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文理解與案例適用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文理解與案例適用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內容為主要框架編著的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文理解與案例適用
  • 作者:李顯冬、魏昕
  • 出版社電子工業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2月
  • 頁數:246 頁
  • 定價:5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121280214
內容簡介,目 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書以條例內容為主要框架,以條文釋義為主要內容,加之精選的案例與法理分析,構成了本書的主要寫作思路和篇章結構,因此本書主要分為三個部分:條文釋義、案例、法理分析。本書的寫作角度是理論與實踐的相結合,本書的最大特點是將每一條法規內容配一個相關案例,通過對條文的理論解釋和對案例的法理分析,加深讀者對本法條的理解和掌握,幫助解決實際工作中的難題,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和套用價值。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 立法依據 1
一、《政府採購法》的法律特徵 1
二、制定條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特點 2
第二條 財政性資金和服務的解釋、說明 7
一、對“財政性資金”定義的必要性 7
二、對“財政性資金”概念範疇進行界定 8
三、關於非財政資金 9
第三條 集中採購目錄 9
一、集中採購目錄界定的必要性 10
二、集中採購目錄的基本內容 10
三、兩類集中採購目錄的適用條件 10
第四條 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11
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12
二、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代理機構 13
第五條 制定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
標準的授權 14
一、制定集中採購目錄 14
二、採購限額標準 15
第六條 政府採購的社會政策目標 16
一、財政部門是落實國家政府採購政策的
職能部門 16
二、財政部制定政府採購政策的依據 17
三、實現政府採購政策的具體措施 18
第七條 政府採購工程的法律適用 21
一、政府採購工程的法律適用 21
二、政府採購工程的法律適用的實踐 23
第八條 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公開 27
一、體現公正透明的原則 27
二、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發布的行政
監督主體 27
三、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發布的渠道 27
第九條 政府採購迴避制度 28
一、建立政府採購迴避制度 29
二、政府採購中應迴避事實的認定 29
三、供應商申請迴避的權利和申請程式 30
第十條 政府採購的電子化發展 31
一、推動政府採購活動電子化的必要性 32
二、實現政府採購電子化的途徑 32
三、政府採購電子交易平台建設的規劃 33
四、依據規劃穩步推進政府採購電子化的
進程 33
參考文獻 35
第二章 政府採購當事人 36
第十一條 採購人的義務 36
一、採購人的範疇界定 36
二、對採購人義務規定的必要性 37
三、採購人承擔義務的原則 37
四、具體措施和目標 37
五、科學合理的確定採購需求 38
六、禁止採購人所為的行為 38
第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的補充規定 40
一、集中採購機構 41
二、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 41
第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的業務要求 42
一、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軟體和
硬體條件 42
二、提高招標代理服務專業化的環節 43
三、確定招標代理的工作邊界 44
第十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不得為之條款 46
一、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應為
條款之必要性 46
二、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應為
之行為 46
第十五條 採購檔案編制 50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採購
檔案的依據 50
二、確定採購需求的約束條件 51
三、公共服務項目確定需求的途徑 51
第十六條 委託代理協定 53
一、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的必要性 54
二、委託代理協定包含的具體事項 54
三、委託代理機構的義務 54
第十七條 供應商資格條件材料 57
一、供應商需提供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的必要性 57
二、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需要的
證明材料 58
第十八條 對供應商的限制 60
一、存在關聯關係的供應商不得參加
同一契約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 61
二、為採購項目提供過服務的供應商
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其他採購活動 61
第十九條 明確重大違法紀錄的範圍和
解除 62
一、重大違法記錄之內涵 62
二、重大違法記錄之外延 63
三、供應商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
解除條件 64
第二十條 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
待遇的具體情形 65
一、項目信息的有差別提供 65
二、設定條件與採購項目特點的關係 65
三、對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
業績、獎項的考慮 66
四、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
評審標準 66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
品牌或者供應商 67
六、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
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67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
潛在供應商 67
第二十一條 關於供應商資格預審的規定 68
一、依法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68
二、不再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的規定 69
三、供應商的通知義務 69
四、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 69
第二十二條 聯合體要求 71
一、允許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政府採購
活動的必要性 71
二、聯合體資格等級的認定 71
三、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
限制性規定 72
參考文獻 73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 74
