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解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解讀是在2015.05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5.05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2015年5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30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對原國防科工委2006年公布的《辦法》進行了修訂。為了準確地理解和執行修訂後的《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請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國防科工委2006年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17號令)規定:原國防科工委負責全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對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生產企業,原國防科工委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註“安全生產許可”。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交由我部負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等規定,國務院決定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主體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下放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生產企業,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要求,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亟需對《辦法》進行修訂。《辦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台的。
問:您能否介紹一下《辦法》的修訂過程?
答:2014年7月,我部組織開展了《辦法》的修訂工作。9月,我們書面徵求了各省(區、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11月,我們組織召開了部分省(區、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就許可實施主體、委託初審等制度進行了研究。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2015年1月,我們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並徵求了公安部、安監總局和各省(區、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中國爆破器材行業協會及有關民爆企業的意見。從意見反饋情況看,各方面均沒有原則性不同意見。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形成了《辦法(修訂草案)》。
5月19日,苗圩部長簽發了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0號令,公布了《辦法》。
問:《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辦法》共27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調整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主體。根據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規定:省(區、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許可由我部下放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二)依法設定安全生產許可受理、初審的委託制度。《辦法》在明確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提下,結合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發揮基層積極性、建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的意見和《行政許可法》關於便民原則、委託實施許可等規定,設定了安全生產許可受理和初審的委託制度。《辦法》規定:為方便申請人,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可委託設區的市或者縣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當地的實際決定是否實行委託。
(三)規範安全生產許可程式。《辦法》規定: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許可決定。對於委託初審機關受理和初審的,《辦法》作了相應的規範,要求初審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報送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四)明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形式。根據修訂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不再採取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加注安全生產許可的形式,修改為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辦法》結合民爆行業的實際,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安全生產的品種和能力等事項作出相應的規定。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根據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和縣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當接受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進行生產。
(六)完善相關法律責任。《辦法》根據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規定,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辦法》規定: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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