入庫時,按照委託加工存貨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的“委託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
(二)存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開展業務活動等領用、發出存貨,按照領用、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2.經批准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時,按照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運輸費等支出,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經批准對外出售、置換換出的存貨,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報廢、毀損的存貨,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存貨的賬面餘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的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存貨,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存貨,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的存貨,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其賬面餘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存貨的實際成本。
1501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各類固定資產的原價。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固定資產核算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適用不同折舊率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轉入本科目核算。
(三)行政單位的軟體,如果其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體的價值包括在所屬的硬體價值中,一併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進行核算;如果其不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體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四)行政單位購建房屋及構築物不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築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築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築物部分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單位購買具有所有權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行政單位借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設定備查簿進行登記。
三、行政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有關主管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統一分類,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目錄、具體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行政單位應當設定“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照固定資產類別、項目和使用部門等進行明細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應當設定備查簿進行登記。
四、本科目核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以下條件確認:
(一)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認。
(二)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安裝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
(三)自行建造、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
五、固定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固定資產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購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市場價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購入固定資產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已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款項或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等金額,借記“待償債淨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建造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需要分別核算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造價確定其成本;沒有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造價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市場造價的比例對總造價進行分配,確定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的成本。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自行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後再進行調整。
3.自行繁育的動植物,其成本包括在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1)購入需要繁育的動植物,按照購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繁育費用,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動植物達到可使用狀態時,借記本科目(成熟動植物),貸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修繕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科目賬面餘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賬面餘額後的淨值)加上改建、擴建、修繕發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資產拆除部分賬面價值後的金額確定。
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修繕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5.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其他費用(運輸費等)確定,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照實際計提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有關賬務處理參見“在建工程”科目。
2.為維護固定資產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修理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出售、置換換出固定資產。
經批准出售、置換換出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五)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
經批准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拆除費用、運輸費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報廢、毀損固定資產。
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七)盤盈、盤虧固定資產。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固定資產發生盤盈、盤虧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照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占有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定“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折舊。
三、行政單位對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文物及陳列品;
(二)圖書、檔案;
(三)動植物;
(四)以名義金額入賬的固定資產;
(五)境外行政單位持有的能夠與房屋及構築物區分、擁有所有權的土地。
四、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預計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行政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單位一般應當採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三)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應折舊金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不考慮預計淨殘值。
(四)行政單位一般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五)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提足折舊後,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範管理。
(六)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額。
五、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時,按照應計提折舊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處置時,按照所處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出售、置換換出、報廢、毀損、盤虧]或“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已計提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餘額,貸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計提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累計數。
…………。
第九章
財務報表
第四十條 財務報表是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等的書面檔案,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淨資產分類、分項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全部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的報表。收入支出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的構成和結轉結餘情況分類、分項列示。
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撥款收入、支出、結轉及結餘情況的報表。
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會計報表的格式如下:
…………。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會計並賬的要求和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物資儲備局及所屬行政單位管理的儲備物資的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物資儲備資金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行政單位會計機構設定、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等規定執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財政部印發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8〕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