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修正案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5.20
- 實施時間:1992.05.20
一、第七條修改為:
“經批准徵用或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和個人,除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外,還應建造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無條件建造的,應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繳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經批准征(占)用菜地的,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後,不再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工程用地、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用地、未改變原土地用途的農業用地及輔助性設施用地、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建設用地、交通建設用地、直接用於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方面的公共福利設施用地、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和經濟開發區用地,可以適當減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減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二、第十九條增加下列一款為第二款: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減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所征土地用途的,從改變土地用途之日起,補繳基本農田建設基金,並由土地管理部門處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