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是安徽省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條例。該條例包括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特殊群體的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八個章節。該條例於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 性質: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1994年2月26日
  • 施行: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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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信息

7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修訂草案)》。
2023年11月,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十四號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經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0日

內容解讀

《修訂草案》對上位法未作具體規定,而社會比較關注的劇本娛樂、醫療美容、文身服務等方面設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條款。對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以及醫療美容服務作出限制性規定,同時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此外,對劇本娛樂、醫療美容、文身等服務的經營者也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
公共文化設施應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修訂草案》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優先保護未成年人 ,規定公共文化設施設定,應當考慮未成年人需要。 公共文化設施及相關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 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 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 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建立防控欺凌和預防性侵制度
《修訂草案》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權和受教育權; 規定家庭、學校、政府共同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修訂草案》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制訂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責任清單,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教職員工發現未成年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親職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稚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稚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幼稚園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 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賞等服務
在加強網路保護,淨化網路空間方面。《條例》明確有關部門、學校、 家庭、信息處理者、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等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中的具體責任;並對防止未成年人網路沉迷、直播打賞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定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鼓勵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開發相應的保護性使用模式,引導未成年人在該模式下使用網路產品和服務。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要求,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賞等服務,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 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路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網路產品、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權向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 關單位和人員。
對留守、困境殘疾未成年人設定具體保護條款
《 (修訂草案)》專設一章保護特殊群體,設定監護缺失處置條款,明確長期監護的具體情形,同時分別針對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設定了具體保護條款。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發現監護缺失情形或者接到有關監護缺失情形的報告後,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安排臨時監護或者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並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稚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周聯繫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託照護情況,發現被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託人履行照護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其他困境未成年人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服務最高罰五十萬元
根據規定,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定適齡提示,標明適齡範圍;設定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外,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在法律責任方面,《 (修訂草案)》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全文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網路保護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八章 特別保護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三條 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督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三)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舉報、投訴,轉交並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處理其他有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事項。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人以及有關方面,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未成年人發現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門報告。
涉及未成年人檢舉、控告或者報告等的處理,實行首接負責制。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移交,情況緊急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置。處理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八條 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自覺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責任,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接受親職教育指導,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學的方法教育、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得實施虐待、遺棄以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權,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保障未成年人與其身心健康相適應的休息、娛樂和體育鍛鍊的時間。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家務勞動、社會公益勞動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文體活動、社會活動,增強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狀況,必要時及時就醫;關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狀況,及時溝通並給予正確指導。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護未成年人居家、出行和戶外活動的安全,避免發生觸電、燙傷、跌落、溺水、動物傷害、交通事故等方面的傷害。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校長應當履行學校保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幼稚園應當根據實際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問題預防、排查、處置機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指導和服務。
學校應當定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測評篩查,加強學生日常心理健康預警防控。發現有心理困擾或者心理問題的學生,應當給予必要的心理輔導和危機干預,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存在嚴重心理健康問題的,及時向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學校應當做好心理或者行為異常學生的信息保護工作,不得將學生心理健康狀況作為學生綜合評價和升學等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體質監測制度,發現未成年學生出現營養不良、近視、肥胖、齲齒等傾向或者有導致體質下降的不良行為習慣,應當進行必要的管理、干預,並通知、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矯治。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嚴格落實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執行有關課時和作業量的規定,不得加重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的學習負擔;利用資源優勢實施課後育人活動,加強安全保障,提高課後服務質量。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反規定對未成年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
第二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稚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學校、幼稚園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衛生環境和條件,以及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藥品、服裝、教具、餐具、體育運動器材等學習、生活用品應當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制訂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責任清單,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教職員工發現未成年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並提供必要幫助;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並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親職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教育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稚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教育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家校聯繫機制,利用家訪、家長課堂、家長會等方式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密切聯繫。
發現未成年人行為異常或者無故缺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查明原因,必要時向教育、公安等部門報告。
寄宿制學校學生擅自外出、無故夜不歸宿的,學校應當及時查找並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託管機構等應當依法開展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服務和培訓業務,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定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應當考慮未成年人需要。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宣傳,普及未成年人保護理念和知識,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二十九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一)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說明身份關係或身份關係明顯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被麻醉、被脅迫等情形的;
(三)異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與不同人入住,又沒有合理解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定適齡提示,標明適齡範圍;設定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收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審慎適度,不得非法使用、加工和傳輸。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開展下列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專業服務:
(一)科學普及服務;
(二)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三)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四)心理輔導、康復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服務;
(五)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專業服務。
第五章 網路保護
第三十四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新聞出版、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和有關方面應當加強網路安全、網路文明、反電信網路詐欺和防止沉迷網路的教育,加強對未成年學生使用手機等智慧型終端產品的管理,引導未成年學生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
第三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行為的引導和監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時間,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強網路安全意識,在未成年人使用網路遊戲時督促其以真實身份驗證,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網路支付賬戶、網路遊戲註冊賬號進行網路消費或者接觸不適合未成年人的網路遊戲。
第三十七條 信息處理者通過網路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不得利用算法針對未成年人用戶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要求,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打賞等服務,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路活動。
鼓勵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開發相應的保護性使用模式,引導未成年人在該模式下使用網路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所致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基礎研究和篩查評估、診斷、預防、干預等套用研究。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托育事業,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提升課堂教學質量,強化學校教育的主陣地作用。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教育評價制度,採取措施督促學校減輕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的學習負擔,不得將升學率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指標。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提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水平。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以及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
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接到學校有關未成年學生嚴重心理健康問題的報告,應當及時指導相關機構做好乾預、診斷、治療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門依法承擔臨時監護或者長期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並將相關情況向未成年人所在學校以及當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監護人的監護情況、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學習等情況進行隨訪。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建設中融入兒童友好理念,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推動兒童友好城市、兒童友好社區建設。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及時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發揮12355青少年服務熱線、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的作用,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維權、親職教育指導、安全保護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有關專業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培育、引導和規範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聯合網信、教育、民政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資源共享。
第五十條 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師庫,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指派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擔任學校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犯罪預防、權益維護以及校園安全防範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撫養人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未成年人暫時無人照料的,有關部門在採取強制措施的同時,應當將未成年人的情況書面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應當立即對未成年人進行適當安置;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章 特別保護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和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動態監測、分析預警、轉介處置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採集、調查評估、監護指導、關愛幫扶等工作,建立信息台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排查、走訪,及時了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就學等情況,建立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採取措施為殘疾未成年人康復創造條件,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未成年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五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並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稚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周聯繫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託照護情況,發現被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託人履行照護職責。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殘疾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加強社會生活指導和心理健康教育。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拓展社會服務功能,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臨時照料、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困境未成年人醫療康復保障制度,統籌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減輕困境未成年人醫療康復費用負擔。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完善診療協作機制,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其他困境未成年人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教育、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教育保障,幫助其完成學業。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孤兒和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實施醫療救助,分類落實資助參保政策。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未成年學生、困難殘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救助制度,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康復救助的基本服務項目、內容和保障標準。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通過告誡書、督促監護令、親職教育指導令等形式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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