第二十三條 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
方式的法定情形 74
一、在政府採購中公開招標是主要
採購方式 74
二、公開招標採購數額標準的確定 75
三、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
法定情形 75
四、變更採購方式的審批機關 75
五、採購方式變更的材料 75
第二十四條 批量集中採購 76
一、實施批量集中採購制度的必要性 76
二、批量集中採購是政府集中採購
制度的具體體現 77
三、實行批量集中採購的法定和例外
情形 77
四、其他檔案的相關規定 77
第二十五條 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
工程的採購方式 78
一、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的
範圍 78
二、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可以
選擇的採購方式 79
第二十六條 適用競爭性談判的兩種情形的
具體解釋 80
一、競爭性談判方式 81
二、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
需要的 81
三、不能事先計算出政府採購價格
總額的 82
第二十七條 對單一來源採購方式中
規定的解釋和補充 84
一、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84
二、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 84
三、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 85
第二十八條 對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
招標行為的界定 86
一、通過化整為零進行採購是規避公開
招標的表現形式 86
二、認定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方式的
要件和例外情形 87
參考文獻 88
第四章 政府採購程式 89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89
一、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及計畫的編制 89
二、建立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備案制度的
必要性 91
第三十條 政府採購項目預算 92
一、公開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必要性 93
二、招標採購檔案的作用 93
三、公開採購項目預算金額 94
第三十一條 招標檔案提供期限、澄清和
修改 96
一、招標檔案的提供期限 96
二、對已發出的政府招標檔案進行澄清
或修改的要求 97
第三十二條 招標檔案 98
一、採用標準招標檔案緣由 98
二、標準招標檔案的構成及其法定的
具體內容 99
第三十三條 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的
保證金 102
一、投標保證金的作用 102
二、投標保證金的擔保性質 103
三、投標保證金的數額限定以及提交
形式 103
四、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時間要求 104
五、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採購提交保證
金的同樣適用 104
六、關於投標保證金的法律責任 105
第三十四條 評標方法 106
一、政府採購的評標方法法定 106
二、最低評標價法的定義和適用條件 106
三、綜合評分法的定義和適用條件 107
四、招標檔案約定的標準是評審依據 107
第三十五條 需求不確定的競爭性談判
程式 109
一、非招標方式確定採購需求的特點 109
二、本條款的適用條件 109
三、確定採購需求的主體和程式 110
四、最終報價 110
第三十六條 詢價中的契約條款 113
一、詢價採購方式的套用範圍 113
二、詢價採購中契約條款的確定 113
三、詢價過程中契約條款不能調整 114
第三十七條 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含義 115
一、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解釋 115
二、採購檔案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115
第三十八條 唯一供應商的公示 118
一、公示信息的兩個條件 118
二、從唯一供應商處政府採購需在媒體
公示的內容 118
三、公示信息的載體 118
四、公示期 119
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且符合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處理
方式 119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的產生 120
一、政府採購活動中評審專家的來源和
聘請方式 120
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 121
三、評審專家的資格條件 121
四、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例外規定 122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一般要求 124
一、遵守評審紀律、保密義務 125
二、對違法行為報告的義務 125
三、對非法干預報告的義務 126
第四十一條 對評標委員會等評審組織
成員的要求 127
一、評審原則即客觀、公正、審慎 127
二、專家評審的方法 127
第四十二條 評審中採購人、採購代理
機構的禁止行為 129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解釋與
說明義務 129
二、不得帶有傾向性或者誤導性 130
第四十三條 中標、成交的確定和公告 131
一、提交評審報告 131
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程式 132
三、中標、成交公告的具體內容 133
第四十四條 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
禁止性規定 134
一、不得違法重新評審 135
二、政府採購評審不得隨意改變結果 135
三、可以重新評審的除外條款 135
第四十五條 驗收 140
一、履約驗收的必要性 141
二、出具驗收書 141
三、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 141
第四十六條 電子檔案 142
參考文獻 143
第五章 政府採購契約 145
第四十七條 契約標準文本 145
一、制訂契約標準文本的必要性 145
二、政府採購契約標準文本的法律
特徵 146
三、制定政府採購契約的政府職能
部門 146
四、契約的必備條款和示範文本 146
第四十八條 履約保證金 147
一、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必要性 147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148
三、履約保證金的形式和數額 148
第四十九條 供應商拒簽契約 149
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149
二、供應商拒絕簽訂採購契約的處理
程式 150
第五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須公開 151
一、政府採購契約公開的必要性 151
二、公告契約的當事人 152
三、公告媒體 153
四、公告政府採購契約的例外規定 153
第五十一條 採購資金支付 157
一、採購人及時支付採購資金是其基本
契約義務 157
二、資金支付程式 158
參考文獻 160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161
第五十二條 詢問和質疑答覆 161
一、詢問程式 161
二、答覆詢問、質疑的責任主體 161
三、超出授權範圍的詢問或質疑 161
四、評審專家有配合答覆詢問、
質疑的義務 162
第五十三條 質疑時效期間的起算 163
