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章

憲法,憲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以保障人權為目的,對社會進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經歷了由單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在內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過程,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同時國際關係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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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憲章 (charter)是指國家間關於某一重要國際組織的基本檔案,具有國際條約的性質。一般規定該國際組織的宗旨、原則、組織機構、職權範圍、議事程式以及成員國的權利義務等,屬於多邊條約的一種,如《聯合國憲章》、《美洲國家組織憲章》、《非洲統一組織憲章》等。
三大憲章紀念塔三大憲章紀念塔

傳說

憲章,又名狴犴,傳說中的獸名。形似虎,是老七。它平生好訟,卻又有威力,獄門上部那虎頭形的裝飾便是其遺像。傳說狴犴不僅急公好義,仗義執言,而且能明辨是非,秉公而斷,再加上它的形象威風凜凜,因此除裝飾在獄門上外,還匐伏在官衙的大堂兩側。每當衙門長官坐堂,行政長官銜牌和肅靜迴避牌的上端,便有它的形象,它虎視眈眈,環視察看,維護公堂的肅穆正氣。《天祿識余·龍種》:“俗傳龍子九種,各有所好……四曰狴犴,似虎有威力,故立於獄門。”

奧林匹克憲章

《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是國際奧委會制定的關於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法律檔案。憲章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宗旨、原則、成員資格、機構及其各自的職權範圍和奧林匹克各種活動的基本程式等作了明確規定。這個法律檔案是約束所有奧林匹克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最基本標準和各方進行合作的基礎。
奧林匹克憲章奧林匹克憲章
《奧林匹克憲章》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而逐漸完善。1894年國際奧委會成立時沒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只是確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與原則,如每4年舉辦一次奧運會以及國際奧委會與政府的關係等。第一個具有憲章性質的檔案是1908年由顧拜旦起草的《國際奧委會的地位》一文。這個檔案對國際奧委會的任務、組織管理、委員產生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闡述。其後,在這個檔案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奧林匹克運動的規章。在很長一個時期,這些規章的名稱用語混亂,如“奧林匹克規則”(Olympic Rules)、“奧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 和“奧運會規則”等。從1978年開始,國際奧委會正式使用“奧林匹克憲章”這一名稱。在實踐中為了表述方便,人們將以前這些名稱不同的規章也都稱為“奧林匹克憲章”。
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國際奧委會在保持奧林匹克基本原則和精神始終如一的前提下,針對不斷變化的情況, 對《奧林匹克憲章》作過多次修改。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在國際奧委會1996年7月18日亞特蘭大第105次全會上批准生效。該憲章由“基本原則”、“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6部分組成,共74款,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思想、組織、活動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奧林匹克憲章》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闡述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確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方向;
②界定了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奧林匹克運動實現其目標的思想基礎;
③將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體系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奧林匹克大家庭的各個成員,特別是三大支柱(即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這一運動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務以及相互之間的關係作了清晰表述和規定,既保證了它們各自的獨立性,又使它們互相聯繫,形成一個完整的功能體系,從而提供了一個與奧林匹克運動相應相稱的組織基礎;
④界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內容,如奧運會、大眾體育活動及奧林匹克教育與文化活動。

