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是在2014年04月04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04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近日,保監會出台了《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我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兼併重組是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的有效措施,也是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效益的重要途徑。近日,國務院出台專門意見,明確了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和具體措施。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業加快向國內外資本開放,保險公司數量持續增加,經營管理狀況開始分化,不同動機、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收購合併日益活躍。《辦法》按照“一要促進、二要規範”的總體思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著眼於促進保險業的結構最佳化和競爭力提升,同時豐富保險機構風險處置的工具箱。
二、《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從參與主體看,保險業併購包括保險公司作為目標公司的併購和保險公司作為主導公司的併購兩大類。綜合我國保險業併購實際和國內外監管做法,《辦法》主要規範目標公司為境內保險公司的併購行為,不包括保險公司對非保險公司的股權投資,也不包括保險公司對境外保險機構的股權投資。為了促進保險市場的統一開放,《辦法》同時適用於中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
三、《辦法》如何體現對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消費者是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根基,《辦法》在多方面體現了保監會持續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策導向。一是涵蓋了通過締結保險契約享有保險消費和服務的各類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二是規定了保險公司的全過程信息披露義務,以便保險消費者及時了解併購情況、合理做出消費選擇;三是將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列為保險公司收購的審核重點,並規定了保險公司在併購完成後一定時期內的持續報告義務。
四、《辦法》對保險公司收購是如何定義的?
參考國內外有關立法例,考慮到我國多數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相對均衡、單一股東持股一般不超過20%的實際情況,《辦法》將收購界定為“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權,且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行為;或者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股權雖不足三分之一,但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且對保險公司實現控制的行為”。按照追溯最終資本來源、對收購行為進行整體審查的原則,《辦法》將收購人範圍確定為“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同時,《辦法》堅持股東身份真實公開、股東權利獨立行使,沒有允許通過股權代持、表決權轉讓等間接控制方式對保險公司進行收購。
五、《辦法》為何允許保險公司同業收購?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主要目的是防止同業保險公司之間發生風險傳遞和開展不正當競爭。考慮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則已日趨完善,對於出現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由同業保險公司進行收購也更有效率,《辦法》規定,經保監會批准,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後可以控制兩個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
六、《辦法》如何放寬保險公司併購的融資方式?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股東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主要目的是保證股東具有良好財務狀況,能夠履行對保險公司的持續出資能力。考慮到保險公司併購涉及的資金規模往往較大,某些財務狀況良好的投資人特別是民間資本,難以在短時間內籌集相應的自有資金,有關監管部門對併購貸款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也已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著眼於鼓勵和促進保險公司併購,規定投資人可以採取併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
七、《辦法》對保險公司併購的審核重點是什麼?
《辦法》嚴格落實簡政便民的理念,對保險公司併購行為的審查,主要是依託現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轉讓”、“保險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和“保險公司合併”等三項審批事項進行,而沒有增設單獨的併購審批事項。《辦法》對保險公司併購的審核重點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存續保險公司或新設保險公司經營持續性的影響,包括償付能力狀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二是對保險行業的影響,包括保險市場公平競爭、保險行業競爭能力、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等;三是對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八、《辦法》對保險公司併購如何實施有效監管?
《辦法》充分尊重商業自願和引導市場自律,同時以保險公司併購的基本流程為主線,規定了必要和適度的監管措施。一是強化保險公司併購各方的信息披露義務,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的獨立作用;二是設定保險公司收購過渡期,對其間的董事會改選、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進行了必要限定;三是規定收購人應書面承諾三年內不得轉讓相關股權或股份,以確保被收購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運營;四是明確保監會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對申報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五是針對虛假陳述、股權代持等違規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行業禁入等懲戒機制。
一、《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兼併重組是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的有效措施,也是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效益的重要途徑。近日,國務院出台專門意見,明確了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和具體措施。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業加快向國內外資本開放,保險公司數量持續增加,經營管理狀況開始分化,不同動機、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收購合併日益活躍。《辦法》按照“一要促進、二要規範”的總體思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著眼於促進保險業的結構最佳化和競爭力提升,同時豐富保險機構風險處置的工具箱。
二、《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從參與主體看,保險業併購包括保險公司作為目標公司的併購和保險公司作為主導公司的併購兩大類。綜合我國保險業併購實際和國內外監管做法,《辦法》主要規範目標公司為境內保險公司的併購行為,不包括保險公司對非保險公司的股權投資,也不包括保險公司對境外保險機構的股權投資。為了促進保險市場的統一開放,《辦法》同時適用於中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
三、《辦法》如何體現對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消費者是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根基,《辦法》在多方面體現了保監會持續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策導向。一是涵蓋了通過締結保險契約享有保險消費和服務的各類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二是規定了保險公司的全過程信息披露義務,以便保險消費者及時了解併購情況、合理做出消費選擇;三是將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列為保險公司收購的審核重點,並規定了保險公司在併購完成後一定時期內的持續報告義務。
四、《辦法》對保險公司收購是如何定義的?
參考國內外有關立法例,考慮到我國多數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相對均衡、單一股東持股一般不超過20%的實際情況,《辦法》將收購界定為“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權,且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行為;或者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股權雖不足三分之一,但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且對保險公司實現控制的行為”。按照追溯最終資本來源、對收購行為進行整體審查的原則,《辦法》將收購人範圍確定為“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同時,《辦法》堅持股東身份真實公開、股東權利獨立行使,沒有允許通過股權代持、表決權轉讓等間接控制方式對保險公司進行收購。
五、《辦法》為何允許保險公司同業收購?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主要目的是防止同業保險公司之間發生風險傳遞和開展不正當競爭。考慮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則已日趨完善,對於出現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由同業保險公司進行收購也更有效率,《辦法》規定,經保監會批准,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後可以控制兩個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
六、《辦法》如何放寬保險公司併購的融資方式?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股東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主要目的是保證股東具有良好財務狀況,能夠履行對保險公司的持續出資能力。考慮到保險公司併購涉及的資金規模往往較大,某些財務狀況良好的投資人特別是民間資本,難以在短時間內籌集相應的自有資金,有關監管部門對併購貸款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也已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著眼於鼓勵和促進保險公司併購,規定投資人可以採取併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
七、《辦法》對保險公司併購的審核重點是什麼?
《辦法》嚴格落實簡政便民的理念,對保險公司併購行為的審查,主要是依託現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轉讓”、“保險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和“保險公司合併”等三項審批事項進行,而沒有增設單獨的併購審批事項。《辦法》對保險公司併購的審核重點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存續保險公司或新設保險公司經營持續性的影響,包括償付能力狀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二是對保險行業的影響,包括保險市場公平競爭、保險行業競爭能力、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等;三是對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八、《辦法》對保險公司併購如何實施有效監管?
《辦法》充分尊重商業自願和引導市場自律,同時以保險公司併購的基本流程為主線,規定了必要和適度的監管措施。一是強化保險公司併購各方的信息披露義務,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的獨立作用;二是設定保險公司收購過渡期,對其間的董事會改選、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進行了必要限定;三是規定收購人應書面承諾三年內不得轉讓相關股權或股份,以確保被收購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運營;四是明確保監會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對申報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五是針對虛假陳述、股權代持等違規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行業禁入等懲戒機制。