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解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解讀是在2015年04月30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5年04月30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2015年4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29號令,以下簡稱《決定》),修改了《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和《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中的部分條款。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決定》,記者採訪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李巍,請他對《決定》進行了解讀。
記者:4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您能否談一談《決定》出台的有關背景?
李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近年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改革決策部署,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時組織清理了相關的部門規章。去年,我們圍繞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相關規章進行了一攬子清理,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28號令),廢止和修改了7件規章。今年3月,我們按照國家關於推進職能轉變和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組織對涉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推動落實註冊資本認繳制等改革要求。出台《決定》正是基於這個背景。
記者:您能否再介紹一下制定《決定》的過程?
李巍:今年3月初,我們按照國務院關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等要求,圍繞加快推進註冊資本認繳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等重點,組織對我部單獨制定或者牽頭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一是研究制定了規章清理工作方案,明確了清理範圍、工作分工、時間安排等事項。二是組織部機關各司局對其負責實施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提出了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原國防科工委令第18號)、《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號)等規章有關條款作出修改的建議。三是會同相關司局組織研究形成了有關規章的修改方案,並徵求了相關單位的意見。四是結合國家關於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的有關要求,對有關規章中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條款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們進一步完善了有關規章修改方案,形成了《決定(草案)》。
4月29日,苗圩部長簽發了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9號令,公布了《決定》。
記者:《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李巍:《決定》修改了《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主要內容包括:
(一)修改《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按照《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要求,刪除了第八條第五項關於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應當提交“註冊資金的驗資證明檔案”的規定。
(二)修改《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要求,將第六條關於申請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應當提交“資金證明(經依法審計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新成立公司的驗資報告)”的規定,修改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同時,按照國家關於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的有關要求,修改了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三條關於電子認證服務許可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相關規定,取消了變更公司類型、出資時間等事項應當在公司變更登記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等要求。
記者:請您談談下一步怎樣適應依法推進改革的要求,做好有關規章的清理和修改工作?
李巍:近年來,圍繞依法推進有關重大改革措施,我們通過集中清理規章的方式,對有關規章進行了一攬子修改或者廢止,強化了改革成果的法治保障。與此同時,我們還結合工業、通信業改革發展和管理的需要,組織對一些規章進行全面修改,如修訂公布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7號令)等,這也是一種重要的規章清理方式。
下一步,我們將堅持法治建設與深化改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堅持規章“立、改、廢”並重,對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規修訂、配套法律制度建設和事中事後管理措施同步研究,同步部署,並按照立法程式抓緊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網際網路域名管理等有關規章的全面修改工作,做到立法進程和改革決策緊密銜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