非洲統一組織憲章

(1963年5月25日訂於亞的斯亞貝巴)
我們,集會於埃寨俄比亞的斯亞貝巴城的非洲國家與政府的首腦們,
深信掌握自己的命運是各國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
意識到自由、平等、正義與尊嚴是非洲各國人民實現其合法願望的主要目標這一事實,
意識到我們在利用我們大陸的自然與人力資源以全面促進我們各國人民在人類努力方面的責任,
為促進我們各國人民之音的了解與國家音的合作,以符合我們各國人民在超越種族與民族差別的更大規模的統一中加強兄弟情誼和團結的願望的共同決心所鼓舞,
確信為了把這個決心變心人類進步事業中的強大力量,就必須創造與維護實現和平與安全的條件,
決心保衛和鞏固艱苦贏得我們各國的獨立以及主權與領土完整,並同一切形式的新殖民主義作鬥爭,
獻身於非洲總的進步事業,
相信我們重申信奉其原則的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為各國之間進行和平與積極合作提供了牢固的基礎,
極願一切非洲國家從此統一起來,使它們各國人民的繁榮與福利得以保證,
決心通過建立與加強共同機構的方法以增強我們各國之間的聯繫,一致同意本憲章。
體制
第一條
一、締約國根據本憲章建立一個名為非洲統一組織的組織。
二、本組織包括非洲大陸的國家、馬達加斯加以及與非洲毗鄰的島嶼。
宗旨
第二條
一、本組織的宗旨如下:
(一) 促進非洲國家的統一與團結、
(二) 協調並加強它們之間的合作與努力以改善非洲各國人民的生活;
(三) 保衛它們的主權、領土完整與獨立;
(四) 從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並
(五) 在對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給予應有的尊重的情況下促進國際合作。
二、為了實現這些目的,各成員國應直轄市和高速其總的政策,特別是在以下各個方面:
(一) 政治與外交方面的合作;
(二) 經濟合作,其中包括交通運輸方面的合作;
(三) 教育與文化方面的合作;
(四) 衛生保健與營養方面的合作;
(五) 科學與技術方面的合作;和
(六) 防務與安全方面的合作。
原則
第三條 為了實現第二條中所述的宗旨,成員國莊嚴地確認和申明它們遵循以下原則:
一、 各成員國的主權一律平等;
二、 不干涉各國內政;
三、 尊重各個成員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和獨立生存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四、 通過談判、調解、和解或仲裁,和平解決爭端;
五、 無保留地譴責一切形式的政治暗殺及鄰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所進行的顛覆活動;
六、 徹底獻身於完全解決仍未獨立的非洲領土;
七、 重申對一切集團的不結盟政策。
成員國資格
第四條 每一獨立的非洲主權國家都有權成為本組織的成員。
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所有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一律平等。
第六條 成員國保證認真遵守本憲章第三條所列舉的原則。
機構
第七條 本組織應通過以下主要機構實現其宗旨:
一、 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
二、 部長理事會,
三、 秘書長,
四、 調解、和解和仲裁委員會
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
第八條 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為本組織的最高機構。首腦會議應根據本憲章的規定討論非洲共同關心的問題,以直轄市和調整本組織總的政策。此外,首腦會議得審議根據本憲章建立的一切機關和任何專門機構的組織結構、職權及行動。
第九條 首腦會議由國家和政府首腦或其經過適當任命的代表組成,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在任何成員國提出要求並得到成員國三分這二多數贊同時,首腦會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條
一、每一成員國均有一標表決權。
二、一切決議均由本組織成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決定。
三、程式問題應由簡單多數決定。一個問題是否屬於程式問題,應由本組織任何成員國的簡單多數決定。  
四、 本組織任何成員國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為首腦會議舉行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十一條 首腦會議有權決定其本身的程式規則。
部長理事會
第十二條
一、部長理事會由成員國的外長或其政府指派的其他部長組成。
二、部長理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在任何成員國抽出要求並得到全體成員國三分之二的贊同時,部長理事會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一、部長理事會向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負責,並負責籌備首腦會議。