一、設定質疑期限限制的必要性 164
二、對政府採購提出質疑的時間 164
三、關於質疑期間的計算問題 165
第五十四條 暫停簽訂或暫停履行契約 166
一、暫停簽訂或中止履行契約 166
二、暫時簽訂或中止履行契約規定的
必要性 166
三、暫停簽訂契約、中止履行契約的
義務主體是採購人 167
第五十五條 對供應商提出質疑、
投訴的要求 168
一、立法目的 168
二、質疑、投訴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和
相關證明材料 169
三、投訴事項不得超過已質疑事項的
範圍 170
第五十六條 對投訴事項的調查 171
一、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的處理方式 171
二、相關人員配合調查的義務 172
第五十七條 特定情形的投訴處理 173
一、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投訴
申請的情形 173
二、撤回投訴申請 174
第五十八條 投訴處理期限計算與處理
決定公告 176
一、期限的計算 176
二、投訴事項處理決定的
公告 176
參考文獻 178
第七章 監督檢查 179
第五十九條 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
標準 179
一、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標準 179
二、採購標準具體內容 179
第六十條 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的
考核事項 184
一、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進行
考核的必要性 184
二、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
事項 184
三、制訂考核計畫 186
四、建立重要情況報告制度 186
第六十一條 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
之間的相互監督 187
一、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 187
二、採購人對採購代理機構的
“監督” 187
三、採購代理機構對採購人的
“監督” 188
第六十二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管理與
評審專家職責履行情況的
記錄 189
一、對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189
二、記錄和報告制度 190
第六十三條 政府採購信用信息平台 191
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體制 192
二、對政府採購活動相對人的管理
監督 192
三、對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評審
專家不良行為的監督管理 192
第六十四條 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權 194
一、法律對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授權 194
二、執法對象相應的義務 194
第六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監督、通報
制度 196
一、建立通報制度的必要性 196
二、審計機關的監督 196
三、監察機關的監督 196
四、有關部門的監督 197
參考文獻 198
第八章 法律責任 199
第六十六條 明確規定的應予罰款的
具體數量限額 199
一、明確罰款具體數額的必要性 199
二、明確具體的罰款數 199
三、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權 200
第六十七條 採購人違法採購的法律
責任 201
一、採購人不當行為的表現形式 202
二、政府採購執法主體及其處罰
方式 205
第六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
違法採購的法律責任 207
一、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政府採購行為的
表現形式 208
二、政府採購法律責任的類型 210
第六十九條 集中採購機構違法行為的
法律責任 212
一、政府採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213
二、政府採購執法主體及其處罰規定 213
第七十條 採購人員不依法迴避的法律
責任 215
一、採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
應當迴避 215
二、政府採購迴避的義務和程式 215
三、法律責任 216
第七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
違法行為處理辦法 217
一、對《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的補充 217
二、對《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
第二項的補充 218
三、重申了《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
第三項的規定 218
四、兜底條款 218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
責任 219
一、供應商違法行為之法律責任的
補充規定 220
二、供應商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220
三、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22
四、供應商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222
第七十三條 投標人惡意不實投訴的
法律責任 225
一、非法投訴的表現形式 225
二、惡意不實投訴的執法主體及其
處罰 226
第七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法律責任 227
一、惡意串通的7種情形 228
二、政府採購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29
第七十五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違法
行為的法律責任 232
一、違法法定評審程式的法律責任 232
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法律責任 232
三、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
利益的法律責任 233
四、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
行為的法律後果 233
第七十六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民事
責任 234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236
一、財政部門在政府採購中行政違法
行為的表現形式 236
二、財政部門在政府採購中的法律
責任 237
參考文獻 238
第九章 附則 239
第七十八條 有關財政管理實行省
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
政府的特別規定 239
一、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批准變更採購
方式職權的前提 239
二、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批准變更採購
方式的授權 239
第七十九條 《政府採購實施條例》的
施行時間 241
一、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41
二、到達期限為生效時間 241
三、公布後經過一定時間生效 242
參考文獻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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