二、它受理首腦會議交給它的任何問題。它受託執行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作出的決定。它根據首腦會議的批示和本憲章第二條第二款協調非洲內部的合作。
第十四條
一、每一成員國有一標表決權。
二、一切決議均由部長理事會成員的簡單多數決定。
三、理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為理事會舉行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有權決定其本身的程式規則。
秘書處
第十六條 本組織設一行政秘書長,由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任命。行政秘書長指導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七條 本組織設助理秘書長一人或數人,由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任命。
第十八條 秘書長、助理秘書長以及秘書處的其他職員的職權和服務條件,由本憲章各條款及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所批准的條例規定。
一、 書長及其所屬人員在履行其職務時,不得向任何政府或本組織以外的任何當局請示或接受指示。他們不得採取可能影響其作為僅向本組織負責的國際官員的地位的任何行動
二、 本組織全體成員國均保證尊重行政秘書長及其所屬人員的職責的專屬性質,在他們履行職責時不謀求對他們施加影響。
調解、和解與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成員國保證以和平手段解決它們之間的一切爭端,並為此決定建立調解、和解與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條件由首腦會議另行通過的議定書規定。此項決定書應視為本憲章的一個組成部分。
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條 首腦會議將視需要建立專門委員會,包括:
一、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二、 教育和文化委員會;
三、 衛生、保健和營養委員會;
四、 防務委員會;
五、 科學、技術和研究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條中所述的專門委員會由會員國的有關部長或其政府所指派的其他部長或全權代表所組成。
第二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應根據本憲章及部長理事會所通過的條例的規定履行之。
預算
第二十三條 由行政秘書長擬定的本組織的預算須經部長理事會通過。預算由成員國依照其對聯合國應繳會費的比例籌集,但任何成員國應繳的會費均不得超過本組織正常年度預算的百分之二十。成員國同意按期交納會費。
憲章的簽字與批准
第二十四條
一、本憲章向一切獨立的非洲主權國家開放簽字,並由簽字國按照其該國憲法程式予以批准。
二、章原件用非洲語文(如有可能)、英文與法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此項原件由衣索比亞政府保存,衣索比亞政府應將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非洲各獨立主權國家。
三、 批准書應交存於衣索比亞政府。由衣索比亞政府在每次收存此種檔案時通知所有簽字國。
憲章的生效
第二十五條 在衣索比亞政府收到三分之二的簽字國的批准書時,本憲章即行生效。
憲章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本憲章在得到正式批准後,應由衣索比亞政府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登記。
憲章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在有關本憲章的解釋方面可能發生的任何問題,均由本組織的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
參加和加入
第二十八條
一、任何獨立的非洲主權國家隨時都可將其參加或加入本憲章的意圖通知行政秘書長。
二、行政秘書長收到這種通知後,應將通知的副本分發給所有成員國。接納入會應由成員國的簡單大多數作出決定。每一成員國應將決定通知行政秘書長,行政秘書長在收到必要的票數時應將決定通知有關的國家。
雜項條款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及其一切機構的工作語文為非洲語文(如有可能)、英語與法語。
第三十條 行政秘書長經部長理事會批准,可代表本組織接受給予本組織的禮物、贈品以及其他的捐贈。
第三十一條 部長理事會應決定秘書處人員在各成員國領土上享有的特權與豁免權。
停止成員國資格
第三十二條 凡希望放棄成員國資格的國家均須向行政秘書長提出書面通知。在提出此項通知屆滿一年時,如不予撤回,本憲章即停止適用於該退出國,該退出國也即不再屬於本組織。
憲章的修正
第三十三條 任何成員國如向行政秘書長提出書面要求,本憲章即可修正或修訂,但提出的修正案須經正式通知所有成員國並經過一年的期限後始能提交大會考慮。此項修正案經全體成員國至少三分之二的批准才能生效。
我們,非洲國家和政府首腦們,本著忠誠的精神,在本憲章上籤字。
一九六三年二十五日於衣索比亞的斯亞貝巴城。

佛羅倫斯憲章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與國際歷史園林委員會於1981年5月21日在佛羅倫斯召開會議,決定起草一份將以該城市命名的歷史園林保護憲章。本憲章即由該委員會起草,並由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於1982年12月15日登記作為涉及有關具體領域的“威尼斯憲章”的附屬檔案。
定義與目標
第一條 “歷史園林指從歷史或藝術角度而言民眾所感興趣的建築和園藝構造”。鑒此,它應被看作是一古蹟。
第二條 “歷史園林是一主要由植物組成的建築構造,因此它是具有生命力的,即指有死有生”。因此,其面貌反映著季節循環、自然變遷與園林藝術,希望將其保持水衡不變的願望之間的永久平衡。
第三條 作為古蹟,歷史園林必須根據威尼斯憲章的精神子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個活的古蹟,其保存必須根據特定的規則進行,此乃本憲章之議題。
第四條 歷史園林的建築構造包括:
——其平面和地形;
——其植物,包括品種、面積、配色、間隔以及各自高度:
——其結構和裝飾特徵;
——其映照天空的水面,死水或活水。
第五條 這種園林作為文明與自然直接關係的表現,作為適合于思考和休息的娛樂場所,因而具有理想世界的巨大意義,用詞源學的術語來表達就是“天堂”,並且也是一種文化、一種風格、一個時代的見證,而且常常還是具有創造力的藝術家的獨創性的見證。
第六條 “歷史園林”這一術語同樣適用於不論是正規的,還是風景的小園林和大公園。
第七條 歷史園林不論是否與某一建築物相聯繫——在此情況下它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不能隔絕於其本身的特定環境,不論是城市的還是農村的,亦不論是自然的還是人工的。
第八條 一歷史遺址是與一值得紀念的歷史事件相聯繫的特定風景區,例如:一主要歷史事件、一著名神話、一場具有歷史意義的戰鬥或一幅名畫的背景。
第九條 歷史園林的保存取決於對其鑑別和編目情況。對它們需要採取幾種行動,即維護、保護和修復。
維護、保護、修復、重建
第十條 在對歷史園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維護、保護、修復和重建工作中,必須同時處理其所有的構成特徵。把各種處理孤立開來將會損壞其整體性。
維護與保護
第十一條 對歷史園林不斷進行維護至為重要。既然主要物質是植物,在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保存園林既要求根據需要予以及時更換,也要求一個長遠的定期更換計畫(徹底地砍找並重播成熟品種)。
第十二條 定期更換的樹木、灌木、植物和花草的種類必須根據各個植物和園藝地區所確定和確認的實踐經驗加以選擇,
目的在於確定那些已長成雛形的品種並將它們保存下來。
第十三條 構成歷史園林整體組成部分的永久性的或可移動的建築、雕塑或裝飾特徵,只有在其保護或修復之必要範圍內方可予以移動或替代。任何具有這種危險性質的替代和修復必要根據威尼斯憲章的原則予以實施,並且必須說明任何全部替代的日期。
第十四條 歷史園林必須保存在適當的環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態平衡的自然環境變化必須加以禁止。所有這些適用於基礎設施的任何方面(排水系統、灌溉系統、道路、停車 場、柵欄、看守設施以及遊客舒暢的環境等)。
修復與重建
第十五條 在未經徹底研究,以確保此項工作能科學地實施,並對該園林以及類似園林進行相關的發掘和資料收集等所有一切事宜之前,不得對某一歷史園林進行修復,特別是不得進行重建。在任何實際工作開展之前,任何項目必須根據上述研究進行準備,並須將其提交一專家約.予以聯合審查和批准。
第十六條 修復必須尊重有關園林發展演變的各個相繼階段。原則上說,對任何時期均不應厚此薄彼,除非在例外情況下,由於損壞或破壞的程度影響到園林的某些部分,以致決定根據尚存的遺蹟或根據確鑿的文獻證據對其進行重建。為了在設計中體現其重要意義,這種重建工作尤其可在園林內最靠近該建築物的某些部分進行。
第十七條 在一園林徹底消失或只存在其相繼階段的推測證據的情況,重建物不能被認為是一歷史園林。
利用
第十八條 雖然任何歷史園林都是為觀光或散步而設計的,但是其接待量必須限制在其容量所能承受的範圍以便其自然構造物和文化信息得以保存。
第十九條 由於歷史園林的性質和目的,歷史園林是一個有助於人類的交往、寧靜和了解自然的安寧之地。它的日常利用概念必須與它在節日時偶爾所起的作用形成反差。因此,為了能使任何這種節日本身用來提高該園林的視覺影響,而不是對其進行濫用或損壞。這種偶爾利用一歷史園林的情況必須予以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雖然歷史園林適合於一些朔靜的日常遊戲,但也應毗連歷史園林劃出適合於生動活潑的遊戲和運動的單獨地區,以便可以滿足民眾在這方面的需要,不損害園林和 風景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 根據季節確定時間的維護和保護工作,以及為了恢復該園林真實性的主要工作應優先於民眾利用的需要。對參觀歷史園林的所有安排必須加以規定,以確保該地區的精神能得以保存。
第二十二條 如果一歷史園林修有圍牆,在對可能導致其氣氛變化和影響其保存的各種可能後果進行檢查之前,其圍牆不得予以拆除。
法律和行政保護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具有資格的專家的建議,採取適當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對歷史園林進行鑑別、編目和保護是有關負責當局的任務。這類園林的保護必須規定在土地利用計畫的基本框架之中,並且這類規定必須在有關地區性的或當地規劃的檔案中正式指出。根據具有資格的專家的建議,採取有助於維護、保護和修復以及在必要情況下重建歷史園林的財政措施,亦是有關負責當局的任務。
第二十四條 歷史園林是遺產特徵之一,鑒於其性質,它的生存需要受過培訓的專家長期不斷的精心護理。因此,應該為這種人才,不論是歷史學家、建築學家、環境美化專家、園藝學家還是植物學家提供適當的培訓課程。
還應注意確保維護或恢復所需之各種植物的定期培植。
第二十五條 應通過各種活動激發對歷史園林的興趣。這種活動能夠強調歷史園林作為遺產一部分的真正價值,並且能夠有助於提高對它們的了解和欣賞,即促進科學研究、信息資料的國際交流和傳播、出版(包括為一般民眾設計的作品)、鼓勵民眾在適當控制下接近園林以及利用宣傳媒介樹立對自然和歷史遺產需要給予應有的尊重之意識。應建議將最傑出的歷史園林列入世界遺產清單。

詞意探源

(1)典章制度。《晉書·張華傳》:“晉吏及儀禮憲章,並屬於華,多所損益。”
(2)效法。《詩品·中》:“晉宏農太守郭璞詩,憲章潘岳,文體相輝,彪炳可玩,始變永嘉平淡之體。”
(3)具有憲法作用的檔案。如:1215年英國頒布的“大憲章”。
英國 大憲章英國 大憲章

基本解釋

[charter] 典章制度

詳細解釋

1.典章制度。
《後漢書·袁紹傳》:“觸情放慝,不顧憲章。” 北齊 顏之推 《顏氏家訓·文章》:“朝廷憲章,軍旅誓誥,敷顯仁義,發明功德,牧民建國,施用多途。” 唐 吳兢 《貞觀政要·論赦令》:“智者不肯為惡,愚人好犯憲章。” 明 湯顯祖《南柯記·薦佐》:“庶使臣政績有聞,憲章無紊。”  2.引申指法度。
後漢書後漢書
李白古風》之一:“廢興雖萬變,憲章亦已淪。” 王琦 註:“憲章,謂詩之法度。”
3.效法。
《禮記·中庸》:“ 仲尼 祖述 堯 舜 ,憲章 文 武。” 宋 蘇軾《集英殿春宴教坊詞·教坊致語》:“憲章六聖之典謨,斟酌百王之禮樂。”《明史·蔣德璟傳》:“願憲章二祖,修復舊制。” 清 龔自珍《古史鉤沉論二》:“蓋憲章者 文 武 ,而匪憲章 宣王 ,史之小罪三。”
4.具有憲法作用的檔案。亦指規定國際機構的宗旨、原則、組織的檔案,如